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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西季威克的实践理性二元论及其理论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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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西季威克;实践理性二元论;内在主义;外在主义
  [论文摘要]西季威克在经验的基础上无法调和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冲突,在道德哲学史上留下了著名的实践理性二元论困境。关于这一问题的本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主要存在着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两种理解,其中内在主义的观点更为合理。实践理性二元论内涵着道德的不偏不倚性与个人分立性之间的对立,西季威克对实践理性二元论的揭示恰恰凸显了现代道德哲学的内在困境。

  
  西季威克是英国19世纪功利主义学派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在功利主义思想史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罗尔斯认为他所撰写的《伦理学方法》是古典功利主义学说最清楚、最易理解的表述。西季威克在这部著作中考察了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和利己主义三种伦理学方法,他力图调和这三种方法之间的差异与冲突,将直觉主义和利己主义整合到功利主义之下。通过考察,他发现可以调和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但无法调和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从而在道德哲学史上留下了著名的“实践理性二元论”(dualism ofpractical reason)困境。实践理性二元论问题目前依然是两方伦理学界的研究热点,本文尝试对其含义、本质及其理论意义做出探讨,力图展现出两季威克道德哲学的现代价值。
  
  一、西季威克关于实践理性二元论的表述
  
  为了具体弄清到底什么是实践理性二元论,我们最好从西季威克本人的表述人手。西季威克在著作中有几次明确运用了“实践理性二元论”这一术语,在《伦理学方法》中有两次,第一次出现在第六版序言中,西季威克在关于自己伦理思想发展历程的自述中提到,“我发现他(巴特勒)坦率地承认了‘利益,我自己的幸福,是一种显然的责任’,承认‘理性的自爱’是‘人的本性当中两种主要的或最高的原则”。也就是说,他承认了指导能力的二元论――“我更愿意说成是‘实践理性二元论”。这里所讲的“实践理性二元论”,是指自爱与良心之问的对立,巴特勒认为良心与自爱同时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对人的行为都具有权威性的要求,谁也不能压倒谁。但西季威克对良心的理解与巴特勒是不一样的,“我从未怀疑我的良心要求权威,虽然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良心而不是巴特勒的良心。”所以,西季威克所理解的“实践理性二元论”主要是指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的自爱之间的对立。“实践理性二元论”第二次出现在第三编“终极善”一章的一个注释中,西季威克说:“我同时应当说,我认为一个人把他自己的幸福作为他的终极目的也同样是合理的。对于这种‘实践理性二元论’我将在本书最后一章中做进一步的讨论。”这个注释是用来解释“个人为了他人的更大幸福而牺牲他自己的善或幸福实际上也是合理的”这句话的。可见,他所说的二元论存在于“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个人同时也应当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这两个要求之间。两季威克还提到将在最后一章中对“实践理性二元论”做进一步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他在最后一章中主要探讨的就是普遍的快乐主义(功利主义)与利己的快乐主义(利己主义)之间的关系,并发现这两种理论不可能在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起米,最后只得求助于上帝存在的预设。
  西季威克在《一些基本的伦理冲突》一文中也对“实践理性二元论”做了描述:“(a)一个基本的道德信念就是,如果我通过牺牲自己的幸福可以增进其他人的幸福,而且增加量比我的损失量要大,那么我就应牺牲自己的幸福;同时我也发现(b)还有另一种道德信念,牺牲我自己的幸福总是非理性的,除非这种牺牲可在某些时候以某种方式以相同的量获得补偿。我发现在我的思想中这两个基本的信念都是非常清楚的、明确的”、“……对我而言,这一命题(即在某种非常重要的意义上,作为个体的我更应当关心我自己生存的质量,而不是关心其他人生存的质量)似乎是自明的,尽管它与另一个同样自明的命题是显见冲突的,即不能把我们的善看得比其他人的善更为重要。”
  从西季威克本人的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所理解的实践理性二元论足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立,对于每一个行动者来说,同时按照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来行动都是合理的,这两种理论所提供的行动理由是对等的。不过,这种结果对西季威克的理论来说无疑是一个困境,因为他作为一名功利主义者,原本相信一定能把直觉主义和利己主义两种伦理学方法统一到功利主义方法之下,成为内在一致的系统,他通过详细考察,发现可以调和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之间的差别,但在经验现实的基础上无法调和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他最后只得求助于上帝存在的预设来保证二者的统一,但他又是一位有名的宗教怀疑论者,对上帝的存在一直保持着怀疑的态度。这就意味着两季威克想要创建合理的伦理学体系的想法是失败的,所以实践理性二元论困境的出现使他非常沮丧,也是困扰着两季威克一生的难题。
  
