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立嗣文书研究
详细内容
一、立嗣文书的格式清代立嗣文书的格式基本上是统一的,有区别的在于其具体内容的书写。它包括立嗣主持者、立嗣的原因、立嗣的方式、结语及立约和立嗣参与者的画押落款5个部分。 1.立嗣的主持者清代的立嗣文书首先是表明此立嗣行为的主持者是谁,这也是整个立嗣文书中的第一句话。立嗣主持者的身份很复杂,考诸清代众多立嗣单据, 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嗣的当事人充当,即无子而需立嗣之男性、嗣子以及嗣子本生父。如徽州人黄泰晨立嗣文书是其亲自写立,而胡昌辅立嗣子时,立嗣主持者是嗣子本生父胡昌仁。第二类是由亲、族等人中的尊长者充当。不管是谁充当立嗣主持者,在立嗣单中一定要首先写清主持者某某人。如嘉庆九年和道光九年山阴王氏立嗣时, 在立嗣单中都首先写出“立嗣书亲赵铭彝、族张圣吉、允乾等”,“立继书亲吴惟吉等、族张葵扬等”。当然这第一句话的表达方式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都需写的清楚明白。如有的写作“立继书人某某”,有的写作“立文书人某某”,有的写作“立出继文书人某某”,还有写作“立承继墨某某”、 “立议承服文约某某”、“立承绍继文某某”,等等, 不一而足。也有个别立嗣单不写立嗣人,直接进入立嗣原因的叙述中,如光绪二十八年“□发桂立嗣继书”。
2.立嗣的原因在说清立嗣主持人之后,嗣单的内容就开始叙述立嗣的原因了。在清代,一个立嗣文书都须有立嗣原因这一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立嗣文书的第一部分出现的。立嗣的原因叙述都很简练,直接指出立嗣原委,那就是缺少男性后代,所以嗣单这一部分的内容较为简单,一般情况下都是用一两句话把立嗣的原因讲清楚。如清代徽州人程文裕在其立承继文书中,他就立嗣原因写道:“今因年老病中,自思未育”,而李枝鹤在嗣书就自己立嗣的原因写得就稍微详细一些,他写道:“(自己)年迈乏嗣,原配严氏早卒, 继娶方氏俱无子息。今夫妇二人俱已年迈,又兼患病。”黄泰晨在自己的立嗣单中就自己立嗣的原因写道:“曾因年老六旬有二,娶妻有三,尚未育子。古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以托凭亲族商 ·50·吕宽庆:清代的立嗣文书研究议……”而山西稷山董乃犹等择祀文约中,其原因是这样的:“因妗母、族嫂王氏病终,无人承祀”。
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立嗣的原因是没有男性后代以继承家庭的宗祧,更具体的原因叙述,要么因为年老无子而又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考虑立嗣;要么因为亡故而又无子,为了宗祧祭祀的需要而不得不为其立嗣子。立嗣文书中述说立嗣的原因多是这两种情况,但由于修辞或者书写风格的原因,这一部分的内容长短不一,绝大多数的立嗣文书就原因问题写的较简略,三两句话把情况交代清楚就转入下一个问题的述说,但也有一些立嗣单就立嗣原因写得很详细,它将为何立嗣的来龙去脉叙述的十分详尽。如同治二年杨庆宜立嗣, 其嗣单中述说立嗣原由:“缘五门杨讳步瀛,有孙双全,其父大不成人,荡尽家产,今岁三月间亡故。其母不通本族,另行改嫁,要带此子一并随人。亲、族念此子步瀛操心一场,不忍绝嗣,将此子留下,同亲、族商议,仍为步瀛之孙,作为庆宜之子,一门有后,两门不绝。此系昭穆相当,并无异说。”
3.立嗣的方式在说清楚立嗣的原因之后,立嗣文书的叙述就转入了如何完成立嗣即立嗣的方式这一层内容。这部分内容是立嗣单的主体部分,它要叙述清楚嗣子是谁、如何择取的、嗣子的权利与义务等几方面的内容。这部分的写作也较简略,很少有长篇大论,一般用几十字就述说清了,所以其语言很精练。各由于个嗣单嗣子对象的不同,所以嗣子是谁这方面的写作几乎没有雷同,但在如何择取嗣子以及嗣子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方面,立嗣文书的写作就有一定的模式可循。如在如何择取嗣子这一内容的写作上,绝大部分的嗣单基本写作套路为“托凭 (央托)亲族, (议择)立某某为子”、“向某某商议, 将(弟、子、侄、身……)某某承接宗祧”。其表达的信息在于嗣子的择取是经过与亲、族人等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立的,在程序和内容上都是合法而又正当的,主要是表达这一择嗣行为在程序上的正义性。这一部分内容的最后是写清嗣子的权利和义务,它在此部分内容中所占比例较大,文字也较多。
在立嗣文书中写出的嗣子的权利无非是确认嗣子对家庭财产权的继承和宗祧身份的承继,如黄廷魁立出继文书中就这一方面写道:“所有祖产并家外所受田地、山场、基业□□一并承管。倘后亲生有子,亦要照子均分,无得偏受等情。”此立嗣文书写明嗣子具有家庭所有财产继承权。而李枝鹤在立嗣子时不但写清嗣子应有得权利,而且将嗣子应尽的义务也写得明明白白,“所有父遗关分内田地、山塘、器皿、屋宇并己受产业等项一尽嘱与侄李小凤管业……其奉养并葬祭等件俱系李小凤承值,不得唐突推诿。”作者所见到的立嗣文书中, 在对嗣子的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黄可灌的立承继文书,此立嗣文书中写道:“伯父愿将承祖并自己买受各项产业等物概交身一并受理。伯父各项门户差役钱粮等事俱系是身一并受理。伯父夫妻在日,供膳、柴炭、茶汤、荤菜、家务并亲朋来往不得空缺,必要殷勤,毋得将言抵触、懈怠等事;日后归没,奠七、安葬并祖茔一切拜扫身受, 毋得忘恩负义等情。如违,听凭伯父经族众理论责罚,以准不孝论。”此嗣单中将嗣子的权利和义务写得十分清楚,而且还规定不尽义务时的惩处。当然,我们并不能要求所有的清代立嗣文书都写的这样详尽和明白,有的立嗣文书中就没有涉及嗣子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内容,但这只是极少数,算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