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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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事务类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各种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消费的行政许可(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另一类是技术类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食品标准制订和食品检验检测。两类管理职能对应的政府机构基本重合,都基本散布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若干个部委,齐抓共管之下,市面上却流传着“八个部委管不好一头猪”的说法。据统计,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的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已经超过百万人。
这支百万大军足以形成一张巨大的监管网。但事实证明:监管如此密集,已经付出巨大成本,然而成效并不明显。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和食品标准体系是有联系的。政府的管理必须是事先有标准的管理,所以标准是管理的前提;而现行各食品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往往又拥有标准制订权,所以标准的理顺需要行政管理体系的理顺;另外中央和地方在食品安全标准上要保持很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另外,政府的检验检测行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和标准体系也是有联系的: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所以食品标准是食品检验检测的前提,食品检验检测是食品标准的实行。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对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包括内中所涵盖的食品标准体系做比较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