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评选综述
详细内容
一、总体情况对于此次评选活动,区局下发了文件,对评选规则、要求进行了明确。各地依照区局的要求,认真组织,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筛选的 57 份行政处罚案卷报送到区局。按照报送参选的行政处罚案件类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 11 件,无照经营行为的 5 件, 违法广告行为的 4 件,涉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 12 件, 商标侵权行为的12 件,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 8 件,传销违法行为方面的 3 件,违反消法行为的 2 件。这其中,由工商所办理的案件 11 件。
为了体现此次评选的公开、公正,按照评选的程序, 一是县分局对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初评后,报送市局筛选。市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评查筛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区局。二是为了搞好这次评选活动, 区局专门研发了网上评选投票程序, 为全系统人员积极参与评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三是区局将上报的 57 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原文放到网上, 让全系统人员通过阅读原文,投票评选出认为优秀的文书。 截止 1 月 19下午 18 时,全系统参与点击率为 6134 人次,有的案件点击率达到了 2011 人次。在网上投票活动结束后,适时开通了网上评论功能,让广大执法人员再进行评价。 四是网上投票结束后, 区局于 1 月20 日聘请法官 3 名、专家 2 名、学者 1 名、律师 2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对申报的案件进行逐个评查。 通过筛选、集中评查、个案点评、集体决定等程序,评选出了 10 份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参与评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好的方面这次案件评选,是区局对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开门纳谏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对全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一次高层次、全方位的评查,得到了自治区高院行政庭、 法制办、 宁夏大学法学院、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
通过这次参选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评审委员会认为:10 份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案件范围广,办案质量较高,文书制作较规范,案件违法事实叙述较清楚,每一违法事实都有充分证据证明,体现较强的证据意识,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较得当,对行政处罚全区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评选综述宁夏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处宁夏区局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专题65工商行政管理 2009.6的依据和行政救济权的交待都明确具体,普法更有针对性。 对违法行为能够从法律的规定、违法手段、 违法事实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遵循了区局提出的“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的原则,体现了说理式行政处罚的“事理、情理、法理”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实现了行政处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通过阅卷发现,有的局推行“案件回访制度”,有的局制作了《行政执法廉政监督及接受调查事项提示书》附在案卷后,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有的单位积极探索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如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先采取“警示预警制度”、“行政执法建议书”等方法,告知当事人该行为违法、违章事实和改正的时限,对拒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这些措施,对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和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改善了和管理对象的关系,体现了在新的形势下工商部门切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探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阅卷评查,评审委员会认为,这次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
1.处罚的主体不清。 有的在一本案卷中对当事人出现了多种称谓,如结案报告中的当事人是“菖菖菖公司 ”, 而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则出现了“对菖菖菖人的检查”。
2.取证不充分、不全面,有的出现无效证据。
提取证据, 有的还存在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情况。
对与案件有关的能相互印证的发票、 委托书、产品外包装、图片、鉴定报告、档案材料等证据收集不齐全。询问(调查)笔录的内容与所办的案件定性关系不大。 现场笔录过于简单,有的现场勘察笔录内容的情况和事实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有的仅就经营环境作了一般描述,而对经营行为以及现场查获、发现的证据、材料不作具体的记录。 有的取了许多证据,但和案件没有任何关联性。 有的证据之间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造成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3.个别案件还存在定性不准 ,使用法律法规不当的问题。
4.在涉及法律竞合时 ,没有遵循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如涉及虚假广告方面的案件,不区分立法目的,应使用《广告法》,却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应该使用《商标法》,却使用了《产品质量法》。
5.在程序方面,有的案件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交待相关程序,使得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反映该行政处罚的全貌。
6. 行政强制措施方面, 还存在着随意的情况,实施的封存、扣留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填写不规范;封存、扣留的财物没有证据证明和违法行为有关。 在解除强制措施时程序不规范,对于实行强制措施暂扣的财物, 不做解除程序,或不交待处理结果;有的不办理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的行政审批事项手续。对没收物品的处理没有按照程序审批和做现场处理记录。有的对没收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
7.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叙述不清,没有按照案件的来源、何人、何时、何地、采取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后果、有何种情节,对案件所涉及到的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方面反映执法办案和程序的全过程。
8.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存在一些问题 ,如 《商标法》规定对侵权物品予以没收、销毁,而有的单位却仍然在执行时将商标标识和物品分离,将侵权物品发还当事人的做法;有的对经销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完结后采取将该产品解除强制措施,返还当事人的做法。
9.有的案件不是按照 《行政复议法 》的立法宗旨,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交待救济权方面,而是有所限制。
10.有的案件不符合合理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存在着过罚失当的问题。
11. 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字表达繁简不分 ,有的表述过于繁琐累赘;逻辑结构混乱,说理不清,分析不透,表述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