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农村社会公德建设机制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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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公德 机制
论文摘要:伴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社会道德建设,将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中日益凸显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之一。因之,立足于农村经济、乡土文化和农民的特性,构建农村社会公德建设机制,则是伦理学理应担当的使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仅预示了农村经济、政治民主的发展,而且内蕴了乡村道德文明的诉求。无疑,作为道德文明基本要求的社会公德,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一定意义上,缺乏现代道德文明的农村,在本质上没有完成农村的现代转型。
农村的社会公德建设,绝不止是单纯的道德教育问题,而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系统工程,既有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的改善、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有赖于农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干部遵规守德的道德示范等。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公德提供易于生长的良好环境
作为人类以实践一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其规范要求的客观规定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及其规范对具体的现实个人的既定性和先在性,从而预示了个体道德观念形成的后天性。道德心理学揭示的个体道德形成的规律表明,社会成员道德品行的形成与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以致于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加脏现象”和“保净现象”。“加脏现象”呈现的是,在公共环境卫生领域,人们在脏乱差的环境中,尽管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乃至道德感,但人们的道德意志会出现懈怠,往往会放任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出现在脏乱环境中任意乱吐乱扔的现象,即“人们所处的环境越脏,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的几率越高;人们越是乱吐、乱扔,环境就越脏”。这种现象也证实了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凯瑟琳提出的“破窗理论”。“保净现象”呈现的是与之相反的行为类型。在洁净的环境中,人们的道德意志往往会发挥控制力的作用,即能够控制自己的乱吐、乱扔的不良行径。因人们不忍心把洁净的环境弄脏,就使得环境越优美洁净,人们越是注重维护,以致于在红地毯上那些随地吐痰成习的人都会节制。不难看出,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品行与环境的整洁文明有着密切的联系。无疑,农村良好社会公德的形成,需要创设相应的环境。
农村社会公德环境的创设,相对于城市而言,既具艰巨性,又具急迫性。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发展的自然优先性,在客观上不仅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而且也造成了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落后。土路的尘土飞扬、柴草和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炊烟灰尘的弥漫等,无不构成了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的图景,以致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成为农民习以为常的不良习惯,而且没有道德谴责的氛围。毋庸置疑,对农村普存的传统陋习瘤疾根治,光靠社会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认识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综合治理和美化农村的生活环境加以改善。
第一,进行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乡镇政府要推进村委会进行土路的修建、污水排放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村垃圾的统一管理和整治、环卫岗位的设置等工作,通过“净化、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等优化农民的居住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为农村环境文明奠定基础。
第二,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村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对村镇进行整体布局、科学规划。依据村镇的自然资源和地理位置给予经济发展模式的合理定位,以避免重复建设,并根据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乡村风俗,确定工业主导型、农业主导型、旅游主导型村镇的农村社会道德建设类型。
第三,配置公共环境卫生的设施,根据区域面积和村民的活动范围,间隔合理地摆放垃圾桶,便于人们养成到指定地点扔垃圾的良好行为习惯。矫正农民不良的行为习惯,不仅需要启动社会教育系统,转变他们陈旧的思想观念,提高道德认识,而且也需要为其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创造条件。
第四,加大对农村水、电、气的改造,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为农民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废气排放等提供伦理的经济动力。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粮食和电具有较强的节约意识,但对水的节约意识不强,对废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认识不足。究其原因,至少有两方面:其一,许多村没有安装水表,既不限量也不交费,这种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方式,使得村民缺乏节约用水的自我利益的约束机制,以致于经常发生经济学的“公地悲剧”现象;其二,对于我国淡水严重缺乏的实情,社会对村民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许多村民不知道淡水的有限性和严重稀缺性,总以为水像空气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水的浪费现象。
二、健全农村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社会公德的生长提供制度支撑
