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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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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证券法中也是一项基本原则。证券市场的特有属性决定了该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旦违反该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准则
  
  一、证券市场呼唤诚信原则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盛行,证券已成为私人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了迅捷变现的场所,间接地促进了个人财富流入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与企业资金的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柱。可见,证券市场的存在对现代资本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证券市场是以证券这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交易对象的。证券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在于,证券商品的品质在交易前是无法勘察的,也不同于“经验”商品,即通过使用来揭示其内在品质的商品。它是一种“信任”商品,即其商品的内在品质要通过出售者提供的信息方能揭示。“因为证券本身并无实质的经济价值,它只是远离实际投资、生产和消费的价值符号,其价格不过是对资本未来收益的货币折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这种特性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这就是证券市场与其它产品劳务市场的不同。证券市场作为虚拟资本运行的特殊市场,必然产生最集中地汇集各种信息的客观要求,通过信息波动价格产生波动。在证券市场,信息如灯标对于夜航者,指引着社会资金流向各企业。但证券市场却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这使得证券市场成为充斥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市场,解决的办法在于消除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信息的获取和对称的过程就是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的过程。
  信息的不完全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总量上是不充分的、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具体又可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情形。造成信息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的搜寻、搜集和处理都存在成本;人的利己心(经济人偏好)会促使信息优势方人为地隐蔽或扭曲释放有关信息,从而加剧了信息的不完全性。产生经济学理论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信息优势方利用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条件,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所做出的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这样,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客户等现象也就出现了。信息不完全会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影响到市场均衡状态和经济效率;有损于投资者的信心,破坏证券市场博弈的首要要求——公平竞争。可见,如何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以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成为确保投资者的信心与利益、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而信息获取的公正、公开与公平,反欺诈、反操纵就应该成为该套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这恰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内含及地位
  
  《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各项基本原则中,诚信原则更强调行为人依照主观善意行事。它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该以最大善意进行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滥用证券权利,义务人也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善意履行义务,不应借机损害他人的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表述为:在当事人从事证券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所应遵循的准则。根据该定义,我们可得出证券市场诚信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观评价和道德的人性基础;(2)结果要件,指利益的较量均衡,体现出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谓信息,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所有资讯,包括信息披露方的个人情况等。行为要件要求交易各方获取的信息须对称。所谓利益,这里是指适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结果要件就要求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达到各方的选择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会的普遍行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为;善意只是诚信内涵的一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坚持依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方可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法律的专制与实践的混乱。
  诚信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证券法全部法律规则,经过高度概括、抽象的基本准则,在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它贯穿于证券法始终,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证券法律规范的高度概括与抽象,在证券法各具体制度中,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1.诚信原则具备成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品格。证券法究竟应当确定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过许多的争论。我们认为,若取得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资格,必须具备如下的品格:第一,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整个证券法的最基本的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诚信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这一理念及宗旨。第二,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证券法中,体现在主要的证券法律制度、规则当中,是对主要证券法律制度的高度的概括与抽象。因此,某个特定证券法领域的原则不能作为整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价值,是证券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证券法调控证券活动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证券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证券立法,确立了证券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制定证券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比如关于信息披露原则、反内幕交易原则、反欺诈原则、反操纵市场原则等,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第三,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而非具体的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依据,尤其是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反之如果能够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则可作为某一个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原则。但不能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诚信原则之所以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正当性。法律原则并不以既有法律的明示为限,它的存在样态是多样的。法律原则的效力或其权威性主要不在于国家权力、强制威胁,而是立基于其内容的正当性,原则的遵守‘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层面的要求’。而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各方共同的要求,是具有正当性的。
  3.诚信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伦理角度看,“法律原则通常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或极具共识的道德要求。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安排,同时寄寓着一定的伦理诉求。‘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尤其是诚信原则是极具包容的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源头,体现了证券法的意义脉络和价值追求,从伦理角度看是维系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或者是应然意义上具有共识的价值,背离了诚信法则,将使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根本破坏。
  4.证券市场的诚信原则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稳定性。由此,诚信原则是证券法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三、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四、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本质
  
  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以及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诚实信用为证券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物之注意对待他人事物,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被立法者规定为民商法规范之后,从而使该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