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制度与政策演变(一)
详细内容
【论文关键词】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组织 制度 政策
【论文摘要】 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经历了政府创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自己创办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利益为纽带的专业技术协会→多元化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模式的组织演变过程和单一所有制→单一所有制与农民集体所有专业合作制共存→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制度演变过程,组织和制度的演变过程与我国政府在不同时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密切相关,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对政府以后制定相关政策意义重大。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由建立在农村、为农民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各项科技服务的服务组织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与政策环境构成的体系,它主要由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支持组织发展的基础设施以及政策环境三大部分组成,核心是组织。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繁荣农村市场经济、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发展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走农村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发展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还可以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是政府完善服务职能的必要条件。因此,研究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制度与政策变迁,凝练其经验与教训对加速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意义重大。
一、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变迁
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科技咨询、技术、信息服务等的个人或机构。由于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分为不同的形式,为了更好地分析农村科技服务的组织变迁过程,我们以组织的体制变化为主线,按时间顺序来分析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演变。
(一)建国初到20世纪70年代末,政府创办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逐级建立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开始着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一支庞大的技术推广队伍。这一时期我国农业推广组织的体制主要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1)1952年~1954年,以县繁殖农场为中心,互助组为基础,劳模、农技员为骨干组成的技术推广网络组织体制;(2)1955年~1965年,以区农村站为主体的组织体制;(3)1966年~1978年,以“四级农科网”为主体的组织体制;(4)1979年以后,以县农技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农村站为纽带的五级农村推广组织体制。[1]这一时期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直接领导农业推广,组织管理上具有双重性,各农业推广机构既受国家农业部门的行政领导,又受上级推广部门的业务指导;科技服务组织是以国家农业推广机构为主,多部门协作。
(二)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1.20世纪80年代,农民自己创办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步建立。在新的改革形势下,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农业推广机构的职能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推广对象(由几十万个生产队变为8亿农民)、推广目标(由完成计划任务变为追求利润)、推广内容(由单一化变为多样化、系列化)发生了变化,农民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对农业科技服务的需求与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的供给之间常常发生错位。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自发地出现了第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由特定农产品的生产者自己兴办、管理、分配,开展专业性技术经济服务的合作组织。这阶段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开展技术交流方面的服务,包括引进、推广实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进行试验、示范、交流信息。部分专业合作组织还起到区域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加强各个专业生产者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整个行业的合作水平,促进行业总体水平的提高。
2.20世纪90年代,农民自愿组织,以利益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建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数量与质量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此时越来越多的农民自愿地组织起来,以利益为纽带,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等为主要形式建立起各类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从合作的内容看,包括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产供销一体化的合作;从合作的形式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合作;从联合的范围看,包括农户与农户、集体与集体、个体与集体、个体与企业等的合作。
3.2000年以来,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向创办主体及服务模式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首先政府创办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重点开展各类推广、科技评估、标准检测、政策咨询、科技示范等公益性的活动;农民为创办主体的专业技术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它是最能代表广大农民利益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其他多种主体创办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主要以市场为导向,提供高质量、高效益的服务,促进科技资源与其他要素的合理配置。其次,科研与教育机构创办的中介机构成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一支有生力量,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利用科研与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资源优势,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从建国初期单一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立到目前各种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形成,我国农村科技服务的组织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由政府直接领导到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再到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使得农村科技服务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充分满足农民对科技的需求,促进了科技成果在供需双方之间的转化。
二、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制度变迁
根据T·W·舒尔茨(1968)的定义,制度就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以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而组织是制度变迁的代理人,离开了组织,就没有了制度变迁的发动者。[2]因此,我们要研究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制度演变就要通过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来研究,即通过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所有权形式的变化来研究制度的变化。
(一)政府单一所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1978年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由政府建立并直接领导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政府,财政由国家统一拨款,属于公益性组织,实行无偿的技术服务;各级农业推广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家农业部门,但在业务上只受上级推广机构的指导。
(二)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制组织
20世纪80年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由特定农产品的生产者自己兴办、管理、分配,开展的专业性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组织,大多是由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专业户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中自愿联合起来形成的有组织的合作或分工协作关系。农户作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主体,以独立经营者主体的身份,采取自愿原则,参加到专业合作组织中来。在合作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以合同协议形式确立权利义务责任相平等的关系,彼此间不存在等级差别。专业合作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市场要求,在合作范围内,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调整改善农户资源配置状况,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实现成员经济收入的增加。
(三)政府单一所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制组织共同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为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发展,我国农业科技管理部门对原来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进行了“断奶、断粮”,要求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实施有偿的技术服务,同时授予他们经营农资(农药、化肥、种子等)的权利,以减少财政负担,改革原来低效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自愿地加入到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等合作组织,使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民创办、农民管理、农民受益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专业合作组织。
(四)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介组织共存
2000年以来,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得到广泛发展,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介机构。政府单一所有的农业技术推广贯穿于整个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过程中,这种政府单一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一种主要制度形式;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专业组织是非营利组织,这种合作制是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基本制度形式;其他各种市场主体创办的股份合作制服务组织是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新兴力量,这类组织主要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根据农民要求为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股份合作制是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形式。它是农村科技服务组织面向市场的主要代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演变
(一)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建立得益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站条例》等国家政策的颁布与实施
1950年颁布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站条例》,要求农技推广体系应该有中央推广到县;1972年《四级农业科学实验网》的出台,明确规定县以下建立农技推广体系;[3]1980年,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系列服务,并在县乡两级分别建立了农技推广中心和农技推广站,1950年和1972年颁布的政策得到了落实。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地位得到巩固
1993年7月《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入了法制新阶段。[4]1999年7月,农业部、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强调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重要意义,并做出一系列政策规定,并提出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技术推广新路子的要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