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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的比较与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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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新旧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的主要变动以及中外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新准则中会计要素尚存在的局限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会计要素;比较;建议
  
  一、我国新旧准则会计要素比较
  
  (一)资产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的资产定义是:“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新准则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新准则强调了资产的三个特征:1.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2.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旧准则把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六大类,并根据其分类分别定义、解释和说明;新准则删除了资产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
  旧准则对如何确认资产没有规范;新准则则作出了明确的资产确认标准,即在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满足: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既满足资产定义又同时满足确认标准才可确认为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可在附注中做相关披露。
  变化后的定义从理论上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高度概括了资产的基本特征。尽管两者都认为资产应为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但两者阐述的重点却不尽相同,新准则强调了资产的形成和资产应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特征;旧准则则强调资产的可计量性。实际上,可计量性并非是资产的本质特征,它只是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的标准条件,是资产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旧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不够严密、准确;新定义则比较符合资产的逻辑特征。新准则根据资产的本质特征,把不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良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如“待处理财产损溢”、“递延资产”等。至于资产定义取消“能以货币计量”,是因为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因此,凡通过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满足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基于可计量性并非是资产的本质特征的原因。
  
  (二)负债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的负债定义是:“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新准则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新准则强调了负债的三个特征:1.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2.义务必须是现时义务;3。义务的履行必然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旧准则把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并根据其分类分别做出详细规定;新准则删除了负债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
  旧准则对如何确认负债没有做出规范;而新准则规定了确认负债的条件,即在满足负债定义的同时应满足: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既满足负债定义又同时满足负债确认条件才可确认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仅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新准则强调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特征,更能体现出负债的本质,跳出了旧准则对负债的逻辑循环解释之嫌;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与资产相对应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看负债可理解为负资产。旧准则中负债的定义没有包含这两个最基本的特征,显然是不完整的。新准则中取消“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是因为该描述不是负债重要的特征,即使在定义中不专门描述,并不足以否定某一项目构成负债的条件。事实上,偿还债务不限于以资产或劳务偿付方式,还可以用合作条件、人才交换等形式抵债。至于负债定义取消“能以货币计量”,原因同资产相同。
  
  (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新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则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投资人对企业的剩余权益享有所有权是所有者权益的本质特征。而旧准则强调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资产拥有权益,没有清晰表达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剩余权益这一基本特征,显然存在概念含糊不清的不足。新准则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不但反映了所有者权益的本质特征,还指明了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新定义反映了变化后的会计基本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更易于学习、理解。
  旧准则明确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并根据其分类分别做出详细规定;而新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如何分类未做出具体规定,但规定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四)收入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新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可见,新定义变化比较大。1.新的收入定义克服了旧定义中对收入的逻辑循环解释的缺陷。2.扩大了收入的范围,不限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3.删除了对收入的基本分类。4.强调了收入的三个基本特征: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收入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该流入不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收入最终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旧准则没有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新准则则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1.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3.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费用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对费用的定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新准则费用的定义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新费用定义的主要变化是:首先,它强调了费用的基本特征,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的发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最终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其次,体现了费用定义与收入定义的匹配性,收入将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使所有者权益增加,而费用引起的变化正好相反,真正体现出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关系;第三,明确了被确认的费用应列入损益,克服了旧准则中对费用表述不清晰的缺陷。
  旧准则中将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新准则删除了该分类,因为该分类的内容与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不相称。新准则增加了费用的确认标准: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确认费用一般采用三种标准:1.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的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2.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定义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3.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