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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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性较强的特点相比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高度分散。国有企业从20世纪80 年代中期的65万余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0万余家,再到90年代末期的17万余家;经过2003年开始的国有企业3一5年全面改制后,预计到2008年占用国有资产的国有集团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不会超过 6000家。但是,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布看,从五级政府级次的数以万计的政府部门,到以社团法人形式存在的几万家社团机构,再到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的百万余家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布在众多机构或单位中,仅全国事业单位就高达130万余家,决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可能照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模式。
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架构及体制,应跳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思维及模式,进行全面探索与创新。 占用或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机构或单位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与此相适应.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日常运营费用,也主要是各级财政负责拨款。这决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不可能全国统一。从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现状及政府机构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的趋势看,也没有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该按照已有的政府级次划分,构建不同政府级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就是在中央政府、省(直辖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 (区)级政府分别建立与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现有的多级次政府体制中,乡(镇)也是一级政府级次,但是,在这一级政府级次,不应该再设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为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及政府级次改革试点的推开,乡(镇)一级的财政大多数都直接或间接纳入到县 (区)级财政管控中。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最低级次是到县(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