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农村研究>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一)

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在1999年直选前,村干部的选任虽然通过乡政“任命”或“指选”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完成,但还有另一只“看不见的脚”在起作用:宗族通过实力原则、裙带传承、亲缘网络等方式影响村治权力的分配。由于宗族背景的不同,村干部所享的权力分量及其工作方式与方法也受到影响。因此,宗族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权力资源,它正在以新的机制和方式影响着村治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并与国家权力发生着互动。

  【关键词】宗族/村治/乡政/权力分配与运行/治理精英

  【正文】

  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并以何种方式行使治理权。因此,研究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角色,就不能不重点分析它与治理精英的关系。在传统中国,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享有对族民的全面管理权,并与乡村治理精英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那么,在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中,历史上宗族与村治精英之间的传统关系是否已再现?笔者在90年代初的调查中曾发现,乡镇在选任村支书、村主任时已出现“看家族和个人势力大小,看能不能镇住地盘”的倾向[1]。也就是说,宗族背景已成为能否出任村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反映了这种现象的存在[2]。不过,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当前,宗族与乡村治理精英传统的互动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恢复,或是否有所变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呈现何种新形式?这对乡村治理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本文拟依据对50个观察研究村的资料[3],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鉴于笔者已另文研究1999年村民直选中宗族因素的作用问题[4],本文研究所设定的时间下限为1999年直选发生前宗族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状况。应当说明的是,此前选任村干部的体制主要是“任命制”与“指选制”,权力掌握于乡政[5],因此,本文在很大程度上又涉及到乡政在任命村干部时对宗族因素的考虑。

  一、农民与乡干部如何看宗族与村治权力分配的关系

  我们先来看看乡村干部与村民的看法。在1998年我们对536个乡干部进行非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时,曾了解到他们对宗族与村治权力分配关系的看法。在1999年选举观察中,我们再就同样的问题非随机测试了172个村干部的看法,并随机了解到1200个村民的看法。对这三个群体的调查由于取样方式不一,并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对宗族影响力的各自判断。其结果如表1所示:对“让大家族的人当村干部、特别是当村主要干部”这一问题(Q1),持认同意见的乡干部和村干部的比例明显高于村民(分别多出34.2%、22.1%)。在对“宗族势力是否会干预和操纵村政”(Q2)的判断上,乡干部的评估最为严重,村干部次之,村民群众则看得很轻。

  表1乡干部、村干部与村民群众对宗族与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关系的看法单位:%

  附图略

  这也就是说,如果按乡村干部特别是乡干部的看法,宗族势力对村治权力的分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为此乡政府在安排村干部时也不得不迁就之;而如果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就更有可能出现宗族势力干扰与操纵村政的局面。但按村民群众的看法,宗族的影响并没有那么严重。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哪一类看法更切近实际呢?以下各节细叙之。

  二、村干部的宗族背景

  如前所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其主要论据即看村干部的姓氏归属。如“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在吉林黎树、河北迁西、河南许昌、山西临猗、福建新罗与湖南临澧6县60个村对村干部所作的姓氏背景调查表明,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在“民选”的村主任中大姓的比例达60%(详见表2)[6]。但是,这种研究有一个易于遭到批评的缺点,即往往将行政村的姓氏对比与宗族状况直接挂钩。事实上,农村的姓氏构成比较复杂,同姓不同族的情况比比皆是,因而人口众多的大姓未必就是该村的大族。正如朱秋霞曾恰当地指出的那样,一些研究者往往停留在比较村干部的姓氏构成和村民的姓氏构成上,“牵强附会地解释家族对村庄行政权力分配的作用,或者没有作用,而缺少有说服力的实证资料”[7]。

  表2村干部姓氏在本村的分布情况单位:%

  附图略

  资料来源: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中国村民自治前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59.

  出于对姓氏与宗族构成可能分离情况的考虑,我们在调查中便进一步地了解村干部实际的宗族与房股归属情况。从1999年对40个选举观察村两位主要干部的了解看,在“人民公社”时期末期,宗族因素在干部任用中的作用开始显现,80年代后期,宗族的影响力已显著增大。到90年代末的村民直选前,主要村干部须具备大族大房背景的现象已很普遍,在被抽样调查的39个村中,大多数村支书、村主任来自大族、大房(详情见表3)。

  表31999年选举前村主任、村支书所在的宗族与房份情况N=39(村数);单位:%

  附图略

  说明:选择项“其他”,系指村支书或村主任空缺,或由乡政府下派的干部兼任等情形。

  资料来源:肖唐镖.村委会选举中的宗族因素[A].张明亮.村民自治论丛(1)[C].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我们另行调查的10个村治个案村中[8]。在这些村中,除了藻苑与汪庙村外,其他8个村皆出现了两位村主要干部或其中的一位须来自大族或大房的现象。

  进一步研究发现,宗族背景影响村干部出任的机制往往有以下四种:

