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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主制经济的特权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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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制经济的核心,是地主阶级。探讨地主制经济,重点应放在地主阶级及其租佃者、雇佣者上面。

宋代的地主阶级,若按占田多少可分为大、中、小三个阶层,若按政治身份可分为官僚地主、庶民地主①两个阶层。两宋时期(960—1279),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官僚地主。这是因为,在宋代的各种土地所有制中,占优势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对此,笔者在《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文中已有论证和说明。②所以,宋代地主制经济的核心问题,便是官僚地主及其经营活动。

对宋代对主阶级和地主制经济、以及由此决定的宋代经济的特点,例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租佃制、租赁制的盛行和干人阶层的出现为标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工商业的相对发达等,史学界已做了不少研究论述,比较重视。但对宋代地主制经济尤其是官僚地主经济活动的特权性,探讨的不多。

宋代地主制经济(主要是官僚地主经济活动)的特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靠政治权势获取田地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宋代的士大夫们,更是把土地视为“衣食之源”③和“致富”之源④,千方百计地获取土地。“宦游而归,鲜不买田。”⑤武将们也不甘落后,张俊、韩世忠、刘光世、杨存中等高级将领都有大量土地。如果文官武将们获取土地的方式都是通过买卖,并且是平买平卖,那是无可指责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马端临总结秦汉至两宋土地兼并的情况时说:“田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⑥漆侠先生指出:“宋代土地兼并也主要的是这两种方式:所谓‘贵者’,是凭借政治特权占有大片田产;所谓‘富者’,是凭借雄厚的货币力量购置大批良田。当然,这两者还可以结合起来,成为再一个方式。”⑦凭借政治特权占田得地的人主要是官僚地主。其手段和途径,大致有如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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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庶民地主,亦可称为民庶地主。现在看来,称庶民地主更好一些。
②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三期。后收入漆侠先生主编的《宋史研究论丛》第三辑,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③《隆子集》卷7,《韩亿传》。
④叶梦得:《石林治生要略》。
⑤袁燮:《絮斋卷》卷16,《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行状》。
⑥马瑞临:《文献通考》卷l。
⑦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278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一)恃势霸占

倚仗权势霸占民田,是官僚地主兼并土地最恶劣的一种手段。在四川嘉州,“王蒙正姻明肃太后家,侵民田几至百家,有诉者,更数狱,无敢直其事。”①“(吕)惠卿之舅临簿郑膺,始寄居秀州华亭县,以惠卿之故,一路监司如王庭老之辈皆卑下之,而招弄权势,不复可数,至夺盐亭户百姓之地以为田。”②天章阁待制、提举洪州玉隆万寿宫曾考蕴,在池州“干扰州县,侵夺民田”。③宋徽宗时的“六贼”之一朱勉,“田产跨连郡县,岁收租课十余万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皆夺士庶而有之。守令为用,莫敢谁何。”④朱勉掠夺的对象,已不限于普通百姓。宋高宗时,王历“寓居抚州,恃秦桧之势,凌夺百姓田宅,甚于盗寇,江西人苦之。”⑤这仅仅是被公开揭露出来的几个事例,是冰山之一角,未被公开揭露出来的会更多。有身份有地位的官僚地主们,还把魔爪伸向国有土地。“赡士公田,多为形势之户侵占请佃,逐年课利人于私家,以致士子常患饔廪不给。”⑥宋孝宗干道元年三月,“户部言:浙西所管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余亩,内有未承佃六十七万余亩。缘上件田产,皆系肥饶,多是州县公吏与形势之家通同管占,不行输纳租课。”⑦朱熹说:“今来根刷诸司没官、户绝等田产,并新涨海、涂溪、涨淤成田地等,多是豪势等第并官户、公吏等人,不曾经官请佃,擅收侵占。”⑧这类事例和史料还有不少,恕不毕举。上述事例已足以暴露出官僚地主寡廉鲜耻、霸田占地的丑恶嘴脸。官僚地主们不用花钱就可以占田得地,靠的是手中的权势。

