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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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制度变革,从酝酿到实施历时不过半年左右,却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1920年,胡钧《中国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20年)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两税法的五大优点,开本世纪研究两税法之先声。此后,研究成果迭出。1933年庄心在首先以《杨炎及其两税法》(《新中华》第1卷第24 期)为题发表专文。50—60年代,日野开三郎发表一系列论文,后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论集》第3卷《唐代两税法研究·前篇》与第4卷《唐代两税法研究·本篇》。他的研究涉及面较广,自成体系,对推动两税法研究起了良好作用。80年代以来,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和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均对两税法列有专章,吸纳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己见。船越泰次则先后发表《两税法研究史》四篇(前3 篇后作为汲古书院1996年出版的《唐代两税法研究》一书的前3章,第4篇载《山形大学史学论集》1999年第19号),所收集中国和日本学者的有关研究论着目录最为完整(尽管有过宽之嫌),并且简要介绍有关论点,是了解20世纪两税法研究学术史的必读之作。20世纪关于两税法的研究成果,可归纳成四个方面。
一、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杨炎在建议实施两税法的奏疏中,对改革的背景已有概括的说明(参见《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不过,唐朝采纳其建议而行两税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和目的,其实都要比杨炎所陈说的复杂和深刻许多。在20世纪,学者在前说的基础上,试图运用新的理论、采取新的角度作进一步的阐述。他们经过争鸣,互相补充和启发,视角逐渐多样化,认识也逐步全面和深化。
第一,关于改革的经济背景。首先是唐代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革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自宋代以来的传统视角,20世纪学者进一步加以论证分析。1930年,陈登元《中国土地制度史》“口分世业之制废而为两税”一节指出,天宝以后土地制度的混乱,“遂以影响唐之赋税制度”,“吾人固认定两税为均田制度破坏之结果,而不以两税为破坏均田者”(商务印书馆,1930年)。稍后类似的说法不少,如万国鼎《中国田制史》上册(正中书局,1934年)指出:“租庸调不计亩而计丁或户,则与均田制度相辅而行,盖必人皆授田,始可按丁征租也……逮唐之中叶,均田制度坏,租庸调亦不能复行,改为两税法矣。”胡如雷《唐代两税法研究》(《河北天津师范学院学报》1958年第3 期)认为:“均田制的破坏是由租庸调发展而为两税法的关键,其他原因只能是次要的、派生的。欧阳修所谓‘盖田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是一语道破了其中的实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两税法改革的经济背景的力作,首推王亚南《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时与文》,第2卷第11期,1947年。 后收入《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亦即《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一文。该文把两税法改革与经济权力变化、官僚政治变化等联系起来,认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剥削榨取深度,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了一个新的篇章”“两税法都分明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治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不少学者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去解释两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成为一种特色。如陈野《论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和意义》(《史学月刊》1958年第7期)指出,两税法出现的背景不能单纯地从赋税制度上去探索,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必须从基本生产关系土地制度的演变上去探索它。”“均田制的逐步破坏,乃是两税法实施的最重要的社会背景”“其次一个背景就是租庸调的破坏”。韩国磐在《隋唐五代史纲》(三联书店,1961年)解释“为什么会产生两税法”这一问题时,把它与“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指出:“在生产力发展,产量增加,和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变化后,同时,为了增加税收稳定财政,和缓和阶级矛盾,就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成为两税法。”
两税法不同于租庸调的另一个计税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客户也要纳税。这显然是针对租庸调制下可不纳税的浮寄客户大量增加而制定的。因此,户口管理状况的变化与两税法改革的关系也是学者较早注意的另一层经济背景,研究逐渐深入。如陈登元《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五章“租庸调与两税”写道:“浮寄之多,所以租庸调之制不得不变而为两税也。”安史乱后,“宇文融之括户之办法,自为治标的,而不能用。杨炎之两税盖自此而生。”1957年,日野开三郎《杨炎两税法的实施和土、客户》则首次较详细地分析这一问题。后来中川学又发表《唐代括户方式的变化——作为两税法的权衡原则的客户制度》(《中国古代史研究》第2辑,吉川弘文馆,1965 年)、《从租庸调到两税法的转换期客户租税负担制度》(《经济学研究》第10号,1966年)等文,研究唐朝在两税法之前实行的让逃户、浮客、流庸等“客户”承担租税的各项制度。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历史研究》1994年第3 期)分析安史乱后民户大迁徙的原因与去向,说明其影响在于使国家编户大幅度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多,土地所有权剧烈转换,从事工商业者增多,从而导致了以“税客户”、“税资产”为改革方向的两税法的产生。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古贺登率先从生产力的区域性发展去具体说明两税法产生的经济背景。他注意到华北和江南在经济上的差异,把两税法同唐代经济发展重心移向江南这一现象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他在《夏税、秋税的源流》(《东洋史研究》第19卷第2期,1960年)、 《唐代两税法的地域性》(《东方学》第17卷,1962年)等文推断两税法的施行是以江南实行水稻、小麦配合耕种,形成一年多熟耕作方式这一唐中期的农业状况为背景的。他的这一研究视角颇具价值和启发。后来袁英光、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3期), 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两税法的产生与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特定的关系,认为安史之乱后,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如垦田增多,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达;交换中普遍地大量地使用钱币等),已经具备了“按赀纳税”和“以钱为税”的条件,而此时唐朝财政重心南移,则将两税法的产生与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紧紧地联系起来。
