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改革的新法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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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33年美国国会订立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遏制大萧条造成的银行挤提到80年代之前,该制度在防止银行存款挤兑,维护中小储户利益,稳定银行体系方面功不可没。然而在1980-1994年的金融危机中,1989年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因破产被撤消,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保险基金已严重赤字,FDIC几近崩溃。《1991年存款保险改进法》(FDICIA)对该制度实施了一次大手术,使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但好景不长,作为金融体系奠基石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固有的积弊,及其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不仅某种程度上损害自身的存在基础,而且也破坏了金融体系结构。2000年3月11日生效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即GLBA)揭开美国金融业全方位的竞争序幕。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2002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的两项法案简介
《2002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主要内容为:⑴在该法通过90天以内把银行保险基金(BIF)和储蓄贷款协会保险基金(SAIF)合并成存款保险基金(DIF);⑵授予DIF向联邦住宅信贷银行(FHLB)体系借款的权力;⑶普通账户的存款保险限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13万美元;某些退休账户的保险数额增加到26万美元;自2005年起根据通货膨胀水平每5年调整存款保险限额等;⑷取消零保险费的限制,即取消资本充足、高级别的机构在基金储备率超过1.25%的指定储备率(DRR)时就无须交纳保险费的规定;⑸废止以23为基点起征的保险费法定费率;⑹设定DRR的目标区间为1.15%-1.4%;⑺最低限额收费账户的保险费率削减50%等等。
《2002年存款保险安全和公平法》议案主要宗旨是改善存款保险体制的安全和公平,推进存款保险体制现代化。其核心内容为两大部分:存款保险基金的合并;存款保险体制的现代化与改进。
二、改革利弊的分析
(一)改革促成的积极影响
⑴改革的社会效应
存款保险改革使精明的投资人或是华尔街权威人士都确信有权做出合适的个人储蓄与退休储蓄选择。为消费者来之不易的积蓄提供了更多庇护,减弱现存于存款保险体制中易变的因素。
⑵通过完善存款保险体制以调整金融结构FDIC通过合并保险费经营单一的保险基金,有利于反映当前经济形势和行业状况。一旦行业状况恶化,有足够可支配的基金储备。合并的基金将达420亿美元,其每年孳生利息就有25亿美元。通货监理署(O)、FDIC和州银行管理当局届时得到充裕的资金支持,则不必动用保险基金负担国家和州银行的管理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为进一步强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新的契机,为双重银行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将建立起一种银行能以诸如管理理念、享用机会、对管理质量认可为基础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建立起符合管理当局意愿的竞争特征。
(二)改革可能导致的负面效果
⑴质疑扩大存款保险的保护FDIRA向所有金融机构增收保险费的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新税收。每当商业损失社会化时,存款保险体制就会加重道德风险,所有纳税人却为此承担责任。抹杀了激励公民个人保护其存款的行动,甚至查询关于金融机构的健康状况,有加大未来银行倒闭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