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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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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现状 成因
  [论文摘要]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在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其毕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践环节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其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避免了过去有钱多救助、无钱少救助的人为随意性,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覆盖面,提高了保障标准,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对农民尊严的尊重和社会对于生活在贫困境况下人们的责任。该制度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我国农村目前还有3000万左右的绝对贫困人口,他们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护的对象。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确定为四类:一是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二是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三是家庭成员虽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劳动能力年龄段,生活特别困难者。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户,由本人申请。村民会议讨论,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张榜公布,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资金,基本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和地方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我国最早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是上海市。1994年,上海市通过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科学有效的农村贫困群体救济方式。1995年,民政部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别在山西省阳泉县、山东省烟台市、四川省彭州市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试点。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民政部于1996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要求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来抓,认真部署,推进该制度。实施该制度的关键是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改善基本民生倾斜。至2007年,中央财政一直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更多地区推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是30亿元,这笔资金已下达。地方财政也在加大投入力度。2007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2006年的投入数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把贫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今年末有望实现。此项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与只是针对部分困难户、五保户以及受灾群众的传统临时救助相比,具有很强的优越性。但目前,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还有部分地区虽已建立该制度,但与《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的不相一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仍有待提高。从统计数据上看,农村低保全面推行后,在主要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2007年全国平均的低保补助水平比2006年底反而明显下降了(2006年底全国平均月人均低保补助为33,2元)。因此,作为一种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形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二、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规范、层次更高的一项保障制度。因此,原先的特困救助对象应尽可能地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为主的黑龙江、江西、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市)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所有救助对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和宁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70%的有新疆。可见,我国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得比较缓慢。
  
  2、各地区之间保障水平很不平衡。虽然自1994年以来,我国就已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近年来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该制度的发展水平在各地是极不平衡的。如在有的县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的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在有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按时发放。甚至在有的地区,该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从东中西部地区相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东部地区94.4%的农村社会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区只有37.7%的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者。但实际上,我国的大多数急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为2635万,其中东部9省市的贫困人口总和仅为101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为2264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占整个贫困人口的95.7%。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可持续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有能力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强大的财政保障。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目前的低保对象中,实际上有劳动能力的约占50%左右,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覆盖面窄。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往往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甚至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我国的此项制度覆盖面较窄,相当部分贫困农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使得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处于“零敲碎打”的小规模状态。据统计,我国农村低保人数只占农村人口的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