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行业行政许可管理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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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林绿化行政审批(许可)现状园林绿化行业被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如表1所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是2个不同的法学概念,即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内部程序的行政行为。在此之前,大部分法规和行政文件并没有规范使用这2个词语,因此表1中的“审批”与“许可”没有严格的区分。
从表1可见,这些改革基本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核心思想一致,即尽量减少行政许可的种类与环节。首先,规范行政许可设立的法规类型,废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的权利,如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游乐园(含游乐设施)登记核准,城市新建动物园审批,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审批,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1hm2以上审批等;一些确实必要的行政许可暂以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保留,提倡在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等。其次,依法行政,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辖领域,同类的行政许可职能尽量归并在一起,如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再次,把部分行政许可的权力下放,提高管理效率,如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纳入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绿化工程验收、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园林绿化行业行政许可管理调查与分析中 国 园 林等纳入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和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审批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最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园林绿化共保留了1项行政审批项目(表2),形成了8项行政许可项目(表3)。
2 园林绿化行政审批(许可)问题2.1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该“绿化规划”等同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而后者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专项规划。因此,绿化规划的调整,应该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74号,2007年)的规定,该项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修改,报国务院审批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说,“改变绿化规划”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也不是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改变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既可能是行政许可,也可能是行政审批。如果是行政相对人提出改变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则属于行政许可,这种行为相当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首先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因此,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不是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这种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属于《国务院对确需保表1 2002年以来国务院取消的园林绿化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项目名称绿化工程验收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审批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1hm2以上审批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城市新建动物园审批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动物园申请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核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游乐园(含游乐设施)登记核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shlunwen.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