(二)仗势强买

霸占行为毕竟有失身分,过于露骨、丑恶,极易引起民愤,士大夫们也想找块遮羞布,也想打起“买”的旗号。然而,他们的购买行为,却经常变成仗势强买。种放曾以隐逸不仕而名闻朝野,后来却暴露出奸横不法的本来面目:“禄赐既优,晚节颇饰舆服。于长安广置良田,岁利甚博,亦有强市者,遂至争讼,门人族属依倚瓷横。”⑨宋神宗时,吕升卿兄弟曾“居丧润州,尝令哗亭知县张若济置买土田。若济遂因此贷部民朱庠、卫公佐、吴延亮、卢及远、押司录事王利用等钱四千余贯,强买民田。”⑩据刘安世揭露:章惇用他儿子的名义,将苏州昆山县“朱迎等不愿出卖田产,逼胁逐人须令供下愿卖文状,并从贱价强买人己。”⑾南宋时,关于官员“强买民田”的记载也不少。⑿他们究竟怎样强迫,如何逼胁,陆游之子陆子通的作法可谓一个典型事例:他“以福贤乡围田六千余亩献时相史卫王。王以十千一亩酬之。子通追田主索田契,约以一千一亩。民众相率投词相府。诉既不行,子通会合巡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庐。众遂群起抵拒,杀伤数十人……遂各就擒,悉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⒀他们不仅强买民田,也“强买官田”。⒁上述事实反映出,宋代官僚地主在兼并土地时,仗势强买的情况是很严重的。由于他们披上买卖的外衣,比前述的恃势霸占行为更有欺骗性,因而更不易被公诸于世。强买的本质在于贱价、压价,而“贱价强买”与恃势霸占只有一步之遥,陆子通的所作所为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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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安石:《临川文集》卷95,《尚书度支员外郎郭公墓志铭》。
②《长编》卷269,熙宋8年10月庚寅。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邱之38。
④胡舜陟:《胡少帅总集》卷1,《再劾朱勉》。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4,绍兴23年3月癸丑。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26。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29。
⑧《晦庵集》卷99,《约束侵占田业榜》。
⑨《宋史》卷457,《种放传》。
⑩魏泰:《东轩笔录》卷5。
⑾刘安世:《尽言集》卷5,《论章惇强买朱迎等田产事》。
⑿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70之23,29等记载。
⒀俞文豹:《吹剑录外集》。
⒁《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17。

(三)利用权势计取巧夺

据朱或记载:“常州苏掖,仕至监司,家富甚啬。每置产,吝不与直,争一钱至失色。尤喜乘人窘急,时以微资取奇货。”①乘别人困难之机而兼并其田产的官员不止苏掖这一个。如宋高宗时的同知枢密院事同麟之,“贷钱与强知文者,乘其急而索其数倍之息,得田四百亩。”②南宋后期,吴县农民严七七“有田七亩,尽典在李奉使边”,因“欠租”,不得不“将上项典业作卖契折还。”③宋代很多庶民地主和自耕农,由于难以承受差役、夫役和各种苛捐杂税的沉重负担,不得不将自家田产低价出卖或投献于官僚地主。早在干兴元年就有“上封者”说:“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有。”④这种趋势,不幸被他言中,确实愈演愈烈。绍兴元年权户部侍郎柳约说:“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由于权幸相高,广占陇亩。”⑤淳佑六年,谢方叔说:“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曰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⑥一般民户为逃避苛重的赋役而把田产转移给官僚地主,呈日益加剧之势。有的是民户主动投献,有的是官僚地主逼迫,有的则是官僚地主设计谋取。例如在仁寿县,“洪氏尝为里胥,利邻人田,绐之曰:‘我为若税,免若役’。邻喜,划其税归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且伪为券,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⑦他们利用此类手段兼并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户,但达官贵人也以此兼并低小官吏之地。如宋高宗时,石邦哲为向宰相汤思退谋求差遣,“始捐千亩之田,低价以售。既立券矣,思退乃悟非,命翥(汤的女婿)取元金而还其田。”汤思退实际上却掌握田契不还,给石邦哲除授福建参议官。石邦哲是“田与金皆不可得”。⑧宋朝政府有禁止官户承佃官田的规定。但官户却采取“诡名”(以代理人出面)的计策绕过禁令,承佃官田,并且拒不交租,长期占据。宋孝宗时,“臣僚言: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今乃多用诡名冒占,有数十年不输颗粒者。逮至许人划佃,则又计嘱州县,不肯离业。”⑨说明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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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彧:《萍洲可谈》卷3。
②《系年要录》卷191,绍兴31年7月己丑。
③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由县乞放寄收入状》。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9。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
⑥《宋史》卷173,《食货志》。
⑦《李觏集》卷30,《江公墓碑铭》。
⑧《系年要录》卷187,绍兴30年2月丙午。⑨《宋会要辑稿》食货6l之30至3l。

上述三种土地兼并的做法,基本上是宋朝法令所不许的,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作为统治阶级的当权派,作为一个特权阶层,这些法令和谴责,对他们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当然也不可否认,官僚地主内部在地位、权势、财力、素质等方面是参差不齐的,并非铁板一块,有不少官僚是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获取土地。总的来看,宋代官僚政治的演变趋势是曰益腐败,清廉官吏较少,贪官污吏较多,采用卑鄙恶劣的违法手段兼并土地者比例更大一些。同时还应该看到,采用霸占、强买、计取手段兼并土地者,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官僚地主,其他阶层尤其是那些豪横恶霸之家也不乏此类行径。但官僚毕竟是官僚,官僚地主拥有其他阶级阶层所没有的特殊权势,采用恶劣而低廉的手段大肆兼并土地的便利条件更胜一筹。所以,淳佑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①显而易见,权势在宋代地主阶级土地兼并中的特殊作用,实在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