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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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中唐以降至两宋,国家权威朝向乡间渗透的趋势,极为明显。在国家举措的设计方面,主要表现为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乡村管理体制的制度化,凸显出国家公权力在基层乡村的话语表现欲望;纲常教化观念的传布与渗入,则是另一渠道的表现。就两宋而言,这一渗透的深度是有限的,但却与唐宋社会发展变革诸因素密切相连,对赵宋国家和基层乡村社会,影响深远。
关键词:两宋;国家权力;渗透乡村;唐宋社会变革
赵宋立国后,惩创中唐五代之弊失,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进而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经过赵匡胤兄弟的努力,中央对于地方州县政府的控制,几乎达到了他们预期的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效果。朱熹指出,赵宋国家在对地方州县的控制中,“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2]]。也就是说,中央更多地剥夺州县的行政权、财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威已在一定程度上严密控制了地方政府。这正如南宋叶适所说:“国家因唐五季之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3]]并通过通判、巡检、土兵、县尉等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的健全,以及设置弓手、衙前等州县职役,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威在地方政府中的统治力。中央政府对于州县的管理,确实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宋朝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州县的控制是如此严密,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当然,也出现了国家权威向下渗透的趋向[[4]]。一般而言,帝制时代的中国,其行政管理的设置直到县一级,县以下不设治。然而,在县级国家政权与乡村广土众民之间,又不可能完全处于“权力真空”状态。那么,其间究竟是怎样的机制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性作用,将国家权力渗入到乡村社会的呢?社会学家早就注意到“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般情形”是很重要的,并认为“因为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如果不弄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5]]。其实,两宋对乡村广土众民的治理体制:诸如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乡村管理体制,以及纲常教化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对民众头脑的灌输,即大致能够反映上述国家权力抵达乡间的渠径。然而,赵宋王朝如此控制乡村的动因和历史渊源何在?换言之,哪些社会发展变动的动力促使王朝采取了这些措施?这一趋向对于两宋乡村社会、国家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乡村社会又是怎样接受、调适和回应的等,均未见前人详加探讨,有鉴于此,我们谨在全面解读有关史料的基础上,以平实的表达方式,略加考述。
一
赵宋王朝自国家政权的、自上而下的角度,加强中央政府对乡村民众的控制,并藉由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国家制度展开的历史脉络,是较为明晰的。下面,我们对这些制度略加考述。
先看宋朝的户等制。宋初,沿用北朝以来的户等制,首先按照居住地的不同,将民户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再按照有无资产,将乡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同样,依据资产多少,又将主户分为五等。五等户的户等簿,是由里正、户长和乡书手一起攒造,每隔三年就要重新编造一次,地方政府以此来掌握辖区内民户的资产变动,并按照主户户等的高低,征税派役。与北齐以来的户等制一样,宋朝的户等制也不具有国家对编户齐民的人身控制机能,只是政府用以征税派役的依据。为了更多地征收到赋税(包括募役法实行后征收的免役钱、助役钱等各色名目的赋税),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开支和有效运转,在王安石变法时期,还出现了五等户制细分为十五等的情况。不过,伴随着司马光等反对派对新法的抨击和大部分新法的破产,这一细分化的局面并未延续下去。虽然在南宋时期,五等户制还出现了形式化倾向,但基本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6]]
宋代乡役制和保甲制,前后变化很大,且多有重叠和交叉,较为复杂。宋初,沿用中唐五代以来的役制,以民户充当各种职役,代替或协助州县官府管理民户,以民治民。在乡村中设置乡役制,以里正、户长、乡书手催督赋税,以耆长、壮丁负责盗贼词讼[[7]],建立起一套比较严密的乡民管理制度。一般而言,这些乡役役人,主要以乡村五等户中的中上等民户担任,按户等高低,承担不同的乡役。当然,在乡村中起主要作用的乡役,则一般是由家产较为丰厚、户等较高的上户担任。这些乡役,大体上每三两年、一年轮流一次,所以又称之差役。北宋中期前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实际需要,乡役制还发生了一些变革,如至和二年(1055)废除里正,宋神宗元丰前后,乡书手上升为县役,乡村管理事务转由户长、耆长、壮丁等乡役人承担。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革旧法,推出了募役、保甲等新法。其中的保甲法(保伍法),先是以乡村民户每10户设为1小保,10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500户)。国家制度规定:“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8]]这类同于由国家政权派生出的地方自卫组织,采取相互监督的办法,严密监视、防范乡村民户的不法行为,更为重要的则是防止民众的叛乱。熙宁八年(1075),朝廷改变了保甲户等的范围,以5户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250户),在1都保中设置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共62人。设置保甲法的治理理念,原为训练民兵,以之作为正规军的后备力量的,并借以达到民间自治。但是,熙丰后期,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也因国家的实际需要,与乡役人混同为一了。