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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保障与创新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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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效能发挥的若干问题,从制度和技术层面上提出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优化与创新对策。
  关键词:股东大会;投票机制;电子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分为收益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是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股东投票机制就是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制度保障。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发展现状,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进行机制优化与创新,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和投票信息的不对称性,发挥股东投票机制的保障效能。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发展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建立到2002年,传统投票机制占主导,相应规定是200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这一时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国外学者Winter(1998)提出通过网络投票来扩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建议。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明确了各类非现场投票的法律效力心]。国内学者邓郁松(2002)对电子投票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作了研究。因此,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第三阶段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至今,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和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得以确立。证监会2004年12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必须经过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而股东的表决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时进行。
  在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确立的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和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改变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利益博弈中一直所处的弱势地位,各家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支付最初方案到最终方案的变化证明了制度变革的效果。证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普遍不高,最低的投票率只有l%左右,也有个别的达到40%,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投票率有了提高,但波动较大。全景网络的统计资料显示,从首批试点清华同方的投票率超过70%,到江苏三友投票率下滑至20%以下,扣除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投票,中小股东的投票率依然偏低。制约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大股东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动用一切资源“拜票”和“拉票”。同时,作为保荐人的券商为了可观的保荐费,积极动员下属证券营业部为其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劝票”,个别的甚至利用投票环节存在的漏洞“改票”;二是在分类表决中拥有较大话语权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员“寻租”行为;三是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较传统现场投票机制确实方便了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限制了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证监会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指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两条渠道,一条渠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提供,另一条渠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提供。相对互联网而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更为公众投资者所熟悉,通过该渠道,投票操作类似证券交易委托,中小股东易于操作。但通过该渠道,股东看不到投票表决的即时分类信息,如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现场的投票情况,也无法与公司管理层双向交流,导致中小股东信息搜寻成本较高。通过后一条渠道投票,即通过互联网投票,股东可及时了解股东大会现场情况,有利于股东掌握更多的投票判断依据。但要求股东具备上网条件和一定的电脑操作知识,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上网费用,这样就提高了股东的投票成本。同时,互联网带宽容量和相关网站并发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也是现实中的瓶颈。
  上述分析针对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制约中小股东投票率提高的若干因素,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各类股东的利益取向趋于一致,有助于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决策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价值。但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改变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依然较高,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仍存在。所以,继续推进股东投票机制的完善,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高中小股东投票率,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加强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控管作用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优化与创新
  
  (一)股东投票机制保障功能。投票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基础,维护股东有效行使投票权是股东投票机制保障功能的基本内涵。基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股东投票机制保障功能的内涵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二是技术层面。制度层面着眼于提高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收益比,克服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带来的不利影响,张远新(1999)、董秀良(2002)等提议用累积投票制。本文认为,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在股权分置改革实践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效果明显,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应保留并使之完善,细化分类表决的具体事项,涉及公司治理制衡机制的事项(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中小股东权益易受侵害的事项(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都可纳入股东分类表决范围。技术层面着眼点在于降低股东投票费用支出,投票方式便于股东操作。
  (二)建立多层次体系股东投票机制。股东投票按所处地点可分为现场投票和非现场投票,按行权方式可分为直接投票和委托代理投票。非现场投票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两种方式,因为现场投票和非现场投票通常指的是股东本人投票,综合起来看,股东投票可分为现场投票、非现场投票和代理投票。三种股东投票方式各有优缺点,现场投票方式有利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缺点是中小股东投票成本较高。非现场投票便于中小股东投票,但缺少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信息搜寻成本较高。委托代理投票具有专家打理的特点,代理人一般都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有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但征集委托代理手续相对繁琐,而且中小股东对代理人潜在的“寻租”动机存在疑虑。应整合三种股东投票方式,建立多层次的股东投票机制,满足不同层次股东的需要,充分发挥股东投票机制的保障功能。首先,要将三种股东投票方式纳入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上市公司议案投票表决的分类信息(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投票情况)通过统一的投票信息揭示系统向外部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其次,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是典型的专家理财,比一般股东更有条件行使好手中的投票权,其利益取向更贴近中小股东,适合作委托代理投票的征集人,但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因此,要规定机构投资者必须提前披露其投票意向和最终投票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从而代理或引导中小股东的投票,发挥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控管作用,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