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土地市场是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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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已经发挥到了极至。如果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通过地价评估、低价出让、依法颁证、合法交易等步骤逐步建立和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不仅将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活跃,而且对于解决耕地大量浪费、人口无序增长、乡村债台高筑等尖锐的社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问题,这似乎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以为土地问题又是困扰“三农”问题的瓶颈问题,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人口的无序增长、农村土地的大量浪费、农民负担的居高不下、乡镇负债有增无减、农民实际收入的增长缓慢、等等问题无不与此密切相关。
一,历史的经验与教训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与劳动者的结合形式对土地效益的发挥和劳动者收益的高低至关重要。两者结合得越紧密,土地效益越好,劳动者收益越高;两者的结合形式越松散,土地效益越差,劳动者收益越低。在建国以后的历史中,两方面的例子都证明了这个道理。
人民公社时期,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都是集体所有。劳动者只能通过集体安排的形式同土地发生作用,并从集体的收益中分配到一定的个人利益。由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是通过集体间接地从土地中获得,形成了农民对土地的隔膜。这种隔膜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土地的劳动投入(根本还谈不上生产资料的投入)只能是消极的、被动的甚至是冷漠的。出工不出力的行为又使得土地的产出大打折扣,这又进一步导致集体分配水平的下降,农民生活每况愈下。这种落后的状况刺激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渴望,于是有了22年前小岗村农民的伟大壮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部分经营权(之所以说是“部分”,是因为他们的生产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要接受政府的“指导性计划”,这种“指导性”在不少地方也要运用强制的手段)和直接收益权。他们不再需要集体每天对他们进行排工调工,能够自主安排在土地上的工作日程;在上交一定数量产品的前提下他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土地的潜力使自己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收益。劳动者与土地的这种结合形式,撤消了劳动者与土地之间的这道“集体”屏障,在很大的程度上解除了他们与土地的隔膜,唤起了劳动者对土地的热情和希望。他们极尽所能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使土地的收益大幅提高,他们自己的生活状况也随之改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二,现行土地政策的局限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不允许农民失去土地,并迫使农民与集体建立起土地的租赁关系,3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不变。“上交国家的”是实物或现金形式的税,“留够集体的”是以提留形式出现的租金。这种形式基本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难以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
只有减少农民才能真正富裕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农民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土地对他们的束缚是长期的甚至是永远的。即使一些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由于种种后顾之忧,也很难割舍得下对家乡那份包产地的牵挂,承包地成了他们转变农民身份离家创业的既留不住又丢不开的羁绊。
对于在家的农民来讲,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土地形式,只是停留在政府政策承诺的层面。在政策多变的现实情况下,一个声称承包权几十年不变的红头子文件,未必就能真正成为农民的“定心丸”?1999年3月,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落实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土地承包期再延包30年不变的工作时,对三家镇、南强镇、常理乡、保石镇、永兴镇、安居镇的农户进行调查,农民对该政策普遍反映冷淡。他们怀疑“30年内到底变不变”“30年以后又咋办”?“30年土地不变,负担年年见涨,会增加儿孙负担”。
即便土地政策真的就不变,这种承包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集约经营、规模投入等问题。土地的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全国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又制定了一些配套性的小政策,如:“两田制”将农民的包产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地制”将集体土地分成长期包产地和机动包产地;有的规定长期包产地大稳定,机动包产地5年小调整;有的规定“以增等减,排队候补,长期大稳定,年度小调整”……林林总总的分合政策,使土地的规模越分越小。永兴镇洋渡村经过数次“小调整”地块细碎分割十分严重,2社农民李刚,承包的1・7亩地,分布在12个不同的位置,最小的一块仅有0・02亩。
集体对土地的垄断,加剧了土地的真正管理者-――基层干部――利用垄断土地的优势地位对土地的使用者――农民――的索取;在现行财政体制的巨大压力下,这种索取的随意性日益增大,农民不堪重负,致使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基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已经日渐显现。可以认为,这种土地制度的社会作用已经发挥到了极至,其路子已经走到了尽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光荣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探索新的土地制度,尽快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已经是一种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这同在城市改革中,在以责任承包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最终不得深入到产权制度的改革的状况大致无二。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改革现在已经远远地落后于城市改革了。
三,建立农村土地市场的基本设想
建立农村土地市场的核心是要在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使土地的所有者能够在土地市场上实现公平合理的自由交易,前提是要解决现在的土地所有权缺位的问题,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其内容大致为:
1 核定地价。由县以上农业、国土、物价和财政、审计等权威机构根据土质、区位等基础条件分等级评估定价;
2 低价出让。以核定价格的5――10%的水平,向每一个农民限量有偿出让(无钱购买的农民可以先发证,凭证贷款购买);农房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宅基地按核定价格全额出让,以刺激其集中建房;所获资金属村集体所有,集体可以用做村民的社会保障,也可以部分用作偿还历年的负债。县级政府向土地发售单位征收土地交易税60――80%,村自留40――20%。
3 依法颁证。农民所购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持证人拥有对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益自行处置(包括经营、买卖、馈赠、租赁等等)的权力;土地所有者有权按照核定的地价或当时市场价用土地做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4 依法管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均可自由买卖土地;个人土地一旦进入市场交易,国家即对买方征收土地交易税;此项收入国家专项用于建立贫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5 放开户籍管制。县城及其以下集镇,取消城乡户籍区别,鼓励通过出卖土地获得原始积累的农民到这些地方发展工商贸易。大中城市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农民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