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冲突中的爱之诫命——论基督宗教伦理学的一个深度悖论(一)
详细内容
TheDoubleLovemandinTenseConflicts
--OnanIn-DepthParadoxofChristiahics
关键词:基督宗教爱的诫命伦理学深度悖论
提要:耶稣提出的两条爱的诫命,集中体现了基督宗教作为“爱的宗教”的根本特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指出,在这两条诫命之间,既存在着和谐统一的一面,又包含着张力冲突的一面,以致它们必然会在宗教伦理学上陷入一个难以消解的深度悖论:一方面,基督宗教把爱邻人建立在爱上帝的本原根据之上,试图以爱上帝为基础、实现普世性的爱邻人;另一方面,它又赋予爱上帝以至高无上的终极意义,从而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主张以放弃派生从属的爱邻人为代价、来维护本根至上的爱上帝,乃至最终以爱上帝否定爱邻人。
基督宗教往往又被称作“爱的宗教”;最能体现它的这一根本特征的,当然就是耶稣提出的两条“爱的诫命”——“爱上帝”与“爱邻人”。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指出:在这两条内在相关的诫命之间,不仅存在着和谐统一的一面,而且存在着张力冲突的一面,以致基督宗教爱的观念最终必然会在宗教伦理学上陷入一个难以消解的深度悖论。
一
众所周知,对于一位法利赛人律法师提出的问题“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的回答是:“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
从语境关联的角度看,耶稣的这一回答似乎显得有些奇特。本来,那位律法师的问题很清楚,是要询问律法中“哪一条”诫命最大;然而,耶稣在回答时却相继提出了“爱主你的神”与“爱人如己”两条诫命,并且十分清晰地将它们区分为“第一”和“其次”。从基督宗教神学的理论视角看,前一条诫命直接以神性的上帝为对象,关涉到人神关系的领域;后一条诫命直接以凡俗的邻人为对象,关涉到人际关系的领域。所以,无论在对象的性质方面、还是在地位的高低方面,它们之间都必然存在着深刻的差异,不能够简单地合二为一。但进一步看,耶稣不仅明确肯定了它们之间彼此“相仿”,而且还特别强调这两条诫命一起——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条诫命、甚至不仅仅是“爱上帝”这条“最大的”诫命自身——构成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因此,耶稣的上述回答足以表明:他一方面的确是把“爱上帝”与“爱邻人”当作两条不同的诫命来看待的,另一方面又的确是把二者当作一个内在相关的统一整体来看待的。至于这两条诫命之间的具体关联,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这两条诫命虽然在意向性对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相异之点(一个指向神性的上帝,另一个指向凡俗的邻人),但在意向性活动方面又呈现出清晰的共同之处,这就是它们都极大地突显了“爱”在人神关系和人际关系中的根本意义,在这一点上无疑彼此“相仿”。
本来,旧约中摩西十诫的主要内容,也分别关涉到人神关系与人际关系两大领域。不过,在人神关系方面,它强调的首先还是对“独一的主”耶和华的崇信,因此特别要求人们不可信别的神、不可跪拜偶像、不可妄称神名;而在人际关系方面,除了主张人们应当孝敬父母之外,它突出的也依然是一些具有否定性内涵的律法禁忌,亦即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参见《申命记》5:6-21)诚然,旧约中也提出了爱上帝与爱邻人的诫命。不过,它们既没有直接包含在摩西十诫之中,也没有内在地联系起来,而是在两个地方分别陈述的;尤其是“爱邻人”的诫命,几乎只是附带性的提及,并没有特别强调它的重要意义。(参见《申命记》6:5;《利未记》19:18)从这个角度看,在旧约中,无论人神关系、还是人际关系,主要还是具有否定性、被动性的意志内涵;所以,旧约才会特别要求人们“不可做这做那”,由此表现自己对上帝的坚定信仰。
相比之下,耶稣通过提出两条爱的诫命,显然就使人神关系与人际关系都经历了一场意义重大的深刻转型,明确赋予了它们以肯定性、主动性的情感意蕴,特别要求人们“应当爱神爱人”、由此表现自己对上帝的坚定信仰。保罗敏锐地察觉到这一点。所以,他不仅明确指出:“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摩太前书》1:5-10),由此突显了从义人心中生出来的“爱”与为不义之人设立的“律法”之间的微妙区别,而且还特别强调:“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罗马书》13:8-9),甚至宣布“最大的是爱”(《哥林多前书》13:13)。就此而言,耶稣提出的两条爱的诫命,的确集中体现了基督宗教有别于犹太教的新异之处,尤其是集中体现了基督宗教作为“爱的宗教”在伦理方面的根本特征。