第二,关于改革的政治背景。这是20世纪学者的新视角之一。已揭示的政治背景有五个层面。一是为了解决唐代中央政府与门阀政治势力之间瓜分经济权力的矛盾,即前述王亚南之文。二是为了处理安史乱后唐中央政府与藩镇割据势力之间的矛盾。首先系统阐述这一观点的是日野开三郎,前述他关于两税法的一系列论文都强调两税法所包含的抑制藩镇、振兴朝廷意义,并强调“抑藩振朝”应是考察两税法的中心点,从而形成贯串他研究两税法的核心论点。三是迫于农民起义的压力。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6 期)认为:“租庸调废而两税法成为正式的税收,这是封建制社会内部赋税制度方面一种很大的变革,也是唐政府在巨大的人民起义威力下不得不被迫进行改革以适应当时历史发展趋势的一种变革。”后来,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第3 期)对这种观点有不同意见。四是与统治集团内部党争有关。1959年,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见《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上,第一章,人民出版社,1959年)首先指出,代宗、德宗时元载、杨炎与刘晏、卢杞两个集团之间发生过“通过经济问题的一次党争”,但尚未展开具体论述。直到1991年台湾学者林伟洲《政治冲突与中唐税收一以刘晏、杨炎为中心》(《中国唐代史论文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一文才对此作出较多的分析。他强调杨炎与刘晏的政治冲突,认为杨炎欲动摇刘晏的地位,“最根本的手段便是提出一新的赋税方法,与其竞争,甚或取代,两税法的产生便有这种政治作用”。同年,郑学檬在香港举行的隋唐史学术讨论上提交《唐代德朝党争和两税法》(正式发表于《历史研究》1992年第4期)一文,集中地就杨炎与刘晏的矛盾对两税法的成立有何关系作了更具体的讨论,认为:“杨、刘矛盾的发展,引起理财政策的变化,其中两税法的颁布最为重要,杨炎改变刘晏理财政策的目的是剥夺刘晏的权力,带有明显的朋党偏见。”后来他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再次概括自己的论点为:“两税法之所以由杨炎奏请,并且在德宗即位后颁行,不仅仅是税制改革和财政形势的需要,还和当时的党争有一定联系。也就是说党争的需要促使杨炎加速税制改革的步伐,奏请实行两税法。”新加坡学者李志贤《唐建中元年财政改革与党争关系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 期)不赞同过于强调党争对两税法改革的影响,认为杨炎“两税法改革在相当意义上是刘晏财经改革的延续”,是顺应时局的一种发展趋势。第五,是杨炎一派出于振兴儒学的目的而进行的。高濑奈津子《杨炎两税法的施行与政治背景》(《骏台史学》第104号,1988年)对此作了专论。这一层面其实属于文化背景。
第三,关于改革的财政背景。长期以来较多论着是从唐中央因税源短缺而形成的财政困难状况,来说明改革的财政背景和目的。如岑仲勉《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和产生背景简单来说是怎样的》(《历史教学》1956年第3期)指出:“自武后当权的时期起,均田制便已经日趋崩溃了。从国库收入来看,富豪之家勾通官吏,恃势匿税,而居奇获利的商贾,坐拥巨资,也是一文不出,负担极为不均,国家的财用越来越困难,租调的本身无法维持下去。”再加上安史之乱,迫使唐朝政府不得不设法扩大纳税面,增加财政收入。郭虚中也认为:“唐朝统治者改革税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救财政危机,保证中央政府的收入。”(《福建师范学院历史系第二次科学讨论会》,《历史研究》1959年第12期)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陈明光在日野开三郎“抑藩振朝”这一基本观点的基础上,从重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的角度,对两税法改革的财政背景和目的作出多层次的申论。1987年其《论两税法与唐朝前后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的变化》(《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通过对唐前后期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关系的几个层面的对照分析,指出两税法中有关处置地方政府财权的内容,是对代宗朝削弱方镇财权的政策的承继和总结;两税法改革包含着重建中央与地方分割赋税权益的新方式的现实意义。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第3 期)也提出:“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就在于从财政税收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指出两税法把以往的“非法赋敛”并入两税,纳入中央的控制范围;中央没有确定全国统一的税率,改用摊派的办法;中央派人确定各州税额并划分其上供、送使、留州份额,这些“新规定新措施,无一不是反映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权之争”。稍后,陈明光《唐朝两税三分制的财政内涵试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又从中央核定各州两税征收总额及其上供、送使、留州三个份额的具体方法和财政内容,《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从两税定额管理体制下的制税权、放免权、使用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等角度,进一步说明唐中央通过推行两税法而限制地方财权、增加中央财权的目的。陈氏围绕两税法改革唐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这一论点发表若干论文,其总结性的概述见于《“两税法”与唐朝财政管理体制变革之我见》(载日本《唐代史研究会报》第10号,1997年)。
两税法这一场既牵涉到广大税户又涉及到各政权的财政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为什么能在短期内顺利地付诸实施?陈明光《论唐代两税法改革的财政前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 期)从农业税制的调整趋势、刘晏理财与中央财政独立性的增强、全局性收支混乱状况的初步整顿等方面解释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税法改革的另一层财政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