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视野下的政府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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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行多中心治理是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它体现了制度安排的结构性优势、创造了多赢的博弈机会、扩大了消费者的高等教育选择权。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推进大学单位制度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培育市场力量、拓展财政来源和扶持教育中介组织等方面。
关键词: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政府责任
一、何谓高等教育的多中心治理
(一)治理空间上的多中心
“国家――社会――市场”三分法是治理理论在空间概念上的创新,其现实背景就是公民社会的日益壮大。公民社会从社会学意义上说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由于存在的广泛性、影响的强力性以及宽厚的群众基础,已经成为现代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维。同时,市场以其独特的运行方式和效用性在现代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改革的成功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其发达的第三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要想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必须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形成国家、市场、社会第三部门的三维空间共同治理高等教育事务的局面。
(二)治理主体上的多中心
统治的主体必定是政府,是单一主体;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还可以是二者的合作。其中,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参与秩序的维护,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利。运用在高等教育领域,即管理主体并不只有政府一个公共权力中心;除政府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志愿性的或属于第三部门的机构,如志愿组织、非政府机构、教育中介组织等,都与政府一道维持治理秩序、参加合作与竞争。
(三)治理手段上的多中心
在合作主义的多中心治理体制下,政府对高教管理更多依赖社会与市场力量的参与、合作,管制和控制色彩将减少,规划、引导、协调、交换、服务以及必要的扶持功能将得到强化。政府的干预方式由直接的行政手段转变为运用法律与经济等间接手段;政府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从宏观上关注高等教育发展等问题。同时,在多中心治理运行网络中,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公―私”合作、“私―私”竞争的激励机制得到强化。治理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法律手段,拓展为服务承包、特许经营、政府补贴、积极培育社会团体和鼓励志愿者服务、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手段结合使用。
(四)权力向度上的多中心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公共领域的秩序供给主要来源于政府,并且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性权威和严格的监督。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只强调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允许也不习惯让其他主体运用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地与政府进行互动。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尽管高等教育领域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地位并不均等,但它们都有参与的法定权力,这些主体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可以认为:多中心治理“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政府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计划管理,而是社会、市场协同供给;不再是政府垄断,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政府‘指导’,而是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
二、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一)体现了制度安排的结构性优势
多中心治理理论试图构建一种新的组织安排,通过产生并维持体制中的各因素间的有效竞争,产生激励,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提出,给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新的思路。多中心治理理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运用,提出了对高等教育管理理念的全新见解,在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之外还发现了高等教育管理中其他的“看不见的手”,在市场秩序和政府主控秩序之外发现了社会(第三部门)的多中心秩序,打破了过去单中心治理体制中的最高权威指令链条和权力体系,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第三部门”三维一体的多中心权力网络格局,共同治理高等教育事务。可以预见,多中心治理体制在避免因集权而导致的寻租、外部性问题和“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等方面,有优于单中心治理体制的结构性优势。
(二)创造了多赢的博弈机会
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组织都是由有关的利益参与者所达成的一种契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校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其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办学者、管理者、学生、用人单位等,这些个人或组织对高校活动产生差异性的影响力,并对高校管理结果存在着多元的利益期待。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之所以容易产生搭便车、个人利益受压、基层权力缺乏等弊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利益制衡机制的缺位。权力之所以能让对方去做权力主体希望的事情,根本在于其独占性,如果其独占性遭到挑战,权力必然就会受到制衡。利益之所以重要,根本在于资源的稀缺性,稀缺资源的拥有权是拥有主动权和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下,高等教育资源能够实现多元、交叉配置,使独占进而胁迫的机会变小,每个利益主体都有参与权与发言权,而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就产生了利益制衡,更有动机和条件采取合作行动,以创造“多赢”博弈的机会。
(三)扩大了消费者的高等教育选择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产品由政府垄断提供,公众作为消费者,面对由政府计划供给的公共产品,不论种类、数量、质量如何,只能被动地接受。由于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有很大差别的,而政府在做出提供公共物品的选择时,诸如教育、医疗等准公共物品,不可能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个性化需求,政府只能从中性的角度做出选择,这就使得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个性需求得到满足,而另一部分成员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方面,由于各自的家庭经济状况不一、各地教育基础程度有差异以及学生未来职业理想不同,公众就会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规格的高等教育服务的选择,而政府在提供这些全面的高等教育服务时就凸显出无奈。而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带来高等教育产品供给的多种选择,不仅政府提供,其他社会团体甚至个人都可以提供,这样,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高等教育产品,从而使消费者的高等教育选择权得到扩大。
三、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下的政府责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全能型的,对高等教育事务承担着无限的管理责任。实践证明,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单一治理模式已出现了“政府失灵”,对高等教育发展造成诸多障碍。当然,推行多中心治理模式并不否认政府要继续承担发展高等教育的责任,实际上,政府承担的责任还非常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单位制改革,使大学的办学从封闭走向开放
在单位制度下,每一个单位都是一个封闭的小社会,单位同国家及上下级单位的关系,以及单位同职工的关系是行政性的而非契约性的,单位承担着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职能。单位组织“不仅具有专业功能,而且还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功能,起着政府的作用”。大学承担着多种多样的功能,“大学办社会”是当时的真实写照。大学单位制度的存在不仅使大学背上过重的功能负担,而且大学单位组织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稳定性也使大学丧失自主发展的空间,同时政府通过对单位的控制垄断了大学办学所需要的一切资源,迫使大学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指令行事,使大学缺乏自主办学的创造性和活力。受单位制度的影响,大学与外界社会的关系被政府隔开,大学不是直接与社会生活发生联系,无法实现从“大学办社会”到“社会办大学”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