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发展(一)
详细内容
金正并不是惟一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家迅速崛起又迅速衰落的企业,然而它的案例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无论资本是否存在原罪,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将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措施
在当前中国法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于原罪问题尚未解决的民营企业来说,原罪与公司治理交织在一起;创业之初混乱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甚至会演化成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
金正一案讲述的正是这样的故事。与当下备受诟病的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等民营企业现象不一样的,是金正在创立初始的股权就是分散的,有14个股东。或许是当初在“小霸王”教训深刻,金正的创业者们选择了由一个人代集体持股以保证对企业绝对控制的方式,甚至在增资扩股中代持了投资人的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安排使得创业者们的意图得以贯彻,企业能够按照他们的设想发展。然而,创业初期企业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在这种股权安排下股东利益的潜在冲突,也使得企业一次又一次错过了明晰股权结构、规范公司治理的机会。
如果没有原罪,那么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就将演变为我们常见的董事会之争;而股权代持结构的安排,甚至让创业者们牢牢控制了企业。然而,原罪的存在使得在位的控制者在维护权益时无法理直气壮,控制权争夺者则多了一件制胜的暗器。在金正一案中,我们已经两次看到了这件暗器强大的杀伤力。
当然,公司治理结构不能解决资本的原罪问题。然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则将企业领导人的个人问题与企业隔离开来,在制度上可以最大限度地缓和原罪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冲击。
从各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并没有一个世界普遍承认的标准;即便那些公司治理相当完善的国际大企业,其公司治理也还在不断进步之中。因此,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对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趋势的研究表明,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仍然有些基本原则可以遵循,比如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透明度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