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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23-29)(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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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23项证据(或理由)

  后岗类型的陶器群,有的学者描述为“器物种类有鼎、钵、碗、盆、罐、瓶、缸、瓮、器盖等几种”(李友谋《试论豫北冀南地区的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98年第2期),有的描述为“陶器群为鼎、罐、盆、碗、钵、细颈瓶和器盖等,以碗、钵数量居多”(韩嘉谷《河北平原两侧新石器文化关系变化和传说中的洪水》,《考古》2000年第5期);有的学者认为后岗一期文化(后岗类型)陶器群的基本组合为“侈口圆腹柱状足鼎、小口圆腹圜底壶或小口细颈曲腹平底壶、平底钵、深腹圜底钵、罐等(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也有的仅以鼎、壶、钵为后岗一期文化陶器的基本组合(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考古学报》1992年第3期)。巩启明先生认为后岗类型的器形有“圜底或平底钵、红顶碗、浅腹盆、深腹盆、圆柱形足鼎、小口长颈瓶、小口鼓腹双耳壶、领下加一周凸饰的圜底罐、大口浅腹盘、器座、器盖等”(巩启明着《仰韶文化》157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认为后岗类型的典型陶器有“红顶碗、敛口圜底或平底钵、圆腹罐形柱足鼎、长颈壶、小口肩耳壶、敛口小平底罐、圜底缸、灶等”(1986年版597页)。可见鼎是后岗类型的典型陶器和基本陶器之一。但是濮阳西水坡遗址与三组蚌塑龙虎图同期的第一阶段遗存却少见鼎器,最底层没有鼎器。
  据《199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西水坡遗址仰韶文化第一阶段的陶器种类有敛口深腹平底盂、敛口卷沿深腹平底罐、上粗下细横断面为圆形的柱状陶支架、平底下粗上细呈尖状的陶支架、小口折沿鼓腹平底的三足灶、敞口深腹平底碗、小口双耳鼓腹平底双耳罐、敞口折沿深腹平底盆、敛口折沿鼓腹平底盆等,第二阶段的陶器种类有小口长颈斜肩鼓腹平底瓶、大口深腹口沿外有一周鹰嘴小钩的圆底缸、敞口深腹下附三凹槽形足的盆形鼎、敞口深腹下附三足的罐形鼎、小口折沿的釜形鼎、敛口深腹口沿外有一周褐色带状纹的彩陶钵、红顶碗、敛口卷沿腹上部饰数周弦纹的深腹罐、敞口卷沿平底盒等。据发表的T215、T216两个探方的资料,第三组蚌塑龙虎图位于第5层下打破第6层,但第5层、第6层以及最下面的第7层均未见鼎器遗存,压在第5 层(4B层)上面的文化层始发现鼎的残片(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2期)。西水坡遗址1987年的发掘,发现第二(M45)、三组蚌塑龙虎图均位于第4层下打破第5层,而第4层、第5层均发现有鼎器遗存(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濮阳市博物馆、文物队《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88年第2期)。西水坡遗址三组蚌塑龙虎图处于同一层位,为同一时期遗存(详后),1987年的发掘说明在蚌塑龙虎遗存产生之前该遗址的居民已在使用鼎器,1988年发掘的简报资料则表明蚌塑龙虎图产生期间及之前西水坡居民可能没有使用鼎器或者很少使用(第一阶段的器物群没有鼎,第二阶段存在三种样式的鼎)。根据两次发掘报道的资料,似乎可推测:在三组蚌塑龙虎图产生之前,西水坡遗址的居民已在使用鼎器,但直到三组蚌塑图产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鼎器可能都没有成为西水坡居民的主要生活用器。
