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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梁方仲——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史方法论的启示(一)

详细内容

  【提要】梁方仲先生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奠基人之一,本文通过梁方仲先生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的学术实践,讨论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方法问题。文章着重评述了梁方仲先生关于明代一条鞭法的独到见解以及在一条鞭法研究中运用的社会科学分析方法;也指出梁方仲先生从制度史研究入手,来探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与经济问题的风格,与他在对利用地方文献和民间文献的重视,在方法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文章讨论了梁方仲先生在经济史研究方面运用计量方法的探索,认为梁方仲先生对经济史计量研究的贡献,与其说是在处理历史数据时采用统计方法,不如说在于处理经济数据时运用的历史方法;同时,文章还初步讨论了梁方仲先生在把文献分析的历史研究方法与在实地调查的社会研究方法结合起来的探索实践。文章认为,梁方仲先生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所走出的道路及其所呈现出来的研究方向,在今天我们探索重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规范时,仍然有着新的意义。

  梁方仲先生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奠基人之一。最近,中山大学庆祝校庆80 周年,要出版一套“名师文集”,其中梁方仲卷委我负其责,因得以重读了梁方仲先生的主要论着。与20 多年前研读梁方仲先生的论着相较,这次重读,似乎多了一些心得,尤其是从梁方仲先生的研究中得到启发,对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方法以至规范的问题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值此会议机会,试作漫谈,期能得到批评。

  人们谈到梁方仲先生的学术成就,总是把他的名字与“一条鞭法”联系在一起。在将近三十年前,当我第一次从业师汤明檖先生处听到梁方仲先生这个名字的时候,幼稚无知的我,首先记住的,是“一条鞭法”这个听起来觉得有点怪怪的名词。从那一刻起,我一直好奇地想知道,发生在明代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只是漫漫历史长河中一处湍滩,为何值得一位学者花费毕生的精力去研究?而且这项研究如何能够成就一位学者的声名功业?几年后,我有幸踏入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门槛,得以在汤老师指点下,以学习研读梁方仲先生一条鞭法研究的论着为入门路径,便开始努力探求这个一直缠绕在脑子里的问题的答案。转眼二十多年过去,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找到了答案,只是从学习梁方仲先生关于明代一条鞭法研究入手,在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有一点点心得。要讨论梁方仲先生的学术成就和治学风格,自然应该从一条鞭法开始。
  梁方仲先生出生于清末一仕宦世家,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系。就专业教育而言,受的是现代社会科学的训练,以经济学为主途,以今日习用的学科分类,应划到经济学家一类;不过,因着家学渊源,他从小深受中国学术传统的熏陶,对古代文献和学问造诣深厚,具有文史专家之素质。当他在清华研究院开始钻研中国财政经济问题时,就十分敏感地认识到,要了解当时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问题,田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而当时中国所实行的田赋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明代一条鞭法开始形成的。于是他把明代以后中国田赋制度的演变历史,设定为自己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的切入点。经过数年的精心钻研,他形成了自己对在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施行的一条鞭法的基本认识,在1936 年发表的代表作《一条鞭法》[1]一文开头,他以非常精辟的语言,作了深刻的表述:

  从公元十六世纪,我们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施行的一条鞭法,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自从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打破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这里包含的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的本身,其实乃代表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明代自十六世纪初年正德以后,国内的农工业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关系,虽然没有重大的变化,但因历史上的机缘,如西洋航海术的进步等,使中国与外国的贸易却逐渐兴盛起来,国内的社会经济情形亦逐渐从自然经济时代发展到货币经济阶段上去。一条鞭法用银缴纳,不过是当时大潮流中的一条旁支。但除去用银一点足令我们注意以外,一条鞭法还有种种在赋法与役法上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的结构。

这一段论述概括地表述了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及其社会意义的见解,包含了非常丰富而深刻的认识。梁方仲先生指出了从古代的田赋制度到现代田赋制度,是一种结构上的转变,一条鞭法就是这个结构性转变之一大枢纽,而这种结构性的转变,是由以白银货币为主要通货形成的货币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赋法与役法的改变形成的,其意义代表了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他对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的看法,在1952 年发表的《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2]中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他把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放在明清时期商业与商业资本发展的背景下,指出:

