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非法变更内河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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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江水系A省B市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HXL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ZHL,2010年3月14日突然得到消息称:在2009年下半年,该公司船民ZHK与ZHL之子ZJL等人谋划,背着ZHL和公司领导机关B市B区HXL街道办事处,弄虚作假,分别向B市HXL航运公司业务主管机关B市港航管理局和工商管理局出具了伪造的B市C区HXL街道办事处《关于ZHK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文件和B市HXL航运公司《关于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报告》等文件,在《水路运输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将B市HXL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由ZHL变更为ZHK。从此,ZHL不再具有对B市HXL航运公司管理控制权,以及造成事实上B市HXL航运公司财产权和管理权归ZHK个人所有。
关键词:处理;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思考
一、维权困惑自2010年3月15日起,ZHL积极向B市港航管理局、A省港航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及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拆控告,在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后,终于2010年7月13日开始,纠正有关部门错误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登记管理工作出现重大转机。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机关网站,率先发布撤销其法定代表人为ZHK的行政许可登记公告;2010年7月13日,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ZHL签发了经理法定代表人恢复为ZHL的B市HXL航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8月2日,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ZHL签发了经理法定代表人为ZHL的B市HXL航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2010年8月3日,B市地方税务局向ZHL签发了经理法定代表人为ZHL的B市HXL航运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010年10月9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终于向ZHL签发了经理法定代表人恢复为ZHL的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2010年10月18日ZHL到A省港航管理局将经理法定代表人为ZHL的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领取到手。ZHL自2010年3月15日发现ZHK、ZJL等人违法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经理法定代表人,就立即向有关部门机关控告投诉维权起,到2010年10月18日ZHL到A省港航管理局将失而复得的经理法定代表人为ZHL的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领取到手。历时7个多月。ZHK等人非法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3日将伪造的假国家机关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公文递交给B市港航管理局,在B市港航管理局某某某干部亲自带领ZHK二上A省港航管理局和武汉部长航局帮助办理下,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在2009年10月20日就向ZHK颁发了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ZHK的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历时3个多月。显然,ZHK非法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时效,确比ZHL维护其合法权益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提高一倍。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这起非法变更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两次变更行政许可登记行为之差别,让人匪夷所思。
二、思路对策关于如何处理B市HXL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变更问题,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和法律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有ZHL向法院起诉B市港航管理局行政乱作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有ZHL向法院起诉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机关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行政乱作为,请求法院裁判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撤销B市HXL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ZHK的行政登记许可,重新登记恢复B市HXL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ZHL的行政登记许可;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ZHL向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A省B市港航管理局、A省港航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投诉举报ZHK等人违法行为,请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查处ZHK等人违法行为、自行纠正其错误行政许可登记行为、并给予ZHK等人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处罚。受害人经向有关法律部门及有关知情部门咨询,最后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处理此案,此种观点从法律上,行政主体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因受ZHK等人欺骗而作出的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登记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是在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变更B市HXL航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登记行为,此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成为客观事实,但因具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有关条件的重大明显瑕疵,此行政行为实质上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就应当确认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