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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快餐企业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动因及其影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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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跨国快餐企业凭借涉嫌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利用工会组织的不完善、法律的缺失和空白,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保护伞。由“洋快餐”最低工资标准引发的“蝴蝶效应”,暴露了中国法律的空白点及与企业相制衡的工会力量的弱小,促进了最低工资制度的改进。
  [关键词] 跨国快餐企业 最低工资标准 利润最大化
  
  一、导论
  
  2007年跨国快餐企业低薪事件,促进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非全日制用工。这一事件中,本应成为劳动者权益有力保障的工会组织及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却成了跨国快餐企业“成本低、责任少”的挡箭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跨国快餐企业为何要规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有什么影响?为此,笔者进行了相关研究。
  “洋快餐工资门”引起了学术界激烈的争论,学者们的提议对完善我国现有工资制度及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健康发展具有启示作用。主要观点如下:(1)法律的缺失与空白。周立指出,在校生到用人单位勤工俭学的行为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保障。(2)执行方面需要完善。魏章进指出,对最低工资博弈的双方都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是保障制度有效执行及劳资双方利益的有效途径。(3)制衡力量缺失。林晓东认为,频频发生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背后无不反映了具有独立诉求的工会组织与制度的缺失。
  
  二、事件回顾
  
  2007年3月,广州某媒体刊登了对麦当劳等洋快餐店的用工调查,披露了跨国快餐企业存在兼职工工资支付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此次事件相关各方的反应如下:(1)麦当劳:薪酬标准符合国家规定。(2)劳动部门:各地区劳动部门反应不一致。上海劳动部门认定麦当劳没有违法用工问题,广东劳动部门认定麦当劳存在违法用工问题。(3)全国总工会:外资企业要依法建立完善工会组织。
  
  三、相关理论
  
  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前提是企业的行为是理性的,企业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的总利润达到极大值。然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在理论和技术上存在着困难。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在实际经济行为中过于理想化。同时,现实中企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很难得以准确测量,加上机会成本、沉没成本等一系列无法准确量化的成本,可操作性不强。 综观西方经济学术发展,对利润最大化理论批判最多的就是认为其容易导致企业追逐短期利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更是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引导和鼓励企业的长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