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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整合德法力量实现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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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作为社会规范系统的构成,蕴涵着潜在的价值。其价值的实现需要行为主体自身道德内在动因的作用,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外在制约。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同促进行为主体的信用意识、信用行为和信用评价的实现。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构建信用制度是实现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的保障。
  [关键词]行为主体;信用;道德;法律;价值
  
  道德和法律虽然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体系中分化出来后,二者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发挥着其功能,在发展中产生一定的差异,表现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人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以其强制力规范人的行为。道德和法律的这一作用的方向性的差异,说明了只有用二者的整合力量才能使行为主体在信用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益。建设和谐社会,使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良好道德规范,需要道德和法律力量的互补和凝聚。
  
  一、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力量促进行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
  
  “信用”作为一种规范存在并起作用,它应该由其内部诸要素和各系统的相互协调而运行。其中,信用意识是行为主体在行动和即将行动中应首先具备的,这是他的活动是否具有信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决定信用行为选择是信用行为发生前的思维过程,它是行为主体在一定信用意识支配下,在不同行为后果之间进行取舍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行为主体,也就是行为人除了适应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外,还要树立诚实守信、明理的意念,具备产生信用的思想素质。这里所说的思想素质既包括着伦理道德,也含有法律意识,即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认识、观念、信仰和评价的总称。道德对信用意识的规范约束通常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制约,通过内心信念等手段,以唤醒行为主体的良知、荣辱心等,来决定其行为活动的道德心理机制。法律对行为主体的信用意识的外在规范,是通过其制定、规定和实施来影响行为主体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在法的环境中形成良好的守信观念。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形成规范合力共同决定着信用意识的选择和取舍。
  
  二、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推动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
  
  信用行为是活动主体在人际交往、经济活动中能否产生诚实守信效果的关键环节。信用行为的过程是道德规范起重要作用的发展和延伸。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教授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一书中,对“道德”的界定为――“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照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从道德的功能来讲,它是在揭示道德内部诸要素的有机整合及其相互关系的道德结构的基础上。所展示出来的对信用行为主体所产生的功效和意义。一方面,从道德规范性来看,它要求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应该使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协调一致,把信用作为一种约束个人天性、个人片面行为的内驱力。另一方面,从道德的外化来看,通过树立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进行道德批评,道德的激励功能使行为主体对他的行为方向进行调整和控制,并监督着行为方向的发展,对符合信用要求的行为给予自我鼓励,对失信行为加以自我调整和制止,从而端正自己的行为方向和方式,实现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价值目标,体现出理想人格,达到抑恶行善的目的。这种过程的发展构成了行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因。
  信用行为的过程也是法律规范起重要作用的发展和延伸。法律对行为主体既有静态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有动态的行为规范约束,在动和静的状态中维系着法的运转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与准则,促进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产生良好的个人和社会效果。法律之所以能够帮助人们在自己的行为或活动中获得最佳的实际效果,原因之一就是靠其权威性、强制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定,指引人的行为,同时行为主体可以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行为方式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保证信用的有意性,这为信用行为获得效益创造了前提性的法律条件和保障措施。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引,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和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禁止、必须做什么或者告诉人们无权、不得做什么,这既是法律规范的首要目的,也是对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如何做到行为信用的规范性要求。法律通过其规定和实施来影响行为主体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他律意识,引导行为主体向着法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保护他人免受失信行为造成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性的惩戒,使那些尚未具备自律力、不能自觉遵守信用准则的人放弃、改变其失信的行为,养成信用行为。这种实践过程成为行为主体活动的外在动力。
  因此,要使道德与法律规范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
  
  三、运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标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是信用结构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他人借助于道德和法律对行为主体的信用后果及所产生的影响的价值判断,并通过道德与法律等规范力量来实现的活动。从这一意义来说,信用评价包括道德信用评价、法律信用评价和其他规范的信用评价。
  道德信用评价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道德准则,借助于社会舆论、习惯准则和人们的内心情感等手段,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信用后果及影响作出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以达到“实现信用”的目的。道德信用评价通过认识、判断、反省、实施的功能,实现行为主体对信用规范、信用原则的内化和自身对信用意识与信用素质的行为外化的统一,实现行为主体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目标。道德关于对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问题还体现出一种道德制裁的功能,也就是通过道德以评定行为是“善”是“恶”而规定要作出类似的行为或禁止作类似的行为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精神和思想观念,强化出道德系统中准则规范以内心的命令、舆论的压力和传统习俗的约束作为制约失信行为的重要力量,使行为主体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受到社会的道德信用评价的同时,行为主体依照自己的内心信念对自己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完成的行为的动机和会出现的后果进行主观的评价与判断,实现被评价者与评价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所说的“行为反思”、“行为自律”的过程。总之,他人与社会的道德信用评价与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信用评价共同作用、彼此协调,即把道德信用评价的外在要求和行为主体的内在认识尺度的力量结合起来,从而提高行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
  法律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法律价值准则、法律信念等标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质成效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它的对象包括行为主体与受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信用评价的标准在于判断行为主体在活动中维持与受信者的利益以及行为主体与社会利益是否平衡。在法律信用评价中要求信用行为主体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从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得损人利己,不得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信用评价亦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主体是否为守信的行为。从法律信用评价的主观方面说,应根据行为主体的外部行为看他有无可能或有无目的而导致失信的故意或过失来推知其内心状态。从客观方面说,要看行为主体失信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法律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行为后果及影响进行定性和处罚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能根据自身功能对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违背信用、并违法而造成他人或社会受损害作出判断及对其危害后果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