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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流动青少年女性的性越轨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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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规范 性越轨 制度分割
  论文摘要:流动青少年女性的性越轨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某些主观动机之外,它也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分割、文化冲突、卖淫社会化和卖淫市场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动员社会各个行动主体,从政府、社会、企业、司法的不同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一、引言
  越轨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社会规范则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准则,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内容十分广泛,包含了不同的种类和形式。正是藉于社会规范的这种宽泛性,从而为社会学对越轨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宽泛的研究对象。在人类的性行为领域,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范,没有哪一个社会放任人类的性行为彻底自由,也没有哪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可以将性作为自己绝对个人的事情而不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由于各个社会的性社会规范存在差异,对于性越轨行为的界定并不相同。但是几种典型的性越轨行为,如:卖淫、同性恋、淫秽物品等,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均将此表明为越轨,甚至归为非法活动。笔者在本文着重要讨论的性越轨行为是卖淫,因为相对与其他越轨行为,卖淫嫖娼是历史最久,范围最广,社会危害最深的。新中国初期,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对娼妓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清除,卖淫一度在我国绝迹。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卖淫嫖娼又死灰复燃且来势十分凶猛,从事卖淫的妓女数量日趋庞大,有学者推测她们已经占到总人口数的0.8%。[1]
  笔者在2006年4月对某市收容教育所女学员的调查中,惊异地发现,这些因卖淫被收教的年轻女性竟然有着如此相似的经历。她们都来自农村或小城镇,最初来到城市从事的都是正当的职业,其中多数人都是工厂流水线上的普通女工,她们的整个角色转变大致经过了这样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怀疑:当她们开始对现在的社会地位和角色感到挫折、精疲力竭或是厌恶时,怀疑就可能因应而生。第二阶段――找寻替代角色:她们对自己的工作感到厌恶后,会通过频繁的变换工作找寻新的希望。第三阶段――行动或是脱离阶段:笔者发现这些被访者在其城市化过程中都有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即离开工厂――失业,或者投入到娱乐场所从事服务性行业。
  第四阶段――创造一个新的认同:她们开始认同卖淫群体中的价值观,找到了新的参照群体。
  尽管卖淫行为在中国构不成刑事犯罪,但仍然算作是违法行为,对于从事卖淫的女性也是为社会不耻和不容的。那么为何会有这么多的女性投身到这种行业中,她们的这种角色转变存在着哪些共性,有哪些社会因素促使了她们的转变?在尝试找寻以上问题的答案时,笔者并不想将研究对象局限在这些因为卖淫被收教的女性身上。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些被警察抓获并被认定为娼妓的女性的卖淫行为与那些躲在暗处的性越轨者――高档酒店的色情陪侍,长期包养的情妇、二奶所从事的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典型的性与利的交换行为,都属于性越轨。社会学的目的是发现社会生活的规律,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社会学的视角从制度、市场、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找寻促使流动青少年女性产生性越轨行为的原因。
  二、流动青少年女性性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三重制度分割将这些流动青少年女性隔离
  在社会的最低层,限制了她们的垂直流动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通过户籍制度体现出来的。中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流动日益频繁,户籍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它已不再是农民进城的最大障碍。但是户籍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分割机制,对人们的职业地位获得和经济地位获得依然产生着持续而显著的影响。在西方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着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即初级市场和次级市场,并且这两个市场中的劳动力是相对固定的。初级市场的特征是,高工资,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提升机会,就业的稳定性,工作规则是公平的和有适当程序的。而次级市场的工作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几乎没有提升机会,就业不稳定。工人与监督者之间的关系过分人格化,严酷、专断的工作纪律等。由于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与西方社会经济社会的市场分割相比,当前中国社会的市场分割就显得更为复杂。概括起来,至少存在着三种分割机制导致的市场分割:二元的社会结构导致的城乡分割;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的体制内或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分割;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导致的(专业性)人才市场与(非技术性、体力)劳动力市场的分割。[2]
