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两地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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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有利于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随着A+H内地和香港地区发行模式逐步推进及H股的大规模回归内地市场,两地资本市场将逐步接轨,这就促使内地市场与香港地区信息披露制度的接轨。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内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其中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持续信息披露;定期公告
与香港地区信息披露法律体系相比较,内地虽然基本构建了法律体系,但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完善。具体有以下方面:发行制度的不同,监管方式不同,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同,首次发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持续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差异,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本文主要探讨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运用事件法实证分析加息事件对于两市的收益率影响来说明两地市场信息披露的差异及内地市场这一制度的不完善;随后对两地持续信息披露中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分析,进一步论证沪地对于事件显著反应影响信息披露效率;随后结合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两地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及利弊,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持续信息披露即指公司上市后所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在报告类型上,两地市场均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财务报告是公司对其当前业绩和未来业绩全面系统的说明和陈述,而财务报告中所列出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差异也是持续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第一,香港地区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定期报告的批露要求。具体有以下特点,在定期报告的披露中除了一般性信息披露要求外,还根据行业如航空、铁路营运、钢铁、石油化工、零售、工业等不同特性给出具体的行业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内容较多,要求年报财务信息披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过去五年内的一般业务发展概论和其他财务内容要求更为具体;财政年度内主要公司管治对于董事的酬金方面的信息披露规定更为详细,对于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香港地区都更长。
第二,大陆地区定期公告的特点,一是大陆地区《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对于持续信息披露中定期公告的要求大多为一般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没有根据不同行业制定差别信息披露细则,不利于不同行业的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及完整性,尽管内地市场也有银行业等少数行业的披露法规,但法规内容不够完善,导致行业内部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信息比较和披露的监管。二是在财务信息批露中,内地要求更为简略,仅对过去3年的主要财务信息披露,没有董事会的薪金披露规定。三是相关法律在对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持续信息披露法规方面的法律责任界定较粗略,相关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甚至仍然空白,对于以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交易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