进一步看,与旧约只是提及“爱邻人”的诫命相比,耶稣明确主张两条诫命一起构成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要求基督徒不仅应当爱上帝、而且还应当爱邻人,也极大地突显了“爱人如己”的人际之爱的重大意义,从而使基督宗教认同的灵性生活不再像犹太教那样主要限于崇信神性上帝的范围,而是更广泛地扩展到关爱世俗邻人的领域,乃至最终使“爱人如己”构成了基督宗教所谓“诚爱”(agape)的不可或缺的内在组成部分。就此而言,耶稣提出的爱的诫命,在继续坚持犹太教的神本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显然又比犹太教包含着更浓郁的人文主义因素。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与犹太教崇信的上帝主要呈现出“公义”的特征相比,基督宗教崇信的上帝才会主要呈现出“爱”的特征。
其次,这两条诫命虽然在突显“爱”的意义方面彼此“相仿”,但由于它们的意向性对象毕竟分别指向了神性的上帝与凡俗的邻人,因此,二者在基督宗教理论体系中所占据的相对地位,依然存在着深刻的主次之别。耶稣的回答实际上已经指出了这种内在的差异:尽管两条诫命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构成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但单就它们彼此之间的相对关系而言,应该说只有爱上帝才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而爱邻人则只能说是“诫命中的第二”,因此必然要从属于第一条最大的诫命亦即爱上帝的诫命。
导致两条诫命出现这种主次之别的原因是很容易发现的。从基督宗教根本教义的视角看,既然只有上帝才是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存在,既然上帝不仅按照自己的样式创造了人、而且出于自己的本性关爱人,人作为上帝的造物,当然应当首先去爱上帝,以此作为第一条最重要的诫命;同时,既然邻人就像自己一样也是上帝的造物、也享有上帝的关爱,作为爱上帝的一种体现或是扩展,人当然也应当像爱自己一样去爱邻人,以此作为第二条次重要的诫命。换句话说,在基督宗教爱的观念中,既然爱上帝的诫命直接指向了本根至上的“独一的主”,对于爱邻人的诫命来说,它就不仅具有本原根据的源初意义,而且占据着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相比之下,既然爱邻人的诫命只是直接指向了作为上帝造物的凡俗邻人,它不仅在根源上必然要派生于爱上帝的诫命,而且在地位上也必然要从属于爱上帝的诫命。新约文本对此也做出了清晰的说明:“凡爱生他的上帝的,也必爱从上帝生的。”(《约翰一书》5:1)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耶稣曾明确指出在所有的诫命中“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马可福音》12:31),认为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诫命相比始终是最大、最重要的,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就得出结论说:在彼此之间的相对关系中,这两条诫命也可以同等地享有并列“最大”的地位。因为这一结论实际上等于是承认:神性的上帝与凡俗的邻人都同样是既本根、又至上的最高存在,从而把基督宗教变成一种二元性的信仰观念。很明显,坚持崇信“独一的主”的基督宗教当然不会同意这样一种主张。事实上,一方面,只有明确肯定爱上帝对爱邻人所具有的本根至上性,基督宗教才有可能在它的理论架构内把这两条诫命统一成一个整体、使它们一起构成“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另一方面,只有明确肯定爱邻人对爱上帝所具有的派生从属性,基督宗教才有可能把它的这种“爱人”观念与其他宗教体系或伦理学说的“爱人”观念(诸如希腊哲学的“爱若斯”、启蒙运动的“博爱”、儒家的“仁爱”或是佛教的“慈悲”等等)区别开来。20世纪基督宗教神学界有关“诚爱”观念的热烈讨论,就从比较伦理学的角度鲜明地指出了它与其他理论的“爱人”观念之间的这种本质差异。
再次,虽然两条诫命之间存在着这种本根至上与派生从属的深刻差异,但由于它们毕竟都建立在“上帝造人并且爱人”这个终极的基础之上,因此,在二者的关系中,无疑包含着和谐统一的一面。新约的许多论述,如“我们若彼此相爱,上帝就住在我们里面,爱他的心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了”(《约翰一书》4:12)、“人若说,‘我爱上帝’,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上帝”(《约翰一书》4:20)等,都清晰地体现了两条诫命之间的这种统一关系:既然一方面爱上帝是爱邻人的本原根据,另一方面爱邻人又是爱上帝的体现完成,那么,一个人只有出自真心地去爱创造世上万物的上帝,才有可能出自真心地去爱作为上帝造物的邻人;反之,一个人只有出自真心地去爱作为上帝造物的可见邻人,才有可能充分体现他对不可见的造物主——上帝的真心之爱。事实上,历史上的绝大多数神学家主要就是依据这种和谐统一的一面,探讨和阐发两条爱的诫命之间的内在关联,论证和宣讲基督宗教爱的福音的。
