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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国的城乡关系(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传统研究中,对于城市与乡村的概念区分常常含混不清。在中国历史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关系是其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两者概念意义上的不清晰,在今天看来,长期存在着研究上的许多误区。在城乡关系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明清两代勃兴的市镇,其繁荣之势一度使研究者将它们归入了城市加以考察。它们应该归属于城市还是乡村,对明清城乡关系的变化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且市镇本身在发展状况上的多样性,使城乡关系问题显得更加复杂。本文分析指出,研究历史时期的城市、乡村及其两者之间各种关系,应该立足于当时的情景和民众的认识与判定,不应该以现代的理念与标准来简单地评判历史时期中国城乡关系间难以形容的复杂性。

关键词:城市乡村城乡关系社会精英

一引言
在中国历史的研究中,城市与乡村问题是每个专门领域的热门。尤其是从上个世纪以来,有关明清两代社会与经济的研究中,问题的细化与论述的深广度,引起了又一个城乡研究的热潮。
实际上,对城市的研究,是从传统的都市(都城)开始的,到上个世纪,已将底层乡村市镇的研究推展到极致。这不但体现了学界对乡村社会的关注日益增强的趋势,也将城市史研究推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其中最为典型的现象,是市镇史研究的勃兴。很多学者,已将市镇史研究作为中国历史乡村研究的替代;但另一方面,也有学者的部分市镇研究被认定为城市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有关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之中。
然而,一般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其“乡村”的概念经常是含糊不清的,只要是府级以下的,就可视为乡村。由于传统对于城、乡问题的研究,大多并不是直接针对城市或乡村而引发,而是在探讨相关问题时,如乡绅地主、地方赋役、商品流通与市场、基层管理、地方治安、地域社会和文化、“共同体”研究等,才关涉较多。在城市与乡村问题的研究中,大概所有的学者都会注意到市镇的问题,即市镇应当归入城市还是乡村?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但对市镇本身的研究论述,成果已十分丰富。最先对中国市镇史加以研究的,是日本学者加藤繁。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加藤繁就已经注意到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都市形态问题。他的研究成果结集于《中国经济史考证》(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共三卷)。此后还有曾我部静雄的《唐宋以前的草市》(载《东亚经济研究》第16卷第四期)、周藤吉之的《宋代乡村中小都市的发展》(载《史学杂志》第59卷第九期)等。五六十年代以来,欧美学者开始注意中国历史上的城镇化问题。美国的施坚雅(WilliamG.Skinner)在这方面的研究相当突出,他的《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最初连载于《亚洲研究》(vol24.1-3,1964~1965),以区域体系和中心地理论,着力于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城镇化过程,在中外学术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久,由他主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出版了。该书集合了施坚雅本人以及芮沃寿、章生道、牟复礼、斯波义信、伊懋可等人的研究成果,系统地从中国城市的历史发展、空间体系视野下的城市、清代中国城市的社会结构三大方面进行了论述,仍然贯穿了施氏提倡的区域体系的研究方法。[1]
