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衡”思想的电子政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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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电子政务工作流程现状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在行政办事的全程电子化运行,电子化流程中固有的时限控制、痕迹保留等基础的功能,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并行处理的能力,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就目前电子政务而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力的电子化运行中的 “失衡”。电子政务中可能存在风险有:
1. 1 电子流程环节中的风险在电子政务系统中,电子流程的环节从业务性质上主要分为基础环节、决策环节和执行环节三个种类型,基础环节指的是提供基础电子材料、基本分析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的环节; 决策环节指的是由行政领导批示意见,做出最终行政决定的环节; 执行环节指的是在领导做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执行者执行行政命令,并将结果回馈到电子流程中的环节。在现行的各类电子流程的流转过程中,三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一些行政权力使用不严谨的问题。 ( 1) 基础环节。这一环节为决策环节提供决策的依据,环节中的基础电子材料、基本分析材料的质量、真实性和提供材料的主观性直接影响决策环节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可是在当前的各类电子政务流程中对基础环节的把握普遍不够严谨。例如基础材料真实性要由上传人员决定; 基本分析 材 料 的 描 述 可 能 存 在 个 人 主 观 性 等 等。
( 2) 决策环节。作为影响一个电子流程 “是”与 “否”的最重要环节,在真实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电子流程中决策内容的不可逆性或者是决策角色的 “一言堂”的情况,很容易导致一定框架范围内的 “首长意识”,从而影响了决策环节的科学准确。3) 执行环节。作为电子流程中行政命令落实的最后阶段,关注的重点在于执行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反馈的真实性,而这两点在多数电子流程中还没有很好的监督和管理。以上分析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类电子政务的电子流程中,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子流程中的权力 “制衡”。郝 元等: 基于 “制衡”思想的电子政务设计
1. 2 电子流程中监督失效的风险目前大多数的电子政务都对电子流程中各个节点的时间时限信息、流转批示信息和角色参与信息有详细的数据记录,并可以提供详细的查询、对比和统计功能。但是并没有一套独立的科学的监督体系更好地控制工作流程中低效能、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等客观存在的问题。没有独立的监督体系也无法在行政办事人员执行电子行政权力流程中及时的发现可能发生的渎职、滥用权力等可能存在的隐性问题。为解决以上电子政务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基于 “制衡”思想的电子政务设计方法。
2 基于 “制衡” 思想的电子政务原理针对行政体系应该具备的严谨和科学,移植到电子政务系统的行政体系也应该同样的严谨和科学。完整的电子政务系统应该具备底层构架稳定、行政功能完整、流程运转缜密公开的特点。电子政务系统业务层面的 “制衡”,是指需要通过对电子流程中的各类环节的有效控制,建立完整合理的监察监督体系,实现电子政务系统行政权力行使和处理过程的科学严谨、公开透明。行政电子流程中的 “制衡”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的制衡。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种,三种权力在整个电子流程的基础、决策、执行三个环节中可能嵌套存在,对这三种权力的 “制衡”集中表现在对电子流程
2. 1 制衡决策权一般情况下,决策权可以理解为在决策环节的决策决定,一般情况决策环节由领导角色承担,决策决定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类型。对决策权的制衡的主要有两个方法,方法一: 辅助决策法。对于定性的决策结论,可以根据决策的基础支撑材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比,系统直接生成参考的决策结论,这个参考的决策结论同领导角色在决策环节的决策结论同时在系统内部记录,并提供参数对比。对于定量的决策结论,往往是一个范围的决策,这种决策结论的决定,提供类似历史案例作为定量的参考依据。这两种参考依据存在并在电子政务中记录,并提供量的浮动比较。通过比较可以较好地避免盲目决策和武断决策。方法二: 集体决策为最终决策。为解决定性决策,领导决策权可能存在唯一性和不可逆性的问题,可以在领导决策环节内增加投票式的集体决策的子环节。对于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或者要定量的决策,可以采用会议决策的集体决策方法。集体决策子流程的发起条件可以为主动申请和被动质疑两种方式。
2. 2 制衡执行权我们理解的执行权主要存在于电子流程执行环节和基础环节的两个部分,对于执行权的制衡主要表现在对基础材料质量和执行权执行的客观性两个方面的监督。主要思路是在电子流程涉及基础材料和执行权执行的环节实行双角色互审互定原则,并在流程中留存服务对象的认证信息 ( 如当事人签字回执等) 。
2. 3 监督权制衡为了让电子政务的电子流程能够做到流转透明、运行合理、“权力阳光”,还必须用一套科学合理的并行方式对电子流程的进行监督和监察,以流程同步的方式对电子流程中运行的各种行政权力实行进行科学的监控,达到制衡电子流程权力运行的目的。电子监督监察体系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软件模块,它需要以规范的流程设计、合理的监督监察方法作为前提保障。监督权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监控与制约决策权和执行权,要让监督权制衡在电子政务中发挥作用,主要依靠监督监察电子体系的建立,基本方法有两种,方法一: 设置执行监督权角色。电子流程中的监督权执行角色,必须不能是本电子流程具体流程中的决策角色和执行角色,在政府部门中一般由监察部门承担,主要在整个电子流程中收集异常记录和相关质疑信息,收集流程贯穿在电子流程流转过程中,但不影响电子流程正常流传,相关信息作为整个流程的附件记录。方法二: 设置科学的流程监控点。主要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部门规章设置监控点,系统自动记录并判断异常,例如对于一件行政事项申请后,行政人员反复不受理的现象,系统就自动对于此类事项自动在监督监察事项中记录,疑似行政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