同时,还应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在两条诫命之间存在着这种和谐统一的内在关系,基督宗教爱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也一直发挥着不容否认的正面效应,尤其是对基督宗教世界的伦理道德生活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这一点集中表现在:许许多多虔诚的基督徒正是遵照耶稣提出的这两条爱的诫命,在崇信和敬爱上帝的本根基础之上,进一步在“爱人如己”中热情、无私地关爱周围的邻人,乃至关爱作为上帝造物的全体人类,把这种对邻人的人际之爱视为对上帝的神性之爱的扩展完成和完美体现,尤其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慈善活动,对于包括非基督宗教世界在内的全人类做出种种富有意义的巨大贡献。我们在讨论基督宗教爱的观念的深度悖论时,当然不应该忽视或是否认这一事实。
二
不过,本文试图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两条爱的诫命都建立在“上帝造人并且爱人”这个终极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它们之间毕竟存在着本根至上与派生从属的深刻差异,因此,在二者的关系中,不仅包含着和谐统一的一面,而且包含着张力冲突的一面。这里我们不妨从分析爱邻人诫命的内涵入手,逐步深入地探讨它们之间的这种张力冲突。
众所周知,在基督宗教中,“爱邻人”在本质上是一条指向全人类的普遍性诫命。不错,在旧约中,“爱人如己”的诫命主要还是放在“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的文本关联中加以论及的(参见《利未记》19:18);然而,在新约中,耶稣以及保罗等却多次强调:“爱邻人”应该超出犹太民族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外邦人那里(参见《马太福音》8:5-13;《马可福音》16:15;《使徒行传》10:34-35,13:46-49,15:6-21)。尤其在奥古斯丁明确主张“邻人”就是指每个人或一切人之后,这条诫命更是无可争议地具有了普遍性的整全内涵,以致我们从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说:基督宗教倡导的“邻人之爱”,首先是一种指向全人类的“普世之爱”。并且,显而易见的是,在基督宗教的理论架构内,这种无所不包的普世性内涵,也是与上帝创造并且关爱全体人类的根本教义内在一致的。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很容易会发现,倘若从这种普世整全的视角理解爱邻人的诫命,所谓的“邻人”就必然是既包括那些爱上帝的基督徒,也包括那些不爱上帝的非基督徒。于是,问题在于,在肯定爱上帝是本根至上的最大诫命的前提下实施爱邻人诫命的时候,基督徒甲是不是应当爱非基督徒乙?
本来,假如乙也是一位爱上帝的基督徒,从理想化的视点看,对此可以说没有任何疑问:既然乙不仅像甲一样也是上帝的造物,而且像甲一样也是爱上帝的基督徒,那么,即便甲与乙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存在严重分歧、甚至彼此为敌,甲依然应当在爱上帝的同时像爱自己一样去爱乙,因为乙与甲在遵守“爱上帝”这个最大的诫命方面,存在着无可否认的相似之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两条爱的诫命似乎就可以保持完全和谐的统一状态了。不过,假如乙不是一位爱上帝的基督徒,两条爱的诫命之间却会立即出现某种严峻深刻的张力冲突,以致甲对乙的态度也势必会面临某种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一方面,甲似乎应当像爱自己一样去爱乙,因为乙毕竟像甲一样也是上帝的造物、具有上帝赋予的人的本性;但在另一方面,甲似乎又不应当像爱自己一样去爱乙,因为乙毕竟不像甲一样是一位爱上帝的基督徒,而是悖逆天父旨意、不愿去爱上帝。其实,按照基督宗教的根本教义,“不爱上帝”亦即“不信上帝”恰恰就是最大的不可饶恕之罪,远远超出了现实生活中一切世俗性的罪恶,因为它违背了所有诫命之中第一条最大的诫命,所以必然要受到上帝的公义惩罚,乃至最终会下地狱。所以,耶稣曾经断然指出:“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马可福音》16:16);“你们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4)既然如此,基督徒甲又怎么能够按照爱邻人的诫命,像爱自己一样去爱非基督徒乙?