中国本土的学者,从五十年代以来就展开了关于江南市镇等方面的研究,最具代表的是傅衣凌的《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八十年代以后,傅宗文、王家范、陈学文、樊树志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市镇史问题作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有关明清市镇的代表著作有王家范的《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一期)、樊树志的《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陈学文的《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北京)1993年版)、包伟民主编的《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1840-1949)》(知识出版社(北京)1998年版)、蒋兆武的《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台湾刘石吉的代表作《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也很早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影响较大。在日本,川胜守从社会史的角度进一步加深了市镇研究的领域,其着《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空间与社会形成的历史学》已由汲古书院于1999年出版。
所以,关于明清市镇的研究,尤其是关涉江南地区市镇的研究,基本上在二十世纪最后十年内达到了巅峰,研究堪称已尽极致,事实上此后的研究也少有热潮。
我们看到,在这些宏富的研究成果中,一个令人注目的趋向,是乡村“都市化”问题,这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和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过程;都市化的水平以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标志。有学者曾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城市少,数量不多,还谈不到都市化的过程。[2](PP15-16)但更多的学者,主要以江南地区的市镇为案例,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樊树志就曾在上个世纪后半期,作出了史学界对市镇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地位缺乏足够的评价。他认为,市镇的兴起与发展,反映了乡村逐步都市化的进程,因而“市镇作为城乡间的中介和过渡地带”具有了显著的历史意义;并进一步强调,从某种程度上讲,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也就是“乡村不断都市化”的过程。这里,他明确了市镇只是城乡间的“中介和过渡地带”,揭示了城乡关系在“都市化”这个媒质上的动态发展现象。[3](P5、12)
因此,本文在清理学术史的基础上,集中考察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问题,主要是指府县级城市及其以下的市镇和村落。由于明清两代市镇勃兴的关键地域,以江南地区(太湖平原为中心)为最重要,这里的市镇又往往被学者们纠缠于城市或乡村的交叉表述之中,具有较多的复杂性,因此本文在多数情况下,就以明清江南市镇的定义、属性等为讨论的例子。这也是现代城乡历史研究中,最易出现分歧和概念冲突的部分。国外有学者将这部分中的城市定义为“地方城市”(LocalCity),或称“普通城市”,包括“地方中核城市”(CentralRegionalCity)、“地域中心城市”(RegionalCity;县中心、准县中心)、“农村中心”(LocalTown;地区中心,地方镇)。[4](P158)这仍然是现代意义上的城市阶层分类法。不过,我们在分析中国历史上的城市,可以适当地关注这种分类体系。至于城市、乡村本身的定义及其明清时代的人们对这两个概念和属性的认识问题,已作另文详细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二城市与乡村
城市与乡村是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但两者之间界线的不明确性,早被中国人文地理学界的学者们所指出。古代的“城”与“市”最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者,“以盛民也”;“市”者,“买卖所之也”,而且“有垣”。[5](卷13下、卷5下)“市”不但存在于当时的王城,而且也广泛地存在于其他城市与乡村之中,大多设于街道两旁;农家用来“以有易无”的市,则多分布于城门外的大道两旁。[3](PP17-18)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人口逐渐增多,手工业生产与商品贸易活动多向城里集中,市就在城内或城边出现,“城市”一词便被普及于这种集政治权力与贸易活动为一体的人口集中居住地。而当代所云的城市,已与古代的城市大为不同。[6](P155)日本学者也曾指出,“城市”一词的语源,出自中国。而中国城市的概念,则出现于战国。到宋元时代,时人的意象中,已认定只有“大邑”才具备城市的资格。[2](P155)