  总之商业资本的发展,只是增加了封建社会的内在矛盾。他只标志着封建主义底解体过程,它本身并不可能就产生资本主义底生产方式。一条鞭法就是为了适应这个变动环境而设的赋役制度。

既看到一条鞭法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根本改变,又指出一条鞭法体现了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过程,努力通过对一条鞭法改革内容和社会背景的深入分析,说明明清社会结构性变动的实质,这是梁方仲先生一条鞭法研究最基本的视角。在《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一文中,他对一条鞭法这种新的赋役制度的社会意义作了非常深刻的阐发,其主要论点读者可参见已收入本文集中的原文。由于这篇文章的思路和语言,带有那个时代的印记,加上其他种种原因,梁方仲先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意见,他的一些观点,在表述的时候,语焉不详,有些文字在后人读起来,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以为特别重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一条鞭法改变赋役摊派的对象和征收办法,主要的意义不在于调整赋税负担的轻重,而在于将既成的社会事实整齐划一起来。这个既成的社会事实,就是朱元璋建立的通过里甲制度实现的“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的解体。
  第二、赋役的缴纳一律折收银两,固然是货币经济抬头的表征,但在一条鞭法下,白银货币流通的范围,主要在贡赋经济的领域。这提醒了我们在分析白银货币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建立一种更为复杂的解释模式,把市场运作与贡赋经济的运转结合起来考虑。
  第三、一条鞭法以折银取代亲身应役制度,改变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编户齐民与王朝政府之间,更多通过货币方式来联系。但同时,一条鞭法也意味着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的加强。在一条鞭法制度下,官与民的关系,尤其是在官民之间的富人(乡绅)与胥吏一类中介的角色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加强的新机制。
  我不能肯定自己这些认识,是否能够贴切地表达出梁方仲先生的原意,也许有些是我自己的发挥。不过,这些体会,的确是我在研读梁方仲先生文章时形成的,后面,我还想谈到对一条鞭法的这些认识,在当代学术的视野下的意义。无论如何,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的认识,不但超出了他同时代的人,甚至还可以说,即使他后来的研究者,就认识的深度来说,大多也没有达到这样的层次。

  梁方仲先生关于明代一条鞭法及其社会意义的洞见与卓识,并非只是凭着个人的敏锐聪颖,在苦思冥想中由义理推衍出来,而是在广泛掌握材料的基础上,对一条鞭法在各地实施的过程,实行的办法,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推行过程中涉及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究明一条鞭法的内容和赋税征收机制,进而形成了上述认识。梁方仲先生之所以能够在一条鞭法研究上发他人所未发,之所以能够从一条鞭法这一特定的制度改革,揭示明清社会变迁之情状,是因为他创造性地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传统中国的典章制度。他从开始把明代赋役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努力探索开创一种用社会科学方法去研究历史上的制度与社会变迁的新路子。梁方仲先生1948 年在《论社会科学的方法》[3]一文中曾指出:

  如果有人认为方法学的讨论只是一种智慧的游戏,——他当然有他充分的理由。不过要晓得,惟有方法上良好的训练,对于材料之处理,才能“化腐朽为神奇”。

梁方仲先生自己在一条鞭法研究上取得的成功,可以说就是这种基于“方法上的良好训练”从而“化腐朽为神奇”的一个典范。汤明檖、黄启臣教授曾经把梁方仲先生的治学方法总结为“小题大作”、“讲求新的观点新的方法”、“重视史料的搜集和整理”、“重视史料的考释”、“重视计量方法”几个方面。[4]我的理解,这几点就是梁方仲先生具有社会科学方法的良好训练的概括。他的这种治学方法,在一条鞭法研究中得到非常好的体现。关于明代一条鞭法的规制,在《明史》等明清时期的典籍中,本来就有着非常清楚的概括性表述,《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云: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应该说,这一段文字对一条鞭法的概括已属非常精确,以一般研究王朝制度的方法,根据这一概述,已经足以对有关一条鞭法规制获得清晰的了解。事实上,很多学者在他们撰写的历史著作中,对一条鞭法赋税制度的理解,基本上就是由这一段文字所表达的意义推衍出来的。用现代的概念来理解,我们不难从这些文字读出诸如由实物税和力役转变为货币税,由人丁税到土地税,多种税目合并为一条等等一条鞭法的核心内容。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一般对于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的理解,也就往往是从逻辑上去推断,得出这样的认识:从按人丁征收转为按土地征收,意味着占有土地的地主负担加重,而没有或只有很少土地的农民负担减轻;从实物税和力役改为折征白银货币,意味着适应并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认识固然不错,但不能避免望文生义,想当然地推论的危险,对一条鞭法改革的历史、内容及其社会经济意义的理解,难免局限在现象的表层,要由此深入揭示社会实际运作的机制,还需要作更深入的探讨。
  梁方仲先生的一条鞭法研究则循着一条不同的路径,他以社会科学方法上的良好训练和诠释传统文献的深厚功力为基础,在研究一条鞭法时,通过大量历史文献的考释和比勘,仔细弄清楚文本的意义,究明实际施行过程的种种细节,并比较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实行一条鞭法的异同和关系,掌握一条鞭法赋税编排的种种办法,达致对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获得系统的理解。《一条鞭法》一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不妨看看该文的目录大纲:在这个大纲下,每一个子目,都是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说明在“一条鞭法”这个名称下,具体的赋税编派、征收与管理办法的种种细节差别。曾有人认为梁方仲先生这种研究的方法是繁琐考证,其实这种方法与传统考据方法不同,它不是用不同的证据去印证一个事实,而是通过对在不同时空中发生的不同的事实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性研究,去找出一种制度发展的内在脉络,把握其运作的机制,以揭示概括性的叙述所不能呈现的原理。
  谨举一例,一条鞭法在字面上的意义,是赋与役的合并,这种合并,究竟对于赋税制度在结构上的改变是什么意义呢,一般的理解只看到人丁税改为土地税这个层面的意义,但经过梁方仲先生的分析,我们知道其中包含了相当复杂的内容。他在后来发表的《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5]一文中,根据早期的《一条鞭法》一文的分析,作了如下概括:所谓役与赋的合并,有种种方面:或为种类与名目上的统一,或为税则的简单化,或为征收与解运的期限的划一,或为征解人员与机关的裁并。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编派方法的统一。此点可从课税的客体及其根据的原则的统一两方面去说明之。
  在这里提到的从课税客体及其根据的原则去分析赋役合并编派的方法,对于了解一条鞭法在制度上改变的原理是十分重要的,其中例如在差役的合并上,梁方仲先生经过细致的分析,得出这样的认识:

  原本是对户所课的里甲,今并入本意课于人丁的均徭;又均徭中必须论户编佥的力差,改为不必论户编佥的银差;又旧日银差是按户征银,今改为地丁兼派,都证明了役法的编佥,以“丁”替代了昔日“户”的地位。

一条鞭法的这一改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自己研究一条鞭法后户籍制度的变化与广东地区乡村社会结构变化的关系时,就是从梁方仲先生这一分析得到启发。[6]而这种认识,只有在对大量描述性的记载进行分析性的研究之后才可能得到。基于这种对历史文献记载进行考辨与分析的工夫,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的内容和实质的把握,包含了许多深刻的见解,被学者认为是“最为全面和深邃”[7]的研究。
  正是由于梁方仲先生通过分析性的研究,把握了一条鞭法的本质内容,他对明代中期以后各地发生的名目各异的种种赋役改革的分析,就能够抓住本质,指出这些改革与一条鞭法之间的异同和联系,他指出:

  纲银法,征一法,十段锦,一串铃等法,它们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皆与一条鞭法相同,然所包括的范围大都比条鞭稍狭——谓为“具体而微”,颇为恰当。但诸法在施行上亦颇有与条鞭相异之处,且各名均有其独立的存在,个别的历史,故不宜与条鞭混而为一。

与此同时,他又分析了在各地施行的种种以一条鞭法为名的赋役改革的内容,指出:“一条鞭法在各地的办法是殊不一致的:论其范围,有广狭大小的不同;论其规制与实施程度,有精粗深浅的分别”,因而“一条鞭法只是当时在历史上的和地域上的一种发展”。如果不是通过分析的研究去把握一条鞭法赋税制度本质,这种认识就会或流于敷衍,或纠缠于无谓的争辩,而梁方仲先生的一条鞭法研究,不但避免了这些偏差,而且从这种认识中,揭示出对一条鞭法与明代社会结构转变之间的关系。梁方仲先生的一条鞭法研究,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对王朝制度进行了分析性研究的一个范例,在中国历史研究,尤其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