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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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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美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启示
  [论文摘要]美国是实施政府主导型(又称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中国的理想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应该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管理和指导下,充分发挥中央证券监管部门垂直领导下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庞大、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它的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发行品种、市场容量、市场发育程度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是首屈一指的。近年来,它更是呈现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票流通性显著增强、市场发育程度不断加深的强劲势头。与此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也自称是运行最自由、管理最严格的证券市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以其实用性和高效性为众多国家所效仿,也为我国证券监管提供了许多启示。
  一、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美国是实施政府主导型(又称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即以政府为监管的主导力量,制定系统的证券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
  1、系统、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就致力于对证券市场进行详尽的立法,经历半个多世纪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驾驭着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在较为健全的证券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建立起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一管理的层次分明、覆盖面广、权威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
  目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已建立起以(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维护证券业的安全性、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例如:(1933年联邦证券法》主要是以公开原则规范证券的第一次发行,要求对证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证券给予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禁止以欺诈手段销售证券,违者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1834年证券交易法》则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后的交易行为,包括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交易行为的管理,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法律地位和职责。(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则是在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于各领域的背景下制定的,它除了再次强调SEC的职能外,特别鼓励和倡导国内证券市场采用新技术。上述三法在美国起了“证券宪法”的作用。除此以外,政府还辅之以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证券关系法、各州的法律和判例,如(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以及(1995年内幕交易私人诉讼改革法》、各州的《蓝天法》等,共同构成健全的美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2、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众所周知,完备的立法体系需要一个集中、权威、高效的机构来保证其执行。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是这样一个机构。它依据《1933年联邦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建,是一个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的管理机关,行使着美国证券监管法律所赋予的职责。SEC在机构设置上以纵横交错为特色,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以完成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控任务。
  SEC总部设在华盛顿市,下设公司财力部、执法部、投资管理部、市场监督部等职能部门;还在全国各地的11个城市中设有地方或地区办公室,负责当地的证券执法。SEC的职责和职权包括:(1)负责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定并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2)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根据授权对证券交易中的投诉和其他可能违法的迹象展开调查;(3)当案件涉及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会员、注册的经纪人或中间商时,SEC有权进行行政诉讼并作出判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当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事件时,SEC可以诉渚法院要求给予民事罚款或将证据移交司法部,请求对当事人予以刑事诉讼。
  由于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者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如财政部或联邦储备银行等),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保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职权,这就保证了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二、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利弊
  美国证券监管虽然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体制,但其自律管理也相当发达,并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证券自律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联邦证券交易所隶属于SEC,执行SEC的部分职能,管理全国各交易市场。联邦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股份企业,在SEC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会员,实现自我管理。所有在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的集团、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商和经纪人都必须在交易所注册为会员,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指导。二是场外证券商的自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它也实行会员制,吸收场外交易者包括证券公司、投资机构以及个体证券经纪人为会员,负责所有会员的注册,并主持注册考试和调查,同时,利用电子计算机化的统计系统、报价系统和转账清算系统,监视场外交易中的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变化,防止不法交易的发生。
  美国的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优点主要有:(1)管理机构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能够更为公平、公正、客观、有效、严格地发挥监管职能,从而更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协调证券市场乃至与国外证券市场的关系。(2)具有专门的证券立法和统一的证券法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性和管制的深度与广度,突破了跨地域的管制界限,监管力度更加强大。(3)政府监管机构作为居于超脱地位的纯公共机构,其非利益导向性使之更为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4)政府部门在监管结构中的最高地位使得政府监管可以有效限制自律组织的“自利”弱点并加以合理和引导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