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乔治.艾略特的伦理思想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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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乔治·艾略特;伦理思想;利他主义;情感
论文摘要:乔治·艾略特是一位富有哲理思想的小说家。她的哲学思想中的伦理思想对她的小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艾略特的伦理思想深受费尔巴哈和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幸福观成为艾略特伦理思想的基础,在此基袖上艾略特深刻思考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的关系。
19世纪英国文坛的女作家乔治·艾略特是一位富有哲理思想的小说家,她年轻的时候就开始广泛接触各种各样的哲学思想并且紧跟当时的哲学潮流,深受各种哲学思想的影响,这些影响一直贯穿于她的整个创作生涯。乔治·艾略特通晓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拉丁语等多国的语言和文字,这使她能够将自己的阅读不再仅仅局限于本国,而是放眼于外面的世界。艾略特曾经涉猎黑格尔、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对查尔斯·布雷的哲学著作也很感兴趣,尤其是他的《必然哲学》中的因果决定论思想对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她在处理人物时经常会使用因果报应的观念。例如她的《亚当·比德》中的赫蒂的命运。在1840年时,艾略特还接触到了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其后,艾略特在《威斯敏斯特评论》当编辑,这给她提供了更多接触哲学的机会。《威斯敏斯特评论》上开辟有哲学专栏,艾略特经常会参与到其中的争论之中。而作为编辑,她也经常有机会接触当时在哲学界很有权威的一些人物,如斯宾塞等。出于对哲学的热爱,艾略特发挥语言优势,先后翻译了D·F斯特劳斯的《耶稣传》、费尔巴哈的《基督教原理》和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及《伦理学》等哲学著作。这些哲学著作的阅读、翻译对艾略特创作的伦理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如何处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的关系上,艾略特做出了自己独到的思考。
对艾略特伦理思想影响最大的,要数费尔巴哈和斯宾诺莎。费尔巴哈的哲学论着除了比较著名的《基督教原理》以外,他的《幸福论》也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关于幸福,费尔巴哈有着深刻的理解:每一个人作为一种感性的存在都必然要追求幸福。追求幸福是人的一种基本追求,但是这种追求本身还不是道德,道德总是和人应尽的义务联系在一起,人既应对自己尽义务(这就是道德中的自律),也应对他人尽义务(这就是道德中的他律)。费尔巴哈说:“道德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的真实的完全的健康的本性,因为错误、恶德、罪过不是别的,而只是人性的歪曲、不完整、与常规相矛盾,并且常常是人性的真正低能儿。真正有道德的人不是根据义务、根据意志(因为这会成为道德是由虚无中创造出来的)而有道德,而是他根据本性就是道德的。”费尔巴哈强调幸福不是单纯追求肉欲的满足,更重要的是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在自我与他者、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关系间题上,费尔巴哈首先强调了人对自己尽义务的必要性,认为人完成对自身应尽的义务是对他人尽义务的前提和保证,由此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总是利己的,并且这种利己是同人的道德自律相符的。费尔巴哈肯定了利己主义在道德中的地位,但我们必须看到,他的利己主义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只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有所不同。费尔巴哈所强调的利己主义的幸福观,“不是‘不合乎人情的’、‘臭的’‘狭隘的利己主义’,而是‘合乎人情的’、‘香的’、‘在对他人的爱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也正如费尔巴哈自己所说的那样:“我指的乃是这样的利己主义,他所包含的种和类,总括了属人的本质之一切的种和类,因为不仅有单数的或个别的利己主义,而且又有社会的利己主义,有家族的利己主义,有集团利己主义,有区域利己主义,有爱国利己主义。”费尔巴哈认为一个人只有尽了义务才能追寻到自己的幸福:“义务有着双重含义:一是表现为他人幸福的追求、为他人的利己主义服务;同时,义务也是对自己的爱好、欲望的限制和抑制。”人要是想得到真正的属于自己的幸福,那就要时时刻刻地把对他人应尽的义务放在首位,放弃自己的私欲为他人着想,只有这样你才能实现自己最根本的幸福。在费尔巴哈眼里看来,单个人的幸福不是真正的幸福,而且单个人是无法实现幸福的,人只有在彼此相互尽义务的过程中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幸福。所以,费尔巴哈所主张的利己主义是一种积极的利己主义,从单个到整体,也就是说要实现自己的幸福,就要承认他人的幸福,通过尊重他人,为他人尽义务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费尔巴哈的所谓利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利他主义。
