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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何种有效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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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对金融机构实施 “两管理、两综合”管理模式的内生逻辑

(一)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客观要求。此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个体健康的总和并不等于整个宏观体系的健康。同时,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总体看,强化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作用,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趋势。我国“十二五”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从金融系统性稳定的角度出发,在保持微观健康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宏观总体的系统性稳定和健康性,重点是逆周期管理。此框架的建立对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取各种经济金融信息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承担着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职责。因此,客观上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等途径,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更加密切的信息沟通,从总体上准确把握辖区金融体系的运行和风险情况,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依法行政与机制创新: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两管理、两综合”管理模式解析构建和具体工具的设计,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二) 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有效履行央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在要求。2003 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并赋予了其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力。但一段时期特别是银监分设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使一些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职责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偏差,认为人民银行主要是负责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不再具有微观监管职能。在这种思想认识下,个别金融机构甚至出现了对人民银行安排部署的工作重视不够、配合不力、消极应付的情况,客观上对基层央行的有效履职形成了不利影响。实际上,人民银行具有的宏观调控职能是与微观监管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相辅相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的名称仍然叫做“金融监督管理”,在第三十二条还具体列明了人民银行在九个方面具有的直接检查权,并在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赋予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检查权和特定情况下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权。此外,《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各级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特定的非金融机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人民银行所具有的上述监管权,既是履行自身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法定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也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后危机时代,各级人民银行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金融监管协调的同时,通过强化自身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方向、理顺关系,切实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三)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提高央行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客观需要。中央银行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各项日常业务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但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本质上带有公共产品性质,而且是一种有管理的服务,或者说叫“管理型服务”。金融机构在接受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银监分设后,人民银行从提高履职专业化程度的角度,提出了加强“服务型央行”建设的目标。这种提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也已经包含着“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一些地区从一个端点走向了另一个端点,表现出一定的“重服务、轻管理”倾向,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客观上加大了区域金融体系的运行风险。与此同时,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与服务资源分散于多个业务部门,仅从降低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金融机构成本和费用的角度考虑,也十分有必要通过整合资源、归口管理的方式,不断提高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这也正是“服务型央行”的具体体现。

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两管理、两综合”。(一)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随着内蒙古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选择在呼和浩特设立分行,原有的金融机构也在加快新设网点的布局。对新设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说通过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资格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解决了其经营合法性问题的话,那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则是其各项业务得以正常开展和合规运行的基础技术保障。在管理内容方面,将央行法定职责内的所有涉及金融管理与服务的项目进行汇编,项目分为十一类,细化为 36 个具体项目,便于金融机构系统、完整、准确地理解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寻求业务指导。在管理流程方面,按照“书面告知、集中受理、分项办理、统一反馈”的原则,形成了由一个牵头部门负责所有相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和批量处理, 然后由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与审核, 最后由牵头部门进行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工作格局。这种格局实现了新设金融机构来行办事的“一点接入”,改变了过去新设金融机构需要与人民银行多个部门进行分头接洽的工作方式,提高了服务效率。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措施将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的关口前移。在明确管理要求的同时,强化对新设金融机构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促使金融机构更早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潜在的风险,保障新设机构合法、内蒙古金融研究。(本论文由://shlunwen.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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