换言之,原来由耆长、户长等乡役承担的乡村管理事务,已改由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担[[9]]。此后,经过元佑、崇宁年间的政事更革,乡役名称前后变化不一,较为混乱,这样也就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保甲法混同役法后,赵宋王朝也藉此加强了国家政权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打破隋唐时期以100户1里、500户1乡为最基层的治理范围,更多地让民户自我牵制,改由小保、大保、都保(5户、25户、250户)这样一个层级式的治理措施,作为国家控制广土众民的最为根本的方式,实现其乡村控制的目的。这样一个层层约束、互相监督的方式,不但用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还用以督促民众完税纳粮,也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此外,作为保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制定了一个基层税收的新制度:在30户以内设置甲头1名,由不同民户轮流承担,来达到国家完税纳粮的目的。
相对于宋朝以前的历代政府而言,就民户纳税完粮和乡村秩序维护方面,上述宋代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强化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权威的重大举措,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下移、渗透的趋向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发展。尤其是保甲制的推行以及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后,在征税和维护乡村秩序的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均有明显的表现。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的渗透,具有指标性进展。[[10]]
我们再对宋朝的乡村管理体制稍加探考。此前,大多认为,宋朝沿用了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度,以乡统里。最近20多年来,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有了更趋于宋朝历史客观事实的论断。宋初,百废待兴,统治者无暇顾及乡村社会的管理,曾一度沿用前朝旧制,但是,稍后就逐渐发现,前朝旧制与现行乡村管理体制并不完全适应,于是,就开始进行部分改革。开宝八年(974),出现了“废乡,分为管”[[11]]的朝廷诏令。然而,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只在个别地区有所执行,而在其他更多的州县,在外貌上,虽仍然沿用前朝的乡里制度,但实际上已与前朝旧制大相径庭。此外,宋代文献中还出现了耆和管的名称,虽然学者们多有讨论,但是,实际上都不能以确凿的史料,一一辨析,梳理出一个清晰的演进脉络。各地还多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与国家法规大致相似的相关体制的情况。《永乐大典》卷2217所载《泸州志》引《江阳谱》,就是明显的一例。乡、里,耆、管,这样各地不一、名实不符的局面一直延续下来,直到王安石变法之后,才出现了以“都、保”为乡村管理名称的制度。但是,北宋后期和整个南宋时期,在乡村管理体制之中,仍然存在着乡里制度的名称,而宋朝所谓的里,已经和自然聚落的村庄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乡”,虽然史料中多有记载,但似乎也并非一个管理乡村广土众民的有效机制,除了用来科举时标明自己的乡贯(户贯和),以及作为地域单位,由士大夫们在文字中追随前朝遗踪外,几同虚设。或说乡书手为北宋前中期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又如何解释“管”的设置?并且,在这时的“乡”中,就现已寓目的史乘而言,我们难以寻绎到可以代表乡级“政权”系统头目的名称,也难以说明究竟在多大的面积或户数单位内设“乡”,在乡村自然聚落和依据民户多少设定的乡里保甲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或重叠或脱离的关系,还未有明晰的界定。如果说耆长、户长等是乡(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在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的漫长时段中,实际上协助、代表国家在乡村中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的,却是都副保正和大小保长等乡役人。若非耆长、户长等是都保的上一级乡村管理体制,在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是高一级乡役人督促低一级乡役人的管理体制,那么,在这时乡村中,无论怎样的推测,都很难推翻都保是一个行之有效、且推行有力的乡村管理体制的层级的推断。[[12]]
我们认为,上述的乡村管理体制,或者如同夏维中先生所说的“乡村基层组织”,梁建国先生所说的“乡村区划”,究其实,它和我们所说的乡役制度是一根同脉的。而从文本的制度入手考察,所谓的乡村管理体系只是来自国家、官方典制中静态的文本,无疑不能显现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面貌,国家制度在乡村推行的实态也就难以把握。如果我们不否认乡役制中“都、保”是一个国家治理层级的话,那么,是否像汉朝的乡、亭、里制一样,宋代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体系(当然,宋朝乡役制度中,负责征纳赋税和负责烟火盗贼等两类乡役,是有其职责划分的,但在实行中,却往往是既分工又合作,是混同为一的),或者说乡里仅是一种标明地域的单位,而都保才是具有国家政权“神经末梢”性质的管理层级,自然尚需有力的证据加以印证,更需对耆长、甲头、保伍制中的保正长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精细研究,尤其要辨清其中的区域性差异,区分以户数为标准划定的都保及其与乡村自然聚落的重叠或脱节后,方可在史阙有间的情况下,稍窥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实际面貌之一斑。
总之,宋政府就是依靠上述乡村管理措施,试图将广大乡村民户牢牢地控制在国家的权威之下,其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步伐,无疑以保甲法的推行,方有一些质的进展。即使保甲法混同为乡役法后,无论是在征税派役方面,还是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方面,同样都有实际的显现。所有充当这些管理体制头脑者,均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也均具有填补地方政权、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空隙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