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新型永佃权制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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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Emphyteusis)”概念来自于希腊语,是一项他物权,是用支付租金的办法长期永久地使用、收益、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永佃权制度使佃户拥有长久使用土地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而且激发了永佃权人的生产积极性,较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用新型永佃权改造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是农地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毛瑞兆等,2006)。
一、创设新型永佃权的现实基础及可行性
新型永佃权是在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权利,它在我国有着现实基础及可行性。
(一)政策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而国家和集体不能直接利用土地,必须通过农民来实现土地价值及增值,所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科学的用益物权--新型永佃权是一种较好的选择。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出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为土地新型永佃权化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现实需要
1.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化”。土地权利的期限、广度和确定性是影响农民是否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关键因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增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化”后,可使农民增加对土地长期投入,还将有利于土地承包权商品化,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符合农民意愿。农民希望获得稳定的产权。尽管近年来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较强,他们迫切需要来自产权的支持以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同时也需要良好的预期为农业进行长远投资。
(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天然的相似性
(1)从特征上看,二者都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用益权,均以耕种或畜牧为基础,均因支付佃租(粮食上交任务)而成立。(2)从内容上看,永佃权人的权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等,包含了我国土地承包人的权利;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人的义务均包括支付租金、维持地力、恢复土地原状等义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仍有缺陷,但其推行20多年来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因而与此有较大相似性的新型永佃权制度将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
(四)变革成本小
按现有人口平分或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格局,直接在农民承包的土地上设立永佃权,就是把现在承诺给农民的30年土地使用权改为永久性,并给予土地处分权即可。同时考虑一些地区在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办法的这几年中出现的土地占有不均衡状态,采取一些相对比较公平的措施进行局部调整。
二、创设新型永佃权的积极意义
创设新型永佃权将是解决目前一系列农村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不仅对稳定农民预期,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很大促进;也会对其他方面如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等有明显影响。
(一)有利于稳定农民长远预期,进一步刺激发展农业生产
赋予农民新型永佃权不仅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也是目前能够做的对农民预期的最大稳定和权利的最大程度保护(赵立秋,2006)。 新型永佃权能直接刺激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土地也逐渐被看作是一项可投资的财产资本。农民一旦拥有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收益权,对其土地上劳动的收益就有长远预期,就会既注重短期收益又兼顾长远利益,既重用地又重养地。所以,赋予农民新型永佃权后,会提高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和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加大对土地的科技和资本投入,并以长远利益为着眼点,对土地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至于因短期利益而对土地进行掠夺性耕种。
(二)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遏制权力腐败
新型永佃权相比于原来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可得到法律上更有效的保护,它将是对来自公共权力侵犯的有效对抗。农民获得土地新型永佃权后,村集体领导便失去了以各种借口干扰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基础,可有效消除村干部在原来土地承包、分配过程中的腐败。
(三)有利于加速农村发展
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结合 农民获得土地新型永佃权后,便可向银行做抵押以获得贷款、用作投资,彻底改革当前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的缺乏状况,加速农村的资金融通,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农民通过对土地的占有,相当于凭空拥有了一份原始积累,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中合理分得发展的利益,也是我们改革寻求的公平化目标的实质体现,是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