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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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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没物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于行政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而产生的没收物品,其应当是对于违法行为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偿,其性质应归属于国家,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给与任何原因的非法截留,因此,罚没物品的处理已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个不可分离的重要步骤。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现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罚没物品一般通过销毁、拍卖、捐赠、回收四种方式处理。就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方式而言,集中在销毁和拍卖两种方式。实际工作中,罚没物品处理常是基层管理工作的软肋。具体表现为: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分局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以及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变价时未经估价,随意处置。采取定向拍卖时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二、造成当前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原因分析一是执法人员重视不够。表现为一是“重罚款,轻管理”。基层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简单的认为违法案件经调查终结罚款入库即万事大吉,而忽视后续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二是“避繁就简”。罚没物品处理操作程序较为繁杂。就拿工商机关最常见的处理罚没物品的方式—拍卖程序来讲,必须经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公告—开拍—成交—交割—入库等步骤,整个流程必须要办案部门投入一定的人力、精力,这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门对走拍卖罚没物品程序望而却步,以致于大量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或者干脆擅自压价收购,变相私分。二是保管场所要求不高。基层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罚没物品保管、存放场所。罚没物品经常与基层分局其他杂物堆放在一起,因保管不善极易发生罚没物品流失、短缺、损毁等问题,并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威。三是入库手续操作简单。目前,基层执法部门在罚没物品入库手续上已基本能履行开具正规票据程序,但在具体工作流程中,在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清点过磅计量和确定保管场所时都简化操作,未进一步核实,直接以帐面或当事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同时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往往就保管在原地等待处理。

虽然这样操作减免了运费、过磅费、上下力费和仓储费,降低了执法成本,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拍卖处理罚没物品时,一旦当事人对数量、重量有异议,就会向工商部门要求赔偿数量、质量短缺的物品货值,而此时,工商部门就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四是处置渠道规范不严。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常用方式是销毁和拍卖。在这两种处理方式上规范不严表现在:一是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基层分局在实施销毁和拍卖前仅仅通过案审会议,未填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对罚没物品处理未履行报批审核手续。二是未予公示,暗箱操作。无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均需履行公告手续,赋予相关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实践中,基层部门基于种种原因,常不予公告,易引发相对人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三是未经估价,国资流失。在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考虑到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其他相关因素,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将物品定向拍卖给当事人。

三、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应对措施为更好的规范当前工商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一是把好入库出库两道关口。一要把好入库关。办案人员在外办案径行罚没入库的物品或至当事人处收缴的物品或暂扣转罚没的物品,应由办案人员开具罚没票据,在24小时内由办案人员凭《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和有关罚没票据至内勤处办理罚没物移交手续,内勤将罚没物品登记在册。二要把好出库关。罚没物品需拍卖、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时,应由办案人员凭经过上级领导审批过的有关事项审批表至内勤处办理出库手续,内勤应查验有关文书,并在登记台帐中予以注明。二是细化存放保管执行标准。基层分局要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存放仓库,由基层分局内勤专人负责。存放仓库配备物品进出库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