  一是实力原则。村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成了大族大房或大村庄之间平衡的产物,形成“权力分配格局的惯性”。如村支书与村主任中的大多数来自大族大房或大村庄,村干部中的其他职位则在另外的房族或村庄中平衡地分配。在50个观察研究村中,多数村便形成了这种相对稳定的权力分配格局,笔者曾称之为“村权力分配的自动平衡机制”[9]。如在岱村,自1949年以来,戴氏宗族的五大房除承庆堂外,其他各房都有人任过村干部,近年来形成了由三个房共享村政大权的局面。金村在近20余年的历届村级班子中,村干部中虽有来自小房者,但来自大族大房者所占比例特别是所占主要干部的比例明显更高,时间越往近移就越是如此。而在华村,在“集体化”时期,由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大村落大宗族田段、朱家仅有一般干部,长期“主政”的负责人都来自小庄小族村;至70年代末,随着“集体化”时代干部的卸任,第二代主持村政的负责人则主要来自两个大族,此后情况一直如此。总之,在乡村安排村干部时已形成这样的惯例,即以族际和村庄之间的实力对比为主,同时兼顾均衡原则。

  朱秋霞、梅志罡的研究曾隐约地表明了上述现象[10],梅甚至提出:汪堤村村官的席位分配是在族姓之间的均衡。不过,他们在关注族姓关系的同时却忽视了地域之间的关系。如在汪堤村,事实上村干部的平衡现象,与其说是族姓间的平衡,倒不如说是村庄之间的平衡,或者说两者的并存,因为该村“三大头”(支书、主任与会计)在50年间的变动一直是在三个自然村之间的平衡。从笔者对50个村情况的分析看,村权力分配的平衡中既有族际之间的平衡,也有村庄之间的平衡。

  与村干部的分配状况一样,村民小组干部的分配也体现出明显的“实力原则”。在由多姓、多村落组成的村民小组,情况更是如此。如在北岗村各村民小组中,虽然新的宗族组织并没有普遍重建,但潜在的宗族因素却对各村庄的事务管理仍有着影响。在村民小组干部的产生上,过去一般采用召开全村庄会议公推候选人投票选举的方法。近两三年来,由于报酬太低而工作又很难展开,村小组干部没有人愿意当,因此也间或由村委会直接委任。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一般来说,在单姓村民小组或以一姓为主的杂姓村民小组,大房当干部的机会更多,说话更有作用,工作效率也更高;杂姓村民小组(指两姓或三姓势力相当)则一般各姓平均分配村民小组权力,各姓分到之部分也大致由该姓大房担任。第一种情况如章塘,它共有傅、晏、李三姓,其中傅姓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村庄干部向来即由傅姓担任,晏、李两小姓基本上没有当干部的机会。傅姓又有四房(两大两小),平时小房在村民小组中总要承让大房三分(如灌溉水田时),小组干部也多由大房人担任,即使是小房人当了干部,大房也会多方掣肘刁难。第二种情况如后塘,该村庄有刘、周二姓,人口大致相等,因此村民小组干部一般由两姓共同担任,轮流担任正、副村民小组长。

  二是“裙带现象”。这些年来,有的村出现这种情况:在发展党员或推荐、培养村干部时,在位者往往推荐或培养本族、本房乃至自家的人,出现父子传承、房支传承、兄弟传承等三种权力继替方式,笔者称之为“裙带现象”。在我们调查的50个选举观察村中,村权力在族内的这三种“传承关系”均已出现。在华村、岱村,出现权力父(母)子传承与房支传承的现象。而在仲村,邱氏宗族自争得村政主要权力后,这一权力便未在全族内自由地流转,而一直是在开始获得该权力的“前头房”中传承:该房虽然不是族内的大房,但由于始任的村支书出自该房,在他们的相继培养与荐举下,后来的几任村支书也均来自该房。

  三是亲缘因素的影响。朱秋霞的研究曾表明,村内婚姻的增加使得村内不同家族形成复杂的婚姻关系,形成“网络家族”与“家族网络”,由此改变了不同家族之间在村庄权力分配中的力量对比关系。由于与大姓有网络家族关系,小姓也有可能担任重要职务,虽然权力会受到限制[11]。笔者对江西大鹿村的调查也曾发现:在该村虽然宗族的影响力已明显衰退,但“小亲族”对村治与村权力分配的影响却是明显的[12]。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本项目研究的部分村中。如在选举观察的永昌村与桃源村,现任村支书皆来自村内的小族,但有意思的是,他们的上任都与其积极地“溶入”大族有关,如本人成为大族的女婿,而且还让弟妹及儿女与大族人士联姻。而在藻苑村,长期以来乡里对该村干部的安排有一种压制宗族势力的考虑,在1998年以前,村支书由小族肖氏的肖兴华担任,村主任也由小族的陈松山担任,但在1999年初乡里将他们两人的职务作了对调。乡里实行对调的表面理由,是认为肖兴华任村支书6年来,成绩不大,没有起带头作用。其实,其中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支书只有一个男孩,尚在中学读书,在村里显得势力单薄,不敢大胆地开展工作,工作打不开局面,有时问题也处理得不大好。乡干部在私下承认,肖兴华的胆量小即与其家少男孩有关,因此处理问题有时不够强硬,顾虑太多。而新任村支书陈松山生有三个男孩,且均已长大成人,所以能够大胆工作。这种案例表明:家族势力特别是“小亲族”势力的大小,对村干部的工作“魄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由此影响到乡里对村干部的选任。

  四是宗族头人与村干部有着一定的“耦合性”。这种“耦合性”,是宗族在传统中国农村发挥治理者角色的重要机制[13]。如今这种情况已十分罕见,但在我们调查的50个村中,个别村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如在狮前村,有的宗族头人同时又是村干部。不过,在宗族活动及其他社区集体活动中,村干部们也扮演着组织者、策划者等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