  二、实践理性二元论的本质
  
  实践理性二元论提出之后,在西方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兴趣,众多的研究者都对它做出相应阐释,试图揭示出实践理性二元论的本质。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说,关于实践理性二元论本质的理解主要有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两种看法,前者以弗兰肯纳为代表,后者以布里克为代表。下面我们将根据自己的立场对这些研究成果做出分析,深入地把握实践理性二元论。
  内在主义(internalism)是表达道德与合理性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它认为住道德考虑与动机或行动理由之间有一种内在的或概念上的关联,道德责任本身就可以为行动者提供实施这一责任的理由。根据内在主义,道德理论“只是关于行动者有理由去做什么的理论……它的结果……是关于道德考虑的合理性证明不是一个开放问题。人们不可能认为一种伦理学方法是正确的,却依旧问是否有理由成为道德的,因为真正的伦理学方法恰恰表明做什么才是会根本合理的。”在认识到某事是道德的与有理由或动机去做它之间,具有内在的或概念卜的关联。按照内在主义,实践理性二元论就存在于功利主义与伦理利己主义之间,是道德理论内部的冲突。外在主义(externalism)将这种关联看成是偶然的,它否认道德与合理性有内在的或概念上的关联。人们如果问“我为什么要成为道德的或做道德所要求的事”,外在主义者会认为这种非道德的怀疑主义是有意义的,并力图做出回答,因此道德考虑的合理性证明就是一个开放问题。按照外在主义,实践理性二元论就存在于功利主义与合理利己主义之问,是道德与合理性之间的冲突。
  弗兰肯纳认为,西季威克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表述,表明他是一位内在主义者。“伦理学方法可解释为某种合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决定每个人‘应当’做什么――或者对他们来说做什么才是‘正当的’,或‘应当’通过意愿行为力图实现什么。”外在主义者如果是正确的,他们就必须在道德应当与合理性应当之间做出区分,承认“合理的是台就足道德的”这一问题有意义。但是我们看到,西季威克在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表述中提及的只是“正当”和“应当”,并没有提及“道德的”正当和应当,并没有对“应当”做出区分。弗兰肯纳认为,“西季威克相信人们最终应当做的事就足如果他们做了这件事,那么对他们来说是合理的或理性的,或者说这件事是‘为理性所绝对规定了的’”。所以,对西季威克来说,正当和义务是指人们只要按此行为就肯定是根本合理的,人们如果依旧提出“我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这样做是否符合是为我的利益”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由上可见,西季威克强调了道德行为的合理性,对他来说,实践理性二元论的冲突就不在道德理论与合理性理论之间,而在道德理论相互之间。因此,弗兰肯纳把实践理性二元论看成是两种绝对(道德)义务的冲突。“他(西季威克)的问题不足义务与自利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而是两种绝对的、根本合理的、甚至是自明的绝对义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一个告诉我们追求自己的善,而另一个告诉我们追求普遍……除非我们(在实践中)可以获得两种原则的一致性,否则我们面对的不是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对立,而是实践理性或伦理学的二元论。”弗兰肯纳认为,西季威克所提及的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均相当于罗斯(W.D.Ross)所讲的现实的或绝对的义务(actual or absolute duty),而不是他所讲的显见义务(prima facie duty)。这两种伦理学方法具有相同的合理性,谁也不能压倒对方,如果说它们都只是显见义务,在不同的情境中、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人们会认识到只有一方才是绝对的义务,那么西季威克也就没有必要求助于仁爱的上帝、假定“世界的道德统治”看,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两个原则即使从同一角度来看都是绝对的、合理的。

  但是,布里克则不把实践理性二元论看成是两种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他指出:“西季威克清楚地考虑J,合理性与道德,并从结构上维护了两个领域的不同的理论。特别是,相对于个人中立的合理仁爱,他倾向于为行动者相关的合理利己主义辩护;但同时相对于行动者相关的伦理利己主义,他又倾向于为个人中立的道德理论(即功利主义)辩护。根据这种解释,实践理性二元论代表了合理性的行动者相关理论与道德的个人中立理论之间的冲突,尤其代表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合理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功利主义的道德要求以及如何具有合理性权威,……(这种解读)告诉我们将二元论不是看成关于同一研究对象两种相对立的概念之间的冲突,而是道德的合理性的权威的问题。”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布里克认为,西季威克的实践理性二元论代表了道德与合理性、功利主义与合理利己主义之间的冲突,而不是两种道德义务(即功利主义与伦理利己主义)之间的冲突。所以,他认为对西季威克的实践理性二元论做外在主义的解读是合理的,甚至可以解决一直困扰两季威克的实践理性二元论困境,理由如下:
  第一,许多当代哲学家认为很难把利己主义看成是一种伦理理论,因为它不能对各种不同的道德判断给出系统说明,两季威克也不例外。他说:“这种利己主义是否也应当包括在‘伦理学方法’之内,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们极有可能认为,道德系统如果要满足人们通常的道德意识,就不能单纯建立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西季威克虽然后米力图以边沁、巴特勒和克拉克等人关于利己主义的表达为根据,来消除对伦理利己主义的怀疑。但布里克认为这一方法是不成功的,因为边沁、巴特勒和克拉克的思想只表明他们认真对待了合理利己主义,并小表明他们也认真对待了伦理利己主义。众所周知,边沁和巴特勒都接受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他们就不会同时接受伦理利己主义,因为伦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两种相对立的道德理论。
  第二,布里克认为,只有外在主义才能正确地表达非道德的怀疑主义,而西季威克在许多地方对道德要求的合理性权威提出了挑战。西季威克在对自己思想发展历程的叙述中提到,“因此我开始从方法上来考察利益与义务的关系……我们假定我们的利益是至上的。那么什么才真正是我的利益?我在何种程度上能认识有利于这种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又在何种程度上与义务(或人类的好处)相一致?”人们从这一段话不难看出,两季威克认为,二元论反映了对义务的功利主义解释与对利益或合理性的利己主义解释之间的张力,并不是两种相对立的义务概念之问的冲突。
  第三,布里克认为,西季威克的认识论支持了关于实践理性二元论的外在主义解读。西季威克认为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都是自明的,他同时认为自明性的一个条件,是“那些被认为是自明的命题必须相互一致”,但是如果把利己主义解释成伦理利己主义,人们就无法避免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不一致性,因为伦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是相对立的、不可调和的道德理论,它们关于道德义务的基础表达了相对立的东西,这样只会导致人们否认它们的自明性。但是,如果按照外在主义的解读,把利己主义理解成合理利己主义,就可以避免这种不一致性,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都可以是直觉的对象。因为这两种方法并不是关于同一对象的相对立的方法,相反一者是关于道德的功利主义解释,另一者是关于合理性的利己主义解释,由于道德与合理性是不同的领域,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就可能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