  吴耀利先生依据1971年、1972年、1982年三年所发掘安阳后岗遗址的资料,将后岗遗址仰韶文化遗存分为早、中、晚三期,其中早期“主要器物有圜底红顶钵、小陶碗、陶盂和长颈凹腹小口瓶等。钵的形式比较单纯,主要是圜底。碗和盂的器形较小。器物均素面,磨光,未见彩陶”,中期“主要器物有钵、碗、盆、罐、鼎、瓶等。器物形式和种类增多。红顶钵大量流行,不但有圜底的,也有平底的。新出现了鼎、大口双耳圜底缸和彩陶”(吴耀利《试论后岗仰韶文化的年代和分期》,《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6期。以下简称《试论》)。如果这种分析不错的话,后岗遗址的早期可能大体接近西水坡遗址的第二阶段,即后岗类型早期处于鼎器很少使用或其居民没有使用的时候,而后岗遗址的中期可能大体接近西水坡遗址的第一阶段,即后岗类型出现大口圜底缸、彩陶,流行鼎器的时候。这个意思也即:虽然在西水坡三组蚌塑龙虎图产生之前,豫北冀南的土著居民已在使用鼎器,但是塑造蚌塑龙虎图的居民并没有以鼎器为典型的或主要的生活用器,或者说创造后岗类型的居民虽然生活在鼎器文化圈中,但他们对鼎器的接受似乎有一个延滞过程(如果我们对西水坡的推测无误,说明西水坡后岗类型居民没有很快接受该遗址早已存在的鼎器;如果吴耀利先生的分析无误,说明后岗类型或后岗遗址早期的居民并不使用鼎器),这意味着创造后岗类型的居民可能是一种外来人口而不是豫北冀南的土著,摆塑西水坡三组蚌塑图的先民可能是一种外来人口而不是西水坡遗址的土著。
  张忠培、乔梁两先生依据1971年、1972年、1959年三年所发掘后岗仰韶文化资料,将后岗遗存分为三段,其主要陶器形态变化是:鼎,底部由尖圜经圆圜到近平;罐类器物的腹部由微弧向圆鼓发展;钵,早期多直口、浅腹,晚期多敛口、深腹。故认为“由主要陶器组合观察,三段之间主要是型式间的变化,很少有种类上的消长,同时许多因素又表现在数量比例方面的变化。所以三段之间的联系应当是比较紧密的,可以视作同一考古学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考古学报》1992年第3期,以下简称《研究》)。这种认识与《试论》对后岗遗存所划分之早、中、晚三期有所区别,而其间关键又在于对72H5的认识不同,《研究》认为72H5代表后岗遗址最早的遗存,《试论》认为它不是最早的遗存。这里将两种认识作一下对比:《研究》将72H5组与59H5组进行对比,认为前者的Ⅲ式碗与后者的Ⅲ式钵均为红顶,形态接近,“这两个单位均处于该组层位关系中年代最早的一环,并且都是直接建在生土上的坑穴,可能代表着后岗下层遗存中年代较早的阶段”,同时72H5组“不同层位的单位出土陶器的型式互不重复”,在作者选定的后岗仰韶文化四组层位关系中“居于不同层位的单位,其所包含的陶器在形态及组合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如果进一步将那些在层位上具有一定共性的单位作一横向比较,则不难发现,这些单位所包含的陶器大多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研究》对72H5组的年代分期即据此而确定。《试论》注意到了72H5与82H5“都是压在仰韶地层的最下边”这一事实,但“仔细分析,这两个灰坑的情况却不尽完全相同”:1982年发表的材料,仰韶地层是分为第三A、第四、第五三层的,H5是压在第五层之下,与它同层的还有H13和一个烧土坑(S1),及一段小灰沟。所发表的遗物,H5有Ⅲ式和Ⅳ式红顶钵各一件,H13有Ⅵ式圜底钵一件,烧土坑有Ⅰ式小口瓶一件,都具有早期的特征。所以1982年的H5为代表的第5层确实是属于早期遗存的。“1972年的发掘是把仰韶地层划分为三、四两层的,H5是属于探方T2第四层之下。