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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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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建设;诚信缺失;政府作用
  论文摘要: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全面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然而,仅仅依靠社会个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文章从政府作用的视角,分析了政府应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发挥哪些作用,履行哪些职责;分析了我国政府在具体的推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最后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具体建议。

进人新的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我们要看到,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面对这些问题,并以此来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却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明确规定政府职责义务,以防缺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由此可见,政府诚信绝不仅是政府的一己之事,而是关乎诚信体系在全社会的建立与巩固,公务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业务水平,以身作则,做“诚信”的忠实“践诺者”;政府机关更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做“诚信”的良好“示范者”。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杜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
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擅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杜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1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那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政府失信屡有发生:(1)政府决策随意性、任意性强,甚至朝令夕改,使行政相对人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境地;(2)政府执法过程中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纵容了各种违法乱纪行为;(3)政府作为的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现象普遍,为各种设租、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这些失信行为的存在都大大降低了政府威信,极大地透支了政府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损失往往是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承担,企业讲诚信与不讲诚信一个样,讲地好,讲地坏一个样。他们根本没有追求诚信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诚信主体。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又没有做好。如在对诚信服务行业的管理上,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根据以往的思维定势,直接介人其具体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估业务中,而忽视了服务技术标准的界定、市场准人的明晰和行业规制的设计、适用等本职工作。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钊、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自1999年上海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以来,北京、深圳、温州等地都先后进行了联合征信的实践,同时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也积极建立本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然而,无论是各地方还是各行业,其着眼点都仅限于局部和眼前,而缺乏应有的交流协作和互联互通。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珐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人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人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已获准人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这样,不仅人为地将大量的具有诚信服务能力的机构排斥在外,违反了市场经济应有的公平竞争原则,更会使一些诚信服务机构在缺乏监管、竞争的环境下丧失了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可能会出现提供虚假信息等扰乱信用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洛守诚信,奉行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如对诚信服务机构采集和使用信息的范围就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样也没有对征信主体在征集、评估信息,提供诚信产品方面规定其应有的权利和必需的义务,由此常常引发各种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秘密的争端案件,加大了诚信服务企业的运作成本。另外,该领域也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现有的规制基本上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层次较低,效力有限。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诚信缺失问题严重,其症结并不在于社会公众缺乏诚信的素质,也不在于我们国家缺乏诚信的传统,而在于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旺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