在古代,城市还有明显的等级次序。按照施坚雅对清代中国城市的界定,大致可以分出上位治所(首都、省会、府州治、直隶州治)、中位治所(府州的非附郭县治)、下位治所(直隶州属县、非直隶厅治)三类。[1](PP327-410)斯波义信曾参照这种分类法,研究了宋代江南的城市化形态,所选择的城市样例,都是府州县城。[7](PP291-374)毫无疑问,这些考察对象归入城市一类,是十分正确的。施坚雅还指出,在中国,都市的概念一直与衙门和城墙紧密联系。在传统的中国人的观念中,一座真正的城市是建有城墙的县治、府治或省治。[8](P8)更详细的研究,也可以在瞿同祖的《清代中国地方政府》中看到[9](PP1-7)。所以牟复礼以为,通常讲的中国城市,是定位于中央政府下属政权机关所在地大约1500到2000个城市集中点,亦即都城、省会、府、州、县城。因为这些城市在行政上所具有的重要性,于是也就有了筑城的资格和需要,其间行政职能对城市的形式起着很大的作用。[1](P119)至于许多县城所在的镇与普通市镇,费孝通作了更为细化的分析。他指出这种类型的城市中心基本可分为两类,即“驻防镇”和“集镇”,它们之间肯定存在着多种差异。前者是有城墙的市镇,从一开始就是人为建造的,适用于行政职能;集镇没有城墙,或至多有一座不那么坚固的非公共建筑的碉堡来保卫,在一个区域内自然性地增多,位置与运输网络紧密一致,适合于商业职能。他还特别指出,由于很多集镇的人口和企业数都超过了邻近的驻防镇,这两种中心地的规模顺序有相当大的重合。在吴江县,县城所在的松陵镇与附近的震泽镇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显例。[10](PP91-107)施坚雅的观点与此相近,并进一步指出,传统时代的中心集镇和城市通常还有一座正式的城隍庙,甚至那些没有正式行政地位的中心地也是如此。从而认为,中心地等级类型中的地位通常与都市化相关。[8](P9)
清代后期政治的变化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县级以下的基层系统出现了许多变革。对此,萧公权作了有效的分析,并指出了县级以下行政机构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无常。[11](PP43-258)到民国时期,行政体系逐渐规范化,县下面一级行政单位最后统一命名为“区”,区在各地进一步划分为乡镇,或称“乡”(“农村”),或称镇(“城市”),不管是称乡还是称镇,它们的面积和重要性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变化都是惊人的。在施坚雅等人的考察中,能够看到这样一种变化。例如,河南农村1935年划分的20850个乡镇,到1948年被合并成了1240个同名单位。没有一个乡镇与任何自然社会或经济体系相一致。1935年的乡镇比自然村大,而1948年的乡镇又比基层市场区域大。[8](P106)
至于历史上的超大规模集镇与蕞尔县城的大小悬绝,也是不鲜见的。浙赣铁路沿线上的小县横峰县(旧名兴安),当地民谚云:“小小横峰县,两家豆腐店,堂上打屁股,四门都听见。”由于是县治所在地,这个县城当然属于城市一级,而附近的全国四大镇之一景德镇、江西四大镇之一的河口镇,却非行政中心驻地,只能归于市镇一类。再如清人佟世恩在《?话》中描述的广东恩平县:县城甚小,周围仅六百四十步,有两个城门;城内除县衙和学宫两座砖木建筑外,其余悉为草舍。[12]以这样的地方作为城市,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在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太湖周边地区,明清两代千户规模以上的市镇,至少有54个。[13](PP130-134)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而导致市镇大量地勃兴,无疑会在县级以下、乡村以上形成独立的系统,虽然这些市镇在行政区划上的意义并不十分明显,但其影响力往往不亚于县城,特别是那些超级大镇。例如,湖州府的双林、菱湖、琏市、乌镇、南浔等,在明代中期“所环人烟”都已是“小者数千家,大者万家”。所以南浔镇到明末发展成“烟火万家”的江浙雄镇,并不是很稀奇的事。那时还有所谓“湖州整个城,不及南浔半个镇”的谚语,反映了一个江南大镇的鼎盛之态。湖州府邻界嘉兴府桐乡县的乌青镇,则是江南第一大镇。其疆域范围已超过了湖州、嘉兴二府的府城,自然要比桐乡县城来得庞大,颇具“府城气象”。其行政管理上曾设有高于县官的通判和同知。苏州府吴江县的盛泽镇,也是首屈一指的大镇。由于经济上的繁荣,政治地位也显得日渐重要。到乾隆五年,吴江县丞就移驻于此,“遂称巨镇”。实际上,县级地方政府将县丞等佐贰官移驻县区内的大镇,在江南地区是很多的。如嘉兴府嘉善县的县丞与主簿都不驻县治,分别驻于西塘镇(亦称斜塘镇)和风泾镇(即枫泾镇),以加强对县境边区的控制与管理。[14](P68-69)
江南市镇在明清时期的重要地位,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傅衣凌先生曾对明清城市从经济史意义的层面,作了两种类型的划分:一是开封型城市,属于典型的亚洲消费城市,又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工商业是为这类城市的地主服务的;二是苏杭型城市,虽然也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但工商业的比重较大。具体比较中,是以开封与苏州这两个大城市为例的。[15](P152-158)此外大量存在的与工商业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市镇(如王江泾、枫泾、濮院、盛泽等),已不是单纯、恬静的“乡村”,因而被概称为小工商业“城市”,但在多数情况下,仍使用了较为含糊的“城镇”一词。[16](P104)后来,有学者在专门研究明清江南苏州城市史时,对此也提了一个“新型经济城市”的概念。
