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行政管理论文>城市拆迁须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城市拆迁须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详细内容

复议申请人是甘肃省服装鞋帽公司,被申请人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甘肃省服装鞋帽公司下属一个服装鞋帽展销部,位于兰州市酒泉路301号。1996年正处于兰州市城市道路大拓建阶段,这一地段被甘肃瑞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拆迁。由于在安置补偿方面拆迁人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服装公司发生异议,影响了拆迁进度。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在1996年5月13日下发了《关于限期搬迁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拆除你单位合法建筑面积455.03平方米。其中,168平方米办公、287.03平方米库房。给予就地返还,并以此计发歇业补助费。限收到本决定起7日内,与拆迁人达成具体协议后搬迁完毕。对此决定,被拆迁人服装公司不服,依法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撤销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关于限期搬迁的决定》。应按816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偿,其中455.03平方米全部按商场面积给予安置补偿。省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局内,现改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受理了该复议申请。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实地勘察,查清了基本事实。

位于酒泉路301号的甘肃省服装鞋帽展销部系甘肃省服装鞋帽公司下属营业单位,是一个占有国土面积1016平方米的整体商场。其中200平方米属未经批准擅自盖建的违章建筑,816平方米是按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于1992年批准的临时建筑许可证上标明的面积翻建的。由于批准时兰州市规划局工作有疏漏,该许可证上未标明,内含有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7间平房计455.03平方米面积。以致在拆迁时,区、市规划局曾发文在作出的《关于拆除违章(临时)建筑的决定》中,均未给服装公司安置与补偿一平方米及一分钱(临时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只有两年,期限一过即被收回),换句话说,1016平方米白白给了开发商,按当时10500元/平方米计,即1066多万元。后在服装公司提交了兰州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后,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5月13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搬迁的决定》中才认定455.03平方米面积,但房产权证上1990年划分的营业用房、办公、库房面积早已不复存在,已全部为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