但是,在有的探方中却又分出了四、五两层,并且都有器物发表,如T4的第四、第五两层。而T4第5层中所出钵的形式是与1982年第5层H13的Ⅳ式钵相同的,它们仅仅是前者为红顶,后者不是红顶的区别。这说明1972年发掘的遗存中确实有早期的遗存,但不是H5。H5是一个保存较好的灰坑,其中所出遗物发表了10件之多,使我们可以很好地认识H5的文化面貌。它既不同于1971年的H10,也不同于H7和H8;就是与1982年的H5为代表的第5层遗物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别。有趣的是,它恰巧与1982年的以H9为代表的第4层遗存相同,二者所出的鼎和锥刺纹的钵非常相近。这说明1972年的H5应该与1982年的H9同时,而与1971和1982的H5不是同一时期的遗存,它要比后者为晚”。可见《研究》对72H5的认识是比较粗疏的(《研究》将72H5与59H5等同起来,主要依据前者的Ⅲ式碗与后者的Ⅲ式钵皆红顶、“形态接近”,二者器类不同;72H5在72年发掘的第4层之下,59H5在52年发掘的第5层下,二者层位也可能不同),而《试论》对72H5的分析是比较具体、细致的,并且从多种角度作了比较。故笔者认为《试论》对72H5的认识较《研究》更为准确,《试论》对后岗遗址仰韶文化遗存的分期较《研究》的分段更为准确、合理。栾丰实先生认为“后岗下层一类遗存的年代上限,至少可早至北辛文化中期”;他界定的北辛文化的年代为前5000—前4100年间(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考古》1996年第4期),则北辛文化中期应在前4550年左右或接近这个年代。这个年代与西水坡蚌塑龙虎图的年代前4510年(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很接近,或可佐证《试论》的认识。
  《研究》分析了后岗下层、四十里坡下层、南阳庄遗址、上土河遗址、大汶口遗址、北辛遗址所出“后岗一期文化”遗存,将后岗一期文化分为早、中、晚三期,而属于早期的遗存有后岗第Ⅰ段、四十里坡第Ⅰ段,即后岗72H5遗存在“后岗一期文化”中属于年代最早的一期。《研究》认为南阳庄遗址有釜、灶、支脚的一类遗存不同于该遗址F2有鼎、壶、彩陶壶、盂那一类遗存,同时也不见诸其他年代明确的后岗一期文化遗存,而与下潘汪和界段营相关遗存接近,所以暂不归入后岗一期文化。《研究》没有分析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存,但根据《研究》的标准,西水坡仰韶文化第一阶段接近下潘汪的遗存也应不在“后岗一期文化”中,所以《研究》估计“后岗一期文化的绝对年代范围不会超出距今6400—5900年”。后岗72H5处于“后岗一期文化”的最早期,所以后岗遗址中鼎器的年代不会超过前4400年,而《试论》所划出未见鼎器、彩陶、大口双耳圜底缸的“后岗早期”的年代当早于前4400年,其上限可能不会早到西水坡第一阶段出盂、支架、罐、碗的“早期”,结合栾丰实先生对后岗下层年代上限的估计,我们认为它可能刚好和西水坡第一阶段摆塑蚌壳龙虎图的“晚期”年代前4500年相衔接。即西水坡蚌塑龙虎图产生之后约有100年左右的时间,鼎器始在后岗类型中流行起来,我们认为这正是摆塑西水坡蚌塑龙虎图的族群接受鼎器所需要或花费的时间,约经历了四、五代人。后岗遗址经过多次发掘,其“早期”不见鼎器,很可能意味着它是摆塑西水坡蚌塑龙虎图的族群所开辟的一个新的居地。