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大股东侵害与投票权非完备性(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从一个市场监管与大股东侵害的博弈模型出发,证明了在任何股市中都存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我们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充要条件出发,揭示了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并以此证明了大股东的最优选择即是将其用手投票权发挥至最大——即最大可能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的研究提示我们,治理我国股票市场中日益增多的大股东侵害行为,应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角度出发进行根本性治理,这样,才能通过博弈规则的改变而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
关键词:市场监管大股东侵害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
一、引言
现实中,中国股票市场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在逐年增多,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即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在逐年上升: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而到2003年底,据深交所统计,仅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就有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总发生额达到1580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占款超过430亿元。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了阻碍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正因此,它也成为了理论界和实际经济部门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至今为止有关此问题的研究,要么仅仅是对大股东的侵害行为给以实证检验,而并没有从理论上揭示其原因所在,如陈小悦,肖星,过晓艳(2000)和李康,杨兴君,杨雄(2003)等的有关研究;要么则将其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监管不力(张学东,徐成贤,宋利军,2000),或归因为新兴资本市场共有的不成熟性(段亚林,2001),或者是上述两种原因兼而有之(平新乔,李自然,2003)。
上述研究无疑有其各自的理论价值所在,但我们还需追问的是,为什么我国资本市场会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为什么新兴资本市场会有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害的共性?本文试图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角度,从理论上揭示大股东侵害行为的深层原因。
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通过建立并求解市场监管与大股东侵害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模型,一方面证明在任何市场(不仅仅是新兴市场)都存在大股东侵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下文的研究奠定模型基础。第三部分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角度,并结合上文的博弈模型,证明了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的必然性——即大股东较高的侵害概率与监管部门较低的监管概率(并存)的博弈结果;这部分的研究也进一步揭示出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根本原因——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第四部分小结,提出了本研究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二、大股东侵害的可能性:一个博弈模型的证明
这里我们通过建立并求解市场监管与大股东行为的两人博弈模型,从理论上证明在任何市场条件下都存在大股东侵害的可能性,从而为下文研究并揭示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和模型基础。
(一)模型假设
为了构建博弈模型,我们做出如下假设:
1,股票市场上存在大股东和监管者两个参与者。大股东有两种策略: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害或不进行侵害(以下简称侵害或不侵害);监管者也有两种策略:对大股东的侵害行为进行查处或不进行查处(以下简称查处或不查处)。
2,当监管者不查处、大股东不侵害时,双方各获得正常收益R和E1。
3,当监管者不查处而大股东侵害时,大股东可获得侵害收益E2,且E2>E1;而此时由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给监管者带来绩效和声誉等损失-L。
4,当大股东侵害而监管者查处时,大股东收益为侵害收益E2减去被查处的损失C(如大股东被罚款或受到行政处罚);此时监管者的收益为正常收益R减去查处成本F(如必要的调查取证费用)。
5,当监管者查处、大股东不侵害时,监管者的收益同假设4,大股东的收益同假设2。
6,大股东侵害的概率为ρ,不侵害的概率为1-ρ;监管者的查处概率为τ,不查处的概率为1-τ。
(二)支付矩阵
在上述假设下,监管者与大股东进行两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由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可见,当大股东不侵害时,监管者不查处的收益大于查处的收益,即R>R-F,因此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不查处;而当监管者选择不查处时,大股东的侵害收益大于不侵害的收益,即E2>E1,因此大股东的最优选择是侵害。
表1支付矩阵
参与者监管者
大股东策略查处(τ)不查处(1-τ)
侵害(ρ)E2-C,R-FE2,R-L
不侵害(1-ρ)E1,R-FE1,R
当大股东选择侵害时,监管者的最优选择则取决于不查处的损失L与查处成本F的比较:当L>F,即不查处的损失大于查处的成本时,最优选择是查处;反之则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