同样斯宾诺莎也把自我保存看作人的天性,看作个人幸福的基础。斯宾诺莎认为:“德性的基础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虽然斯宾诺莎强调自我保存是德性的基础,幸福的基础,但是他并没有把德性和幸福归结为利己。因为他很清楚地认识到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都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的,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个人仅仅凭借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的。个体要实现真正的幸福,必须在使自己幸福的同时也使他人幸福,把自我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整体的幸福结合起来,在利己的同时利他。斯宾诺莎指出:“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
艾略特在其小说中处理人们的道德冲突时最常采用的一种药方就是爱与同情心。而费尔巴哈的伦理思想的核心就是“爱”,他在有关道德原则的论述中,特别强调了“爱”的原则,甚至把“爱”上升到宗教的高度。他认为只有“爱”才能把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与他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协调起来,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合理地融合在一起。
费尔巴哈爱的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之上的。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和对于“类”的意识,这种意识,不仅包括理性、意志,还包括爱。费尔巴哈认为:“类并不仅仅是思想;它存在于感觉之中,存在于意念之中,存在于爱的潜能之中。”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定义为“理性、意志和爱”,其中爱是最能表现人的本质的东西,爱是构成人的本质的要素之一。“如果人的本质就是人所认为的至高本质,那么,在实践上,最高的首要的基础,也必须是人对人的爱。”“一个完善的人,必定具有思维力、意志力和心力。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是品性之能量,心力是爱。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作为人底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人之所以生存就是为了认识,为了爱,为了愿望”。在费尔巴哈的思想中,他认为,人只要存在就意味着要学会爱,不仅仅是爱自己,不仅仅爱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而且要眼光开阔,去爱别人—费尔巴哈认为爱别人实质上就是通过间接的方法达到爱自己的目的。因而人在面对着怎样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幸福的关系这一矛盾,最好的药方就是由爱来完成。费尔巴哈还认为,人之所以具有同情心是因为基于自己对幸福的追求。他说:“怎么能不知道对于幸福的追求是同情心的基础呢?怎么能不知道对于受苦难者的同情心的发生,只是由于厌恶苦难,由于不希望受苦难,由于希望得到幸福;怎么能不知道同情心只是由于自己的对于幸福的追求可能受损害,同时并同情他人的受损害,同情他人对于幸福的追求受损害?”因此可以看出,在费尔巴哈的思想中,个人要想获得真正的幸福那就要学会爱别人和对别人充满同情之心。艾略特在自己的小说中也正是用爱和同情心去解决人物所遇到的矛盾。在《亚当·比德》中,赫蒂因为犯了杀害婴儿的罪而被判刑后,蒂娜紧闭自己的心门,不肯向上帝忏悔。是汀娜用爱与同情心解开了她心中的疙瘩,她循循善诱的话语,一点点地打动着赫蒂,最终赫蒂开始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向上帝忏悔。汀娜用爱与同情感化了赫蒂,使赫蒂的心灵得到了解放。
较之费尔巴哈,斯宾诺莎更重视理性在情感中的作用。斯宾诺莎认为:“我们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斯宾诺莎看来,这样的人就不能够得到真正的幸福,真正的幸福属于那些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主宰自己情感的人。要想让自己成为情感的主人,首先必须有对情感的正确认识。斯宾诺莎依据人对情感理解的正确程度,把感情分为主动的情感和被动的情感。“心灵中不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受情欲的支配,反之,心灵具有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能自主。”由此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只有主动的情感才能给人带来快乐,才能使人获得真正的幸福,而被动的情感只能使人成为情感的奴隶,失去所谓的自由。因而只要我们对情感有深刻的理解,我们的心灵就会处于主动的状态之中,成为一个有理智的人,成为情感的主人,从而获得人生的真正幸福。斯宾诺莎认为理智在情感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人能够用理智克制情感才能成为幸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