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新闻报道的功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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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闻报道功能 信息传播 舆论监督
论文摘要:证?新闻报道与一般新闻报道一样具有宣传教育、服务指导、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文化娱乐等功能,但由于报道题材的特殊性,证?新闻报道又更多地体现出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功能。
新闻报道一般具有宣传教育、服务指导、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文化娱乐一等多项功.能.。证券新闻报道除了同样具有这些功能而外,由于报道题材的特殊性、证券新闻报道在实现这些功能的过程中又体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对某项具体功能体现的一强弱与其它新闻报道有所不同,即证券证新闻报道更多地体现出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功能。
一、传播信息是证券新闻报道的最基本功能
与其它新闻报道偏.重于强调宣・传教育为第一功能不同,证券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首推信息传播。这是因为:一、证券市场每天都要产’生’出’大量的信息‘;除了在证券交易日从证券交易场传出的随时变动的交易行情外,全国1000多家股票上市公司几乎每天都有股权转让、送配股、重大经营项目.和重大人事变动等一系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同时还有许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国家宏观政策如利率调整、行业倾斜等方面的信息用“信息爆炸”一词来形容证券市场的信息量一点也不为过.,这是其它新闻题材领域所无可比拟的.。二、没有哪一类新闻的受众能象证券新闻的受众那样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切身利益关系。在信息可以致富的今天,其它领域的信息对人们也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远不如证券信息与人们的关系来得及时、直接和重要,因为在证券市场,谁能最早获取准确的信息就意味着谁能获得财富。如果说,“信息致富”在其它领域还是个带有鼓励性的词语的话,那么证券市场的众多投资者对此却有切身的感受。既然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接踵而至,人们对证券信息的需求又如此迫切,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报道内容的证券新闻,就理应以传播有关证券信息为自己的第一要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更多地带有“信息纸”而非“宣传纸”的特性。
由于证券信息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价格走势,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采取了一系规范措施。,’
首先,在规范信息传播媒体方面,采取了“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即批准几家在证券信息传播方面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二)在不同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必须最先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使之广泛、同步、一致地达到每一位投资者,以确保在信息的获取上,市场的不同参与主体均能享有同等的待遇,这也是为了体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除了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外,有关部门还对其它证券信息传播媒体制定了规范要求,《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应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主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其次是对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13项重大事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又补充了10项重大事件。之所以对这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作出一系列规定,是因为它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
再次对信息传播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涉及证券市场价格走势的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来自于决策层的有关政策信息,应该予以及时传播,但又必须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股票进行评论。
尽管有关部门对证券信息传播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规范化管理措施,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违规披露。所谓违规披露,就是指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擅自抢发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影响的重大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证券主管部门的重要政策信息和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件必须经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在指定报刊上统一发布,但有些人因为工作、职位上的关系往往会提前获知这些“内幕消息”,结果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在信息传播上的违规行为。
在所有违规披露事件中,最经常出现的是一些上市公司所在的地方新闻媒介和行业报刊,这些传媒由于地缘和“行业对口”的关系,极可能会提前获得一些“内幕消息”,他们常常从本地区、本行业报道的角度,抢在指定报刊前传播这些信息。
另外,还有一种违规披露信息行为,常常发生在一些股评文章而非纯消息报道中。有关法规明文规定: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但这些人由于职业关系,也经常会事先了解到一些尚未公开的信息,他们在进行行情分析、“引经据典”时极易有意无意地充当了信息违规披露者的角色。这些“内幕信息”因为被“淹没”在评论文章中,不容易被人察觉,所以这种更为隐蔽的违规行为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解决所有这些违规问题的办法,除了上市公司要严守“机密”、各新闻传媒自觉增强法制意识、认真领会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精神以外,有关部门要加强惩罚力度,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出发,对违规者要严惩不怠,唯有如此,才能把违规披露事件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