在对华北的市集研究中,山根幸夫的工作相当杰出。他将这种市集划为“城集”与“乡集”两大类:城集,就是县城的市集,始设于明代洪武、永乐年间,大概到成化至正德年间,在数量和规模上有迅速的增长;与此相比,乡集(“乡村的市集”)的普及要稍晚一些。这两种市集的设立与相关领导,主要是由州县的知州与知县操控的;地方的绅士和实力人物也起了相当的作用,主要体现就在乡集中,包括他们倡设的“义集”,积极参与的原因基本在于他们自身也能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但这些活动毕竟有助于“促进农村的商品流通”。[17]
再看乡村。众所周知,早在秦汉时代,就是以县统乡。那时的乡,也叫“乡部”,或径简称“部”。而都、乡、邑之名及相关组织,在商鞅变法之前就已存在。由国家的行政乡治和乡断,来代替地方豪强的武断乡曲以及原村社同闾里豪强主持地方闾里的社会事务,显然是历史的进步。[18]这里的乡与明清时代的乡是有差别的。鹤见尚弘在讨论明末乡村控制问题时,对“乡村”作了专门的定义,指出他所使用的“乡村”概念,并非完全指“行政村落”,而是由历史、社会所形成的“现实的村落”,当然主要就是“自然村落”。与这种乡村相对应的基层组织就是里甲制。[19]其领袖一般认为是“地方精英”,以乡村绅士耆老为代表。直到清代,州县之下的乡村社会,清人认为应该“以乡人治其乡之事”,但这些乡人在统治者看来,只是处于“役”的位置。[20](P10)从现今存在的大量明清地方志来看,“乡”是一个地理或方位概念,而非行政或社会区划。“乡”这个词与乡村社会联系颇多,特别是清末提倡“地方自治”以来,“乡政”成为流行之词,似乎“乡”作为一级行政单位已存在,有学者并以此为背景专门探讨清末乡村社会中的经纪统治和相关政权建设问题。[21](PP37-49)但事实并非如此。丛翰香等人表示,乡村中的这种社会结构,是指州县政权之下、村庄之上的半官方机构或组织,它在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起着中介作用。[20](P3、11)所以,一些学者对于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的研究,明确将县以下的地方视为“乡村”,对这些地方的控制是通过相当一部分的州县佐贰、巡检司署等基层行政官署来实现的。[22]
在大多数县份中,县衙下最高一级为乡或保。有学者认为一个乡可能包括40到100个村庄。一个县中乡的划分数量全国大体一致,即4-6个乡。萧公权指出,大多数县划作4个乡,“县城四门之外各为一乡”。乡是一个包括许多村庄、市集,一个或多个市镇的单位。它源于宋,最初是一个下辖数里的行政单位,但到清代,已不再是是一个行政区划。不过,其划分和相关组织一般都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而且在乡村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11](PP12-15、546)萧氏关于多数县划作4个乡的说法,尽管得到了杜赞奇等学者在乡村社会研究中的认可,但他仅就个别文献的笼统描述所作的推定,却非全国的普遍现象。
从总体上看,西方汉学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研究,明显受到了施坚雅“市集体系说”的影响较深。这一学说强调了乡村集市在乡民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施坚雅根据他早年在川西平原的考察,认为界定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非市集莫属。他从空间观念为出发点,将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六角形的层级秩序模式勾画出来,并以此发展他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理论。[24](P285)
就今天而言,区分城市与乡村的标准仍然是相对而言的。一般的区分原则,是集聚的人口规模。这个原则在世界各国又有不同。在人口稠密的国家,城市设定的指标要高得多。当代我国城镇和乡村之间的划分,主要依照两个指标:一是聚居人口规模,二是城镇的政治经济地位。1984年7月规定,凡是县政府所在地,一般均可设镇;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下的乡,乡政府所在地的务工、经商、经营服务业的人口合计超过2000人的,一般也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上述两项人口合占全乡人口10%以上,也可设镇。[6](P159)但既然要研究历史上中国的城市与乡村,这样的原则或区分标准并不是十分适合的。而且从总体上看,城市与乡村的历史概念是动态的,发展的。要对两者作绝对区分,存在一定的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历史文献表述中经常置于乡村范畴内的市镇该作如何的定位。但如果城市的概念范围大致廓清,乡村的定义自然很易明白。所以,讨论城市,必然要涉及乡村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在探讨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时,都不可能撇开另外一个而单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