关于环境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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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简称《大气法》),其中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的部分自行强制执行权,这标志着我国依法防治大气污染工作步人新的轨道。如何在环境执法中正确行使自行强制执行权,保障《大气法》的正确贯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环境保护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虽互有交叉,但明显不同行政管理硕士论文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其次是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负有某项义务为前提。三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附属性的具体行政行关于环境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工作研究如果没有其他生效的行政决定就不会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一种独立的体行政行为。四是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已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在于使当事人的人或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由此可见,新《大气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是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自行强制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也有人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称为司法强制执行,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行政机关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本质是行政强制执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才能自行执行。新《大气法》的颁布施行,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过去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种,行政管理论文变成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自行强制执行两种。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行强制执行的权限内应充分使职权,不得以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不作为。
一是实施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自行强制执行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而且范围十分有限。新《大气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获得了自行强制执行权。应当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行强制执行权是部分自行强制执行权,仅能在新《大气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没有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这其中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自行强制执行的根据必须是生效的行政决定,而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其二是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有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如新《大气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即是以当地政府限期禁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以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为强制执行的前提。
三是义务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客观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现象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拒力。
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还没有统一的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执行时,往往只规定强制执行的实体内容,缺乏对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现在属于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一般而言,行政自行强制执行需要遵循以下程序:立案审查一制作决定一告诫履行一准备执行一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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