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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追寻基本法之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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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苑立要“在电子信息产业中,要么成为领先者,要么被淘汰,没有第三条路可走。”华为是这样告诫自己的。这句话写进了《华为公司基本法》第十四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988年正式营业,公司当时注册资金2万元,经营范围是小型程控交换机,火灾警报器、气浮仪开发生产及有关的工程承包咨询。在起初的两年时间,公司主要是代销香港的一种HAX交换机,靠价格差获利。

  经过16年的发展,当年很小的通信产品代理商,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乃至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电信设备供应商。对此,华为领导人任正非的评价是:“华为没有成功,只是在成长”。

  规则治理公司

  一个公司要想获得高速增长,没有一个好的企业家是不可能的;但一个公司要想获得持续发展,仅仅依靠一个企业家的能力也是不可能的。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在于超越个人因素的公司的制度与企业文化。

  华为在业界是以注重制度和文化而著名的。1998年3月出台的《华为公司基本法》也许就是这一说法的印证。谈到制定这部“基本法”的缘由,华为公司的缔造者任正非说:“制定一个好的规则比不断批评员工的行为更有效,它能让大多数的员工努力地分担你的工作、压力和责任”。

  在业界因出语惊人而颇受关注的任正非出身军人,他领导华为公司在创业前十年的发展速度之迅猛,可以从以下这组数字略见一斑:1992年,销售额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利润过千万;1993年,销售额4.1亿元;1994年,实现销售额8亿元;1995年,销售额达到14亿元,注册资本金增至7005万元;1998年,已经拥有9000多名员工、年销售收入近百亿元。

  在辉煌的成绩面前,任正非率领的华为人没有陶醉。他们思考着在进入第二次创业时,如何正确处理企业面对的各种新问题和矛盾,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有效的动力机制。在中国人民大学管理顾问的参与下,对公司创业以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行了总结,并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作了高度的凝炼和概括,这些最后集中体现在《华为公司基本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