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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关联贷款问题研究综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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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联贷款是困扰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银行是否必然产生关联贷款、关联贷款是否必然对民营银行不利等问题的廓清对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国内外学者对关联贷款的界定、产生原因、利弊及与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现对关联贷款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关键词:民营银行;关联贷款;信息优势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第三季度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为52.2%,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负债占我国银行业总负债的比重为52%。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在银行业中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高集中度和高度国有化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的效率低下。按照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竞争力指标(IMD)来衡量,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是所有产业部门中最低的部门之一(谢平、尹龙,2001)。金融体系效率的低下决定了发展民营银行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总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尹龙,2002)。然而,民营银行的关联贷款问题制约着民营银行的发展。针对关联贷款问题,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和讨论。
  
  一、民营银行关联贷款的界定
  
  (一)民营银行的界定
  我国对关联贷款问题的关注是从讨论是否要发展民营银行开始的,关联贷款问题和民营银行似乎紧密相关,因此,研究关联贷款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民营银行。对此问题,第一种观点从产权结构入手,认为民营银行是国家没有掌握控股权的银行;第二种观点从资产结构入手,认为民营银行是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第三种观点从治理结构入手,认为民营银行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进行经营。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界定了民营银行,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民营银行基本属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私人(民间)资本控股,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或干预;(2)具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3)从事商业银行业务。
  (二)关联贷款的界定
  中国银监会2004年4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章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1)授信;(2)资产转移;(3)提供服务;(4)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其中,关联方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营银行关联贷款产生的原因
  
  民营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是,近年来,民营银行发展缓慢,一个原因是关联贷款问题。关联贷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民营银行是否必然产生关联贷款?
  (一)信息优势
  Diamond(1984,1991)提出,银行的信息优势指银行搜寻、处理信息方面的优势,以及银行在监督合约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信息优势理论认为,关联贷款的产生是因为与非关联方相比,银行和关联方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更高,银行对关联方掌握更多的内部信息,进而关联贷款具有筛选(Screening)和监督(Monitoring)两种优势。就搜寻、处理信息的优势而言,Aoki、 Patrick & Sheard(1994)认为,如果银行和借款企业有历史关系,银行更容易掌握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从而银行就能更好地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利用这些内部信息,银行可以对关联企业的财务困境是否是暂时的、关联企业将来的利润是否能够偿还它的债务做出判断。在这个基础上,银行可能对关联企业追加贷款额度,然后从关联企业的未来利润中收回初始和追加的贷款。就监督合约实施的优势而言,Jaffee and Russell(1976)指出,在关联贷款发生之后,银行可以利用关联关系对关联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调控甚至否决一些风险过高的项目。所以,关联贷款可以通过筛选机制甄别出信贷风险过高的企业,并且可以通过监督机制影响关联贷款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银行的股权性质、结构
  就股权性质来说,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民营企业缺乏良好的融资平台,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的原始动机就是解决融资问题,因此,关联贷款在我国只会而且必然产生于民营银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关联贷款和股权性质无关,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同属国有,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大量贷款也是关联贷款。关联交易并非民营银行所独有,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关联贷款等内部人行为(刘煜辉,2006)。
  就股权结构来说,一些成果研究了股权集中度和关联贷款之间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过于集中容易导致关联贷款。Grossman and Hart(1988)认为,如果企业存在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会产生控制权收益,这种收益为大股东享有,而不能为其他股东分享。而且Johnson等(2000)发现大股东常常通过各种手段,将控股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的企业中。民营银行作为现代企业也存在大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当股权过于集中时,大股东就可能利用关联贷款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樊纲(2003)主张股权分散,股权分散可以避免大股东操纵银行;萧灼基(2003)认为要避免民营银行成为私人的“钱袋子”,就必须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不能搞“一股独大”。
  (三)银行股东的利益
  Akerlof and Romer (1993)的研究表明,当银行的资产价值下降至一个极限之后,持有银行股份的关联企业将对银行进行掠夺(looting),即通过关联贷款把银行的资金转移给自己。LLZ(2002)指出,企业可能以自己拥有的银行资产净值为代价,不履行与之关联的银行贷款。特别是当银行股东的企业的利润高于所持银行股份的收益时,关联企业就有动机通过关联贷款对银行进行掠夺。高冬民(2005)认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民营资本投资于商业银行可获得两种收益:一是正常的股权利益,包括参与商业银行的管理、获取红利、转让及处置其股权;二是正常股权利益之外的收益,这是股东利用其话语权、与内部人员的关系或交易,通过获取优惠贷款等非公允的、过度的关联交易所获得的收益。这两种收益在获取上存在利益冲突,而且受经济波动、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影响,两种收益的相对价格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银行股东进行关联贷款的可能性。
  (四)金融环境
  已有的研究以政府对金融活动的介入程度为视角,结果表明,在政府介入不足和过度的情况下都存在关联贷款发生的诱因。现实中契约总是不完备的,在正式契约之外,存在着“隐契约”(Coarse,1994)。隐契约是包括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家族势力、个人感情等多种非制度因素在内的非正式约束,是对正式契约的重要补充,隐契约的存在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和风险。Maurer and Haber(2005)研究了1888—1913年间墨西哥的关联贷款问题。当时墨西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系统不公正、产权保护不够,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比较关联贷款和非关联贷款,关联贷款反而因为银行和关联企业隐契约的非正式约束更具优势,所以关联贷款在墨西哥各大银行的贷款总额中都占很高的比例。高冬民(2005)分析了政府对金融活动介入过度的情况。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过度介入弱化了股东参与管理的权利,在股东无法通过有效的管理保护自己投资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种逆向激励,诱使股东通过关联贷款获取正常股东利益之外的收益。
  
  银行的外部环境还包括政府对银行的保护制度,如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控股股东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更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或者以优惠条件向自己拥有的企业发放关联贷款(CPR,1999; LLZ,2002)。Too big to fail(Stern and Feldman,2004)也可以解释关联贷款的产生。如果政府认为一个银行的破产可能因为溢出效应导致该国整个金融系统崩溃,政府就会给这个濒临破产银行提供担保等形式的保护,以恢复人们对金融系统的信心。银行太大而不能破产也会产生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贷款向自己的企业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