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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社会组织参与冲突管理的功能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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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不断爆发。公共冲突事件频发爆发威胁着社会的稳定,考验着政府的智慧。在应对和处理这些公共冲突事件的过程当中,政府无疑承担了大量的责任,因而,也会背负冲突化解的巨大压力。以此同时,中国的社会组织也在蓬勃发展,自主、负责、积极参与的各类社会组织逐渐涉入社会各重要议题的倡导、参与公共事务或提供公共服务,俨然形成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社会组织三足鼎立之势,其在提供社会多元化服务、参与公共治理、政策倡导、推进社会资本以及公民社会的养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建立有限政府、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改革进程当中,是否应该推进社会冲突的社会化方式解决,是否应该引入行政组织之外的冲突化解主体,是否应该让社会组织在社会冲突乃至公共冲突的化解过程之中发挥更大作用,理应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其前提是对社会组织冲突化解的功能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本文将在社会组织与公共行政组织功能比较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论述。

二、社会组织和公共行政组织的概念分析及比较(一)社会组织和公共行政组织的概念分析清华大学王名教授认为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本文所探讨的社会组织是与公共行政组织并立的一个概念,也就是主要着眼于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即民间性这一特殊属性上。社会组织区别于公共行政组织,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社会组织不在决策机制上依赖于政府,即具有自治性;在社会组织体内不存在以权力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制;社会组织不存在垄断性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因此,在社会组织之间存在平等性和竞争性。此外,由于社会组织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因此有贴近民众的优势,即具有亲民性,有助于实现其和民众的良性互动。民间性是社会组织的核心特征,当然,社会组织还具有非营利性、社会性、公共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志愿性等多种属性,这些属性之间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公共行政组织是指拥有公共行政权力、承担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具体来说,公共行政组织主要指各级行政机关。如果以一种宽泛的视角来看待公共行政组织,公共行政组织的范畴还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经法律、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而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准”公共行政组织。当某些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经法律、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经行政委托对教育、科学、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环境、公共财政、社会政策等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管理职能时,即成为“准”公共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公共行政组织的比较社会组织和公共行政组织既有相同的属性,又存在根本区别。公共性这一共同属性,决定了公共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两个层面存在功能的匹配。在公共服务的功能互补方面,其核心问题是社会组织和公共行政组织的合作方式,即以何种公共财政支付方式更有利于服务效率的提升,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