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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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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大股东的事,而且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利益相关者和公司股东共同拥有企业
  
  早在1937年发表的著名的科斯理论就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组不完备的契约,各要素的拥有者(如物资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即狭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其拥有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缔约。作为交换,他们相应地分享了企业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则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企业并非属于股东所有,而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相应地,公司治理需要依靠企业的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并非仅仅依靠股东。而企业的所有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中权利的分配问题,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对权力的分享和制衡的过程。
  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为:与企业相关的股东、债权人、员工和供应商等都为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本”,企业缺少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继续存在,而他们同样也承担了企业的风险,所以他们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一样应该受到保护。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目标的重新定位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企业追求的目标应由“股东至上”的股东价值最大化转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利益相关者各方共赢,才能有力地促进企业长久地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是短期利益的增加。相应地,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就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交给股东;反之,公司管理层应从股东的压力中分离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从而达到各方力量的制衡。
  
  三、我国利益相关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笔者将讨论的范围界定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大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各利益相关集团没有充分参与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没有充分参与公司治理,由此引起了企业利益相关集团之间因缺少相互牵制而失衡的现象,所以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就是在资本市场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促使各利益相关者集团均有动力、有能力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