富有意味的是,我们可以从新约记述的耶稣教诲中,为两条诫命之间的这种张力冲突找到有力的文本证据。一方面,耶稣明确要求门徒:“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马太福音》5:44-48)显然,根据这些教诲,既然上帝完全地爱所有的人,基督徒当然也就应当像他那样完全地爱所有的人,其中无疑包括那些在信仰上与自己敌对、甚至逼迫自己的非基督徒,因为这些不爱上帝的“歹人”、“不义的人”就像那些爱上帝的“好人”、“义人”一样,也是上帝的造物、享有上帝的关爱。但在另一方面,耶稣又反复强调:不但那些“亵渎圣灵”、“终不悔改”的十恶不赦之人,而且就连那些不信他的异能、不愿接待他的使徒的人,都必然要遭受超乎想象的严厉惩罚,乃至最终坠落地狱、经历永火永刑,“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参见《马太福音》10:14-15,11:20-24,12:31-32,25:41-46)。有一次他甚至宣布:“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马太福音》10:34-35)显然,根据这些教诲,如果邻人(包括自己的亲人)拒绝信仰上帝,基督徒就不能爱他们,而是应当与他们生疏乃至动刀兵,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这些人居然不愿去爱创造他们的上帝,以致本来是“完全”地爱每个人的上帝,最后也会“必不认”他们。
新约记述的使徒言论,同样清晰地体现了基督徒面临的这种两难境地。例如,一方面,保罗热情赞美耶稣:“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马书》5:8),明确认为耶稣的爱遍及一切罪人,其中当然也包括那些不爱上帝的非基督徒。但在另一方面,他又断然指出:“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哥林多后书》6:14-15),公开主张爱上帝的“义人”不应当与不爱上帝的“不义之人”在相交、相通、相和、相干中——更不必提在相爱中——混为一体。再如,一方面,约翰热情赞美“上帝就是爱”,因为他“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并因此明确认为“我们也应当彼此相爱”,包括去爱耶稣同样为之作了挽回祭的“普天下人”(《约翰一书》2:2,4:8-11)。但在另一方面,他又断然指出:“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份”(《约翰二书》10-11),公开主张信仰基督的人应当拒绝与不信基督的人来往,甚至不要问他们的安,否则就是在他们的恶行上有份。至于主张不爱上帝之人必将遭受严厉惩罚的话语,如“若有人不爱主,这人可诅可咒”(《哥林多前书》16:22)、“不敬虔之人受审判遭沉沦”(《彼得后书》3:7)、“把那些不信的灭绝了”(《犹大书》5),在使徒的言论中当然也不罕见。《启示录》9:4-6甚至宣称,在末日审判前,天使将会这样吩咐蝗虫:“不可伤害地上的草和各样青物,并一切树木,惟独要伤害额上没有上帝印记的人。但不许蝗虫害死他们,只叫他们受痛苦五个月,……在那些日子,人要求死,决不得死;愿意死,死却远避他们。”这种宁可保护“地上的草和各样青物”、却“惟独要伤害额上没有上帝印记的人”、甚至要让他们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求死不能境地的态度,无疑是与耶稣明确提倡的普世性“爱邻人”的诫命大相径庭的。
显然,新约记述的这些耶稣教诲和使徒言论,通过展示两条诫命之间的张力冲突以及基督徒面临的两难境地,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爱上帝与爱邻人之间内在蕴含的深度悖论:一方面,为了实现第一条最大的爱上帝诫命,基督徒应当去爱那些不爱上帝的邻人,因为他们同样也是上帝的造物、同样具有上帝赋予的人的本性;但在另一方面,恰恰是为了实现第一条最大的爱上帝诫命,基督徒又不应当去爱那些不爱上帝的邻人,因为他们犯下了弃绝上帝的不可饶恕之罪,理应受到痛恨乃至严惩。