后岗类型分布的主要地域是豫北冀南,我们认为它最早的居所即是西水坡,而它发展的主要方向是自豫北冀南而向冀西北、内蒙古中南部、河套地区(张忠培、乔梁《后岗一期文化研究》;韩建业着《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关于后岗类型的来源,考古学家有大体一致的意见但也有一些区别:张忠培、乔梁认为北辛文化、北福地甲类及界段营H50等遗存是后岗类型共同的直接来源,而磁山、裴李岗文化是其更早的源头(《研究》),戴向明的认识与此大体一致(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韩嘉谷认为“后岗一期文化的来源,实包含有磁山文化—界段营类型和镇江营—北福地甲类两个系统,磁山文化—界段营类型变异在先,镇江营—北福地甲类影响在后”(韩嘉谷《河北平原两侧新石器文化关系变化和传说中的洪水》),李友谋认为后岗类型与淇县花窝遗存有关,而花窝遗存的直接来源是裴李岗文化但它受到磁山文化的影响(李友谋《试论豫北冀南地区的仰韶文化》);杨亚长认为豫北冀南后岗类型分布的中心区域“先期文化曾是裴李岗文化磁山类型,并且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前者是在承继后者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杨亚长《略论郑洛文化区》,《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栾丰实则强调“后岗下层一类遗存与北辛文化的关系,较之豫中地区早期仰韶文化更为密切”(栾丰实《试论仰韶时代东方与中原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有道理的,而且都有文化遗存为证,可以认为上述这些文化、类型都是后岗类型的来源。但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创造后岗类型的居民是怎样的一个族群,应该归属哪种文化。“文化”来源可能有多种,但创造这种“文化”的族群则可能主要是一种(当然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族群而有相近的“文化”)。上述这些文化系统中,裴李岗文化、北辛文化、镇江营—北福地甲类等均有使用鼎器的传统,而磁山文化—界段营类型是不用鼎器的。若从后岗类型流行鼎器的角度看,它的居民可能与前一系统有关,但是考虑到后岗类型早期对鼎器的接受可能有一个适应和延滞过程,所以它的居民可能与后一系统有关。但是,李友谋先生认为,豫北后岗类型与冀南西万年类型(含西万年、下潘汪、界段营、赵窑等遗址相关遗存)的关系,主要是前者对后者有较强的影响,而不是前者来源于后者,虽然后者年代早于前者(李友谋《试论豫北冀南地区的仰韶文化》)。所以如果我们分析后岗类型早期对鼎器有一个接受和适应过程无误的话,那么创造后岗类型的居民应该有另外的来源,这个另外的来源我们认为即是半坡类型。
  在对后岗类型有影响的文化中,除了北辛文化、北福地甲类、界段营H50以及更早的磁山文化、裴李岗文化外,还有半坡类型,而半坡类型是不用鼎器甚至难见三足器的。丁清贤先生在论及半坡类型、后岗类型的关系时说:“后岗类型的主要炊事用具是鼎,而半坡类型的主要炊事用具则是罐,鼎虽然在半坡遗址中也有发现,但其造型则与后岗类型出土的鼎不同。后岗类型的鼎为罐形,而半坡类型发现的鼎则为钵形。不仅如此,两个文化类型遗址中发现鼎的数量也有较大的差别。后岗类型据赵窑遗址T17统计,在一个探方中就发现鼎足46件之多,而半坡遗址发掘面积一万平方米,才出土三个鼎足和三块残片。这充分说明后岗和半坡两个类型的先民们使用的主要生活用具不同”(丁清贤《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来龙去脉》,《中原文物》1981年第3期)。笔者认为,中国史前时代的鼎器和仰韶文化中的尖底瓶是与古人的天文观念和信仰有关的(对此拟另文探讨),后岗类型对尖底瓶的拒绝表明蚩尤后裔对炎、黄两族在情感和心理上的拒斥,而其对鼎器的接纳则表明蚩尤裔在信仰和观念上有一些改变。鼎器是东方的传统文化,后岗类型对鼎器的接纳则表明其居民在主要的观念和信仰上已融入东方,这也是蚩尤后裔后来被视为东夷民族的原因。蚩尤后裔从渭水流域逃至西水坡,其对东方文化的接受应有一个过程,这一点正与后岗类型早期鼎器可能有一个延滞性发展时期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