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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引入公司治理模式的战略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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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的契约,治理起因于产权的分离,治理的功能是权、责、利的分配,治理模式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均衡分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的思想源流,导致了两种迥异的治理模式: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采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关键词:商业银行 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而且作为契约,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于是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在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权”: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即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说得更具体一点,企业控制权可以理解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的决策权。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的契约,治理起因于产权的分离,治理的功能是责、权、利的分配,治理模式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是一整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狭义上,是指在银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分配及相互制衡关系;在广义上,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解为关于银行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的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商业银行的目标、行为,以及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客户当中,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以及风险与收益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两种代表模式
  
  “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思想源流,前者以股东利益为主安排各项制度,后者认为公司发展是诸多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结果,这两种思想源流导致了两种迥异的治理模式: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股东单边治理模式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大多遵循“股东至上主义”逻辑,认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那些投资于企业专用性资产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具有专用性,并且股东获得剩余收入,承担着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出资者应该成为企业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导致的是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在该治理模式下,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出资者价值的最大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则表现为银行股东的收益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企业治理模式。该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性组织,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用物权的方式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是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所有权通过长期的交易合作来利用各自的资源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约定。因此,要素所有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
  
  两种模式的比较
  “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无疑是一种用特权界定财产所有权的法学理论和思维的反映,物权主要是从物质形态的归属角度界定财产所有权。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考虑到了人力资本同样具有专用性这一事实,得出企业出资人和包括管理者和雇员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分享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动摇了“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以来的认为只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才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传统观点,确定了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由股东转变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相应地公司治理的原则也由股东单边治理转向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