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教育当局的基础教育拨款制度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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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首先简单介绍了英国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概括了当前英国地方教育当局的基础教育拨款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希望能对我国基础教育拨款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英国;基础教育;拨款制度
地方政府在基础教育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合理的地方基础教育拨款制度对实现基础教育的公平、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英国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
英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所以地方政府的大部分教育经费是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的。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通过公式补助分配制度(Formula Grant Distribution System)分配的公式补助(Formula Grant),以保证各地能有足够的经费维持包括教育在内的地方公共服务事业。中央政府确定公式补助的数额主要根据对各地公共服务开支额的估计及各地政府收入能力的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它一般占地方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左右。中央政府一般在1月末宣布正式的公式补助分配方案。
地方政府会在中央政府确定了公式分配方案以后,根据他们能从中央得到的转移支付的数额,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额度,然后根据本地总的收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及优先发展的目标,确定各服务部门的预算。教育支出是其中最大的一笔地方公共支出。此外,中央还有一部分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拨款是拨给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的,如教育与技能部,由它以直接专项补助拨款的形式拨给地方教育当局并由其分配给学校,或是直接拨给学校。其中,最大一笔专项补助款是标准拨款(Standards Fund)。它是由为推动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提高教育质量,而设立的系列专项拨款的总和,目的是实现中央对地方的干预。因而,地方基础教育经常性支出的费用主要有三方面的来源;绝大部分是从地方教育当局获得的,这部分经费来源于大部分的中央转移支付和少部分的地方收入;其次是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专项拨款和学校从社会团体的捐赠、出租房屋等方面获得的收益。
二、各地方教育当局的基础教育拨款现状
每年的11月末12月初,中央会公布临时地方政府财政计划安排,各地方政府从中就能基本确定各自从中央得到的公式拨款额。于是,各地政府开始确定地方预算,包括确定地方税收水平,各公共服务事业的预算额。其中基础教育经费的预算、分配主要由地方教育当局负责。
(一)经费分配原则
地方教育当局经常性的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是通过公平拨款(Fab
Funding)的方式在辖区内各社区学校、志愿捐助学校及基金学校间分配。公平拨款是1999年被引入,以取代原来学校的地方管理政策。与以往不同的是,它进一步扩大了下放的财政预算授权,并把上面的三类学校置于同一拨款框架内。公平拨款是以下面七个原则为基础的。
1、标准:拨款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促使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都能追求国家最优先考虑的目标――提高教育标准。
2、自主管理:拨款制度是以学校管理自主化的经验为基础的,即通过扩大学校财政预算授权的额度和责任,进一步发展学校自主管理的能力。
3、责任:拨款制度是以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的各自职责为基础拨款的,所以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应各自为其所使用的公共资金负责。
4、透明:拨款制度应更容易被理解,从而使有关学校财政的决定更清晰,更容易被解释。
5、机会:拨款制度应被看成为所有学校提供机会,而不是构成威胁。特别对于一些小的学校,如果他们不能进行自主管理,就不会强迫他们这样做。
6、平等;拨款制度应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学校。
7、有效使用资金;拨款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帮助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使所有的相关利益团体能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出评价。
(二)拨款程序
一旦中央的公式拨款额大致确定,地方教育当局就要对地方教育经费进行预算。地方教育当局先要参考中央的学校公式支出和地方教育当局公式支出额度以及本地区财政收入及上一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财政年度教育预算。地区的教育预算包括两个部分,学校预算和地方教育当局预算。前者是指为满足本地区一年内所有学校经费需求的拨款数额,这部分预算只涉及与学校相关的经费支出。后者指满足地方教育当局一年内所有经费需求的拨款总量,主要包括教育当局统筹规划所需要的费用、一些与学生相关的如学生上学的交通费用等方面的经费以及一些非学校的教育费用如本地区青少年和社区教育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地方教育当局掌握,但其中的某些费用,当局也可以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移交给学校管理和使用。
根据1998年和2002年教育法的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原则上有权决定这两部分预算的多少,但是要受中央相关规定的制约。如地方学校预算额的增长不能低于国家教育公式支出额的增长。除非有特殊情况,地方教育当局集中管理费用的增长不能高于地方学校预算的增长。从2004-2005财政年度起每个学校每个学生的预算额与上一年相比,必须保证一定百分比的增长。当教育大臣认为某个地方教育当局的学校预算额过低时,他有权为该地方教育当局设立一个学校预算的最低标准。一般来讲,地方教育当局要在年底以前,把计划的地方学校预算情况上报给教育大臣。
地方学校预算并不完全授权给各个学校,其中有一些费用是由地方教育当局控制的。这主要是一些与特殊教育需要及学校午餐、保险等方面有关的费用。中央并不规定当局能集中留用多少,具体被留用的数额由地方教育当局决定,但国家在相关的规定中明确了地方教育当局集中留用经费的项目范围,并鼓励地方教育当局把大部分的经常性开支授权给各个学校。
地方学校预算扣除这部分。由地方教育当局集中控制的经费后,剩余部分就被称为独立学校预算(Idividual Schools Budget),也就是全部授权给各个学校的教育经费。地方教育当局被要求用一个拨款公式把这笔经费公平、透明地在各个学校间分配及下拨。为了使资金的分配更好地体现各地的实际情况,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拨款公式,各地的拨款公式是由各地的地方教育当局自主决定的,地方教育当局根据拨款公式计算出每个学校的预算额,根据《199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第52条的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即3月31日前,公布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声明(Budget Statement)。其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当局的经费来源与数量;计划的地方教育当局预算和学校预算;地方教育当局集中留用的费用;计划在青少年服务方面的费用;解释拨款公式及计算;每个学校具体的公式计算过程及结果;对中小学的最低拨款保证。并确保相应的公式拨款进入学校账户。
学校董事会收到公式拨款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本校教育经费的具体使用。通常情况下,学校董事会都不会直接管理具体的学校财务,而是委托一个财务委员会在全局层面上协助学校的财务管理。日常财政管理权一般授予校长,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财务支出和审批,可以在财政管理或是会计的协助下做好学校的财务记录。但是,董事会有讨论通过学校财政预算方案、维持学校资金平衡、保证财务账目清晰准确和促进学校资金被有效利用等方面的法定责任。
每年各地方教育当局必须在10月10日前,公布该财政年度的结算声明(Out-turn Statement)。结算声明中包括地方教育当局集中留用的及在青少年服务方面的开支信息;学校教育费用的支出信息;每所学校的收支差额信息。按照规定,两个声明都要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在规定的时间前递交给教育大臣、相关学校董事会和校长,并保证公众可以在地方教育当局、各所属学校、网络上方便地免费查阅到。结算声明和预算声明还需要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结果由教育大臣核实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