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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

详细内容

1送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在行政处罚送达实践中,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或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通常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1.1直接送达在办理水行政处罚案件实践中,时常会发生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拒绝接收,有的虽然勉强接收,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家属往往也拒绝签收,导致直接送达困难。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法律观念不强,他们普遍存有抵触心理,认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意味着要负法律责任,而拒收则可能减轻或逃脱责任,只要不收就不会有事;二是以拒收来表示对案件的不满,力求避免自己及家属成员到时承担法律责任。

1.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无法完成时,执法人员通常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需要邀请当事人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但一般情况下,其邻居、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往往不愿惹麻烦,或者害怕当事人无理责难,影响邻里关系而拒绝见证,不愿意配合执法机关的送达工作,借故推辞;或者即使到场,也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往往遇见邻居或有关人员以“不愿得罪人”为由推辞见证,许多见证人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到场,或者即便到场也不愿签名,导致留置送达困难。

1.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当事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行政机关将委托函、送达的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由专人及时送交受送达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行政机关,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由于委托送达时同样会遇到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相同的问题,实践中水行政机关很少采用。

1.4邮寄送达实践中行政机关常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没有明确邮件中所含法律文书的种类;二是挂号邮寄送达未注明挂号邮寄的内容,遇到故意耍赖的当事人会抵赖说收到的不是法律文书;三是作为已经送达重要依据的是邮局回执,根据邮政部门惯例,邮寄挂号信件并不需要在信件递交收件人后向寄件人出具回执,办案机关只能通过邮件收据向邮局查询,以至于办案机关习惯于将挂号邮件收据作为送达凭证附卷,而挂号邮件收据并不等同于邮件回执,显然不能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此外,有些当事人因知道邮件内容而拒绝签收。

1.5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使用的送达方式。由于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一般为六十日,时间太长,势必影响执法效能,破坏行政处罚案件的连贯性。此外,公告送达必竟是一种推定送达,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很少采用。对策和建议现实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对于上述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运用技巧达到直接送达的目的直接送达时当事人、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或不愿意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单凭送达人自己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情况,显然不足以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遇到这种情况时,送达人可以对送达文书过程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将文书留置当事人住所,同时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这种以拍照、摄像、录音的方法将送达过程予以固定的送达方式便于操作(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shlunwen.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