  在这三重分割机制下,绝大多数的流动女性,被隔离在社会等级的最低层。尽管她们顺利的从家乡来到了梦想中的大都市,但是由于她们的这种非正规流动和她们自身的条件――学历、经验等已经将她们限定在了劳动力的次级市场上,并且多数都是在私营或三资企业。在城市中,她们从事着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收入微薄的工作。更让她们感到心灰意冷的是,这些工作没有给予她们发展的机会,比如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职业经历累计和晋升的保证机制。许多工厂的招工年龄限制在23岁以下,每隔一段时间工厂都会清退一些年龄大的,工作时间长的女工,再招一些年轻的补充进来。这些女工的工作不需要任何技术,从事的都是一些重复性的体力劳动。对于一个来自异乡的女性,她们的流动已经被社会的正式制度和结构排挤到正规制度安排之外的领域,使她们处于社会边缘状态。在现实社会中要想进入到初级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先获得学历和文凭,通过正规的流动方式,进入到正规的就业群体。而横亘在两个劳动市场上的鸿沟,限制了这些年轻女工向上流动。无论她们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干的多好,她们也没有提升的机会,而且她们随时都有被工厂解聘的可能。作为一个没有城市户口的外地人,尽管她们是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一名劳动者,但是她们却无权享受医疗、失业、教育等各项社会福利政策。当她们对不公平的现状有更多感受和意识,她们对社会越来越不认同,加之处于不愿回农村,又无法融入城市的两难境地,使得她们中的许多女孩决定拿出青春、健康、尊严来赌一把。
  (二)传统与现代的文化冲突是促使这些女工发生角色转变的文化因素
  文化冲突导致犯罪,是当代犯罪学理论中的一个著名论点。犯罪学家赛林曾说:“文化冲突将直接造成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冲突的一方必然是犯罪。”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面临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变异性价值观的挑战。这种“传统”和“现代”的冲突,在女性角色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女性渴望经济上的独立,追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她们主动走出家乡到外面找寻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能够给女性提供实现目标的空间与男性相比是相对缺乏的,这也直接造成了女性的相对贫困感高于男性。面对现实的困境,这些女性又甘愿沦为娼妓,将自身作为商品出售。
  从她们对待爱情婚姻的态度上,更能看出“传统”与“现代”两种价值观的杂糅。一方面,她们离开家乡来到都市,追求并实践着自由、开放的婚恋观,谈恋爱、婚前同居等行为,对于这些女孩来说,都是很普通的事情;可一旦出现感情危机,她们又会受到传统价值观的影响,觉得自己失去贞操,害怕别人看不起自己,于是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
  (三)卖淫社会化和卖淫市场的形成
  卖淫、嫖娼行为是悖德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国家在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其收效甚微,甚至表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概括起来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卖淫、嫖娼活动向社会化发展[3]
  从地域上看,卖淫、嫖娼活动不仅在沿海开放城市盛行,现在已经蔓延到全国各地,就连一些偏远山区也出现各种色情服务。从场所看,卖淫尽管是隐蔽的,但是嫖宿的场所已经趋于社会化。这些场所既有高档的星级宾馆,更有综合性服务中心,如舞厅、卡拉OK厅、健身中心、休闲会所、桑拿房、按摩屋、洗头(脚)城等。而且卖淫、嫖娼活动除了纯粹的金钱与肉体的交易外,它也融入到了经济、社会活动的许多方面,成为人们进行权力与肉体、关系与肉体、利益与肉体的交换。正是由于卖淫、嫖娼活动的社会化,使得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人们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容忍力普遍增强,形成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态度。对那些进城务工的女孩来说,不管是来自多么偏远的地方,当她们无法在城市中使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财富,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存时,她们都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这条便捷的求生之路,因为在她们周围有太多人从事这一行,而且进入的途径异常简便。记得有一位被访者告诉笔者,“我们住的那个地方好多做小姐的,大街上谁是小姐一眼就看出来了。(怎样才能进入这一行呢?)很容易的,那里有很多化妆店,就是那种一间房子,里面放着吹风筒,梳子,化妆品之类的东西。只要去一个化妆店里说一下,就会有人过来帮你化妆,然后就会被带到KTV包厢里……”(收容教育所,2006年4月)。
  卖淫场所的普遍,进入的便利,与正当工作的稀缺和进入的苛刻(许多工厂在进入时都要交纳押金、扣身份证等),形成鲜明对比,也促使这些被排斥在城市边缘的年轻女孩,转而投靠这种为世人所不耻的行当中。
  2.卖淫、嫖娼活动产业化的发展趋势
  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商品化的泛化趋势,即原本不属于商品的东西被泛化为“商品”,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性”的商品化。在卖淫市场中,买卖双方所遵循的是市场原则,自愿交易,按质论价。在这个交易中,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卖方――卖淫者获得金钱,买方――嫖客获得性满足,中间环节――“妈咪”和“拉皮条的”收取管理费和介绍费,酒店、歌厅、发廊则从连带的受益中获得场地费。[4]这个产业链之所以能够运作成功,得益于每个环节的正常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利益分配制度,每个参与其中的人,为了各自的利益,都努力维护它的运行。许多被访者承认自己卖淫是受到朋友的劝说,也是朋友介绍她们去那些场所工作,事后她们才知道,原来介绍一个人到这些发廊、歌厅等地去卖淫,是可以得到好处费的。卖淫女只是这个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她们甚至要受到其他各个环节的层层剥削。但是目前国家的正式控制手段,仍然停留在对这些处在弱势中的卖淫女的打击,而对于其他的环节的参与者的控制和打击是非常微弱的。例如,在访谈中笔者发现,警察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都是当场抓获,当场取证,分别把卖淫者和嫖娼者带走,但是对于“妈咪”和“皮条客”则很难抓获,一般对场所的处罚也是很有限的。对于这些无权无势的卖淫女一般采取罚款、送收教所的惩处方式。而那些被抓获的嫖客,大多数都是有一定身份、经济状况良好的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他们往往会动用各种关系来说情,最后的处罚主要就是经济上的,而被送去收教的则是极少数的人。对于这些贫穷的女孩和她的家人来说,这次收教的费用和罚款,都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被抓获的结果更是让她们从秘密的越轨者变成了贴有标签的卖淫女,出来后,她们的境况可能会更加的艰难。我想这也是许多女学员,在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卖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