结果,本来在起源上派生于爱上帝诫命的爱邻人诫命,就被它的这一具有至上意义的本原根据所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的一些神学家虽然已经察觉到两条诫命之间的上述张力冲突,却似乎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其中蕴含的深度悖论,反而从基督宗教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这种一方面去爱作为“上帝造物”的非基督徒、另一方面去恨作为“不义罪人”的非基督徒的做法,在伦理上完全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奥古斯丁一方面主张:“谁爱你,在你之中爱朋友,为你而爱仇人,这样的人真是幸福!”另一方面又宣布:“我真痛恨那些反对圣经的人们,为何你不用‘双刃的利剑’刺死他们,使他们不再敌视圣经。”托马斯.阿奎那在回答基督徒是不是应当出于诚爱去爱罪人这个棘手的问题时,则采取把所谓“罪人”的存在分解为二的方法,主张:就罪人也是上帝的造物、并且因此拥有达到神性至福的能力这一方面说,基督徒应当出于诚爱去爱他们;但就罪人不信上帝的罪行与上帝正相反对、并且因此构成达到神性至福的障碍这一方面说,按照《路加福音》14:26中记述的耶稣教诲,基督徒又不应当出于诚爱去爱他们,相反还应当出于诚爱去恨他们——哪怕他们原本是自己的父母或亲人。随后他又总结说:这样做实际上也就是为了上帝的缘故、真正地出于诚爱去爱这些罪人。很明显,这些观点就是依据基督宗教的根本教义,明确认同基督徒在面对非基督徒时可以而且应当坚持某种爱恨交织的矛盾态度,却没有指出其中实际上蕴含着本根至上的爱上帝诫命必然否定派生从属的爱邻人诫命的深度悖论。
然而,这一悖论并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被神学家们所察觉,就停止自身的存在。相反,在现实生活的历史进程中,它不断地以各种方式——不幸的是,有时候甚至是以令人震惊的极端方式——充分地展现自身。例如,16-19世纪基督宗教的海外传教运动,可以说便是上述悖论的典型例证。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运动的确是颇为真诚地想把基督宗教爱的福音传播到世界各地的人们那里。因此,许多传教士在面对那些此前从未听说耶稣基督之名的非基督徒时,也的确是极力以那种类似于上帝“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的博爱心理对待他们,试图通过各种充满关爱的仁慈举动,使他们领会基督之爱的无穷魅力,心甘情愿地接受爱的福音的灌注感化,最终皈依为爱上帝的基督徒,从不信之罪的苦海深渊中解脱出来、重获新生。但在另一方面,一旦这些人在屡屡感召之下依然冥顽不化、拒绝皈依基督信仰,尽管他们还是无可争议的“上帝造物”或“邻人”,尽管他们可能并未因为这种不信就失去他们那种淳朴率真的源初道德,他们却往往被转而视为执迷不悟、腐坏堕落的“不义罪人”,以致被取消丽日高照、甘霖普降的权利,受到“生疏”乃至“动刀兵”(并且常常是这些非基督徒此前闻所未闻的文明化了的“动刀兵”)的待遇,结果是不仅在话语中被诅咒着“下地狱”,而且还可能在现实中被驱赶着“下地狱”。应该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粗暴的态度往往是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扩张需要密切相关的;但在肯定这种关联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否认基督宗教爱的诫命的深度悖论,尤其是那种主张不爱上帝的非基督徒罪无可赦、必须严惩的神学观念,在促成和加强这种粗暴态度方面的深层效应——这就正像我们在讨论许多基督徒对于全人类做出的巨大慈善贡献的时候,不应该把它们仅仅归结为这些基督徒个人的善良本性、而根本否认基督宗教爱的观念在促成和加强他们的这种“爱人如己”态度方面的深层效应一样。
其实,在中世纪,一些教会机构设立的宗教裁判所对于叛教分子、无神论者以及异教徒们实施的近乎残忍的严酷惩罚(而实施这类严酷惩罚的主要理由甚至惟一理由,便是这些人坚持不愿信仰上帝),已经足以使人怀疑“爱人如己”的诫命是怎样在这些“罪人”作为上帝造物的一面得到积极贯彻的,倒更容易让人觉得只有那种针对他们不信之罪的“疾恶如仇”态度才最终落到了可悲的实处。直到今天,依然还有一些神学家真诚地相信:“基督之外,别无拯救”,只有信仰提出了爱的诫命的耶稣基督,才是世人获得神恩救赎的唯一途径;否则,仅仅由于“不信上帝”这个纯粹宗教性的原因,一个人就有可能永远沉沦万劫不复的阴间地狱。所有这些显然可以表明:基督宗教爱的悖论所包含的那种厚重而又严峻的深度意蕴,不是神学家们的漠视态度就能够去除消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