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F.A.哈耶克曾提出一个值得伦理学深思的问题:“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由于遵规守德不是人的天性,加之道德以提倡、劝戒、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为人们提供了较大的自主选择行为的空间,即人们守德与背德,依靠的是个体的道德追求,凭借的是个人的觉悟和自觉性,而事实上光靠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往往难以抵制各种利欲诱惑。为此,社会必须建立道德的制度保障机制,使道德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得以保护和推行。质言之,道德需要借助制度规范要求的明确、具体、稳定以及强制而弥补其白身的软弱性,从而完成道德自身力量无法实现的普遍规范要求。尤其是对农民的道德培养,还肩负着改变其传统陋习的重任。由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和发达是社会公德得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随地吐痰、乱穿马路、乱扔垃圾、不排队、大声喧哗等陋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狭小密不可分。对于这种传习而来的不守公共秩序、公德意识淡漠等丑恶行径,除了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公民城市文明行为的形成外,还必须要启动社会管理系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遏止人们的不良行为习惯。具而言之,我国农村公共生活领域陋习瘤疾的根治,村民社会公德意识的强化,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除了施之一般性的道德教育外,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更需要法制、社会管理等外在机制的强力促进。
一是建立乡村财务管理的制衡制度,避免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现象。农村地区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个体经济比较发达,村镇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但集体收益仍然客观存在。而村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合理与否,既关系着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也关系着村民道德感的形成。一旦村镇经济的发展能够惠及当地居民,村干部不擅自挪用、滥用、私用集体款项,农民的道德感就易于形成和树立起来;相反,如若集体收益仅为少数村干部把持和独享,村干部以权谋私,就会消解农民的道德感。为此,必须要建立村财务的约束制度,即通过制度安排,对钱财的使用权限加以限制、对其使用用途以及财务支出定期公开加以规定,以遏制村干部的私用公款现象。
二是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村民自治章程》,确立本村利益关系的协调原则,使村民具有共守的行为规范。村委会要根据本村利益关系的特点和矛盾的焦点,制定详尽的行为规范,使行为准则明确,以避免村民因是非观念模糊而使不良行为泛滥。如农村的私搭乱建、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等,要出台细则加以管理,以维护村容的整洁和村庄的稳定秩序。
三是建立社会公德的奖罚制度。奖惩与道德行为模式具有联动性。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而人的动机从驱动源来看,又可分为内驱动性动机和外驱动性动机。内驱动性动机是由自我的内在追求和满足而产生的活动动力,如自己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等;外驱动性动机是由活动以外的某些外部刺激而对人们诱发出的推动力,如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惩罚性、奖励性、获益性等。人作为活动的意识主体,不仅了解行为的目标,而且会基于自己目标实现概率的高低及行为后果的利与害,调适行为的方式,选择对自身具有最高效用的行为类型。因而,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类型的形成,不光取决于行为主体对其价值合理性的认同,也与行为恒常后果对行为主体的利益损益密切相关。为此,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在其“三方互惠决定论”理论中,既揭示了人的思想对其行为的决定性,也指出了人的行为后果对其思想的影响性。他说:“一方面,个体的期待、信念、目标、意向、情绪等主体因素影响或决定着他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行为的内部反馈和外部结果反过来又部分地决定着他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反应等。这说明,一旦某一行为模式经常损害其活动主体,无论它在社会推崇的价值系统中具有多高的位置,潜在的负价效会消融人们践行的积极性。因此,要想使村民普遍具有良善道德,就必须建立奖惩机制,使守德者受到褒奖且得利,无德者受到谴责且亏利。有鉴于此,对村民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德的倡导,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加以保障。
综括论之,农村社会公德的建设,不能光依靠道德自身,因为有些社会公德的缺失,不完全是人自身的道德问题,恰恰是社会管理不完善或制度缺位所致,所以,我国当前以提升公共文明为要旨的社会公德建设.就不能仅囿于道德教育自身,更要注重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践行提供制度的支撑。
三、制定合乎乡情良俗的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
由于道德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和人性完善的指向更多是带有普遍性的,因而,道德法则通常是笼统的抽象性原则,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常常是一般性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严格规定,而社会公德也同样具有一般道德的特性,即道德要求的抽象性、原则性和笼统性。事实上,道德惟有回归生活并能够回应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伦理生活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生活方式,并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洞性。因此,农村社会公德的规范内容要实现乡村的本土化,即制定过程要民主化、表述的语言要农民化、规范要求要农村化。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导作用和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功能,由村民讨论共同制订合乎本村实情的村规民约,使村民易于识记、遵守和评价。这种由村民共同讨论并达成共识的社会公德要求,不仅为村民的道德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准则,也为村民的道德监督和评价提供了褒善贬恶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主张的“交谈伦理”原则,使村民成为制规者,实现了村民的自我道德诉求,这种对村民道德主体性的尊重,既有利于村民道德积极性的调动,也有利于村民的自我道德约束,还减少了道德宣传的社会成本,因为村民制规过程的议论、商讨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道德宣传教育。为此,我们要纠正一种偏颇的观点,以为政府展开的专门宣传活动才是道德教育,忽视村民道德商讨过程中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