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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审计意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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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及文献回顾独立审计和投资者法律保护,被认为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外部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对于独立审计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存在互补观和替代观两种截然对立的看法。互补观认为,法律与审计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约束越强,越能增进审计的监督作用。替代观认为,在法制约束薄弱的地方,外部审计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起到监督作用,而在法律约束较强的环境中,审计的监督作用会被弱化。以审计师选择作为研究对象,Francis等(2002)、Wang等(2008)的经验证据支持独立审计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互补关系,Choi等(2007)、王鹏(2008)等的经验证据支持独立审计和投资者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对于独立审计和投资者法律保护关系问题的研究不能脱离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法律的执行,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的政府管制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执行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法院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作用微乎其微。

现有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立审计和投资者法律保护关系的经验研究,模糊了政府管制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执行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为国企脱困改制而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初衷以及证券市场广泛的围绕资本配置的政府管制,不仅使得在中国证券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而且强化了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证券监管部门的政府管制而与审计师合谋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高质量审计的供给。因此,上述经验研究的结论值得进一步探讨。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高度管制和行政处罚主导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使得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的效率越发凸显其重要性,也为研究者提供了深入了解独立审计和投资者法律保护关系的新视角。已有的经验研究探讨了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关系,但尚未有文献涉及财务报告舞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审计意见购买关系的问题。审计意见购买是证券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领域之一,也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管理时必(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shlunwen.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