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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弊端

详细内容

第一篇营业税的弊端
《2015xx县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情况的调研报告》

医疗机构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我们针对全县医疗单位医疗服务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在医院进一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当前我县医疗单位现状

我县共有医疗机构xx个,一级xx个,二级x个。在职人员数xx人,其中医生xx人,护士xx人。2015及2015年度收入分别为xx万元和xx万元,支出分别为xx万元和xx万元。目前所有医疗单位在职职工都未按2015年套改后工资发放,有的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标准还较低。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类型、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类型有:一是检查开单提成,二是药品开单提成;三是财务结算与招标采购中的“回扣”行为。四是个别基层医院与上级医院之间还存在着医疗协作关系的“回扣”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开大处方;二是滥检查。

“回扣”存在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药品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直接刺激着“回扣”“开单提成”产生,有些企业为使药品销售出去,不惜采用“回扣”、“开单提成”等手段。其次,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弥补经费的不足,采用绩效工资的方法刺激医生开大处方、滥检查。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客观地讲,多年来政府投入不足、财政补偿机制缺失,医院要维持正常运转,要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检查检验水平,就势必要投入巨额资金建楼房、买设备、引人才,而所需资金都要由医疗机构自身来筹集,医院只有想方设法扩大业务,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就采取一些不合理经济手段。尽管在调研中大部分单位不肯承认有开单提成、“回扣”等商业贿赂的现象,但实际上这一情况还在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较为普遍。同时,制度不严密、思想教育不到位也是以上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投入是关键,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行风建设,有计划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制订严密可行的规定制度,采取一些操作性强的措施来遏制或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

三主要对策和措施

为了杜绝“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现象,在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药品使用监管,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阳光工程”。

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一是收费公开。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门诊处方逐笔划价,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实行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增加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透明度;二是医护公开。公布医生护士情况,允许病人选医生;三是纪律公开。按照卫生部“八不准”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实行药品、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不接受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厂家的各种经济贿赂、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不巧立明目乱收费等“八不”。四是强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设立向社会公开的医德医风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有诉必查,有责必究。

(二)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大力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

一是严格依法执行药品,医疗设备和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决不允许规避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挤掉了不规范的生产经营企业,挤掉了部分虚高定价,挤掉了药品购销的中间商环节,挤掉了“回扣”、“好处费”。二是严把进药关,药品折扣放在明处。充分发挥药事委员会作用,集体确定用药品种、数量和进货渠道,集体与设备供应洽谈。药品折扣写在票面上,实行“票面让利、明折明让”,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经办人员2年一换岗,严厉查处个人收受好处费的谋私行为,杜绝科室私自进药、卖药、收费。三是控制药品使用,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控制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比例及科室药品收入占科室收入的比例,规定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阻止医药代表在工作时间与医务人员直接接触。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预防不正之风的发生。

一是建立药品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制度。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初步解决了药品进入医院的“入口”问题,但如何加强对药品进入医院后的监管,即把好药品的“出口”关,医院应采取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监督通报制度、大处方大金额病例费用评议通报制度及实施药品动态监控、超常预警制度。二是推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单病种限价制度。所谓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就是指群众在就医过程中可持经卫生局确认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出具的医学检验、放射学诊断报告到本县各级医疗机构就诊或复诊,接诊医生在确认病人病情无明显变化和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应以此报告作为诊断、治疗疾病的参考依据,避免重复检查。此举不仅减少了有创采血和放射线照射对身体的损害,而且也为病人节约了一笔不小的开支。三是坚决杜绝药剂科为医药代表统计处方、提供信息,使医药代表得不到每位医师准确使用量的信息。从今年5月份起,医生开出的处方必须用药品通用名,由于同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很多,统方员不易分清医生处方中究竟是哪一家药企的产品。这就不利于统计处方数量,理所当然地遏制了统方行为,也切断了医务人员和药企之间的利益链,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四)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正面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坚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和道德法纪教育,通过系统学习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增强职工的廉洁意识、服务意识,树立“以患者为本”的职业道德观念,从内心世界启发自律机制。二是抓改革,促行业自律。行业作风上出现的问题,反映出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必须通过改革和体制创新来解决。医疗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近几年来,卫生系统推行病人选医疗机构、选医生、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医疗机构分配和用人的自主权等措施,初步建立了以岗定员,竞争上岗,逐级聘任的运行机制,行业自律得到加强。三是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行风建设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纠风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单位综合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将责任制延伸到中层科室,同时纳入文明单位考核条件和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晋升条件,对出现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二篇营业税的弊端
《2015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2

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3

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

4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省、市级民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7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8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0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185号)

1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营业税的弊端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1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13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14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1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6号)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15〕501号)营业税的弊端

16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7

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15〕2号)

18

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省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19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

20

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21

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22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82号)

23

矿泉水注册登记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27号)

24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25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6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15〕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15〕102号)

27

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5〕2号)

28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29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15〕18号)

30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31

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32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5〕19号)

33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7号)

34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5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212号)

36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1号)

37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5号)

38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39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81号)

40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2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5〕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3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4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5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6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7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40号)

48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49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6号)

50

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5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8号)

5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53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2号)

5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124号)

55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56

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57

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58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59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14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44号)

60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62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三篇营业税的弊端
《2015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

近年来,金融企业抵押贷款的业务量不断增大,在清收不良资产时,以物抵债的情况非常普遍,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由于企业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准或重视性不高,极易造成以物抵债环节税收流失严重,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抵债资产税收流失的具体表现

(一)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是将抵债资产做帐外经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应冲减投放资金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并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经营利润。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处理以物抵债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漏交营业税;另一方面不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甚至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债房屋不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产办公用房,除房产闲置不用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均应以抵债价值作为房产原值,按照自有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但是,多数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列入“其他资产”科目,不在“固定资产”帐核算,导致偷逃房产税。

(三)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自用,长期在“其他资产”科目挂帐,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缴房产税。目前,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书面抵债协议为转让依据,而产权转移的确权手续却不能及时办理或者因故不予办理,当金融企业将收回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时,常常以产权未确定为由长期在“其他资产”挂帐,不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对于这部分房产的装修改造费用,大多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同样造成少缴纳房产税。此外,由于摊销期较折旧期短,也影响了金融企业当期损益,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将收回的租金冲减贷款本息,不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和房屋租赁房产税。由于金融企业均采用微机记账方式核算,而金融企业的微机帐与我们税务人员相对熟悉的传统手工帐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利用微机查帐是我们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提高的方面,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较大,对偷税行为形不成有效的震慑。

(五)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再销售,发生了产权转移,而不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6)号文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但由于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时不按要求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造成该环节的税收流失。目前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拍卖和金融企业自己对外销售两种。前者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金融企业不需提供专用发票和交纳税金。而对于后者的情况,房屋和土地产权的转让确权,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只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于存在可以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空间,未能够有效的发挥发票的“以票管税”的作用,造成了金融企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偷税的可能。

(六)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和土地)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理前,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与前面所述不缴纳房产税的原因一样,金融企业多以“其他资产”产权手续未办理为由,不申报缴纳所占用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土地或抵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置之前未改变用途且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凡未经批准减免税的,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借贷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资产协议不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1998]国税发30号文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

第四篇营业税的弊端
《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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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进项税金抵扣问题

①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批财务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总计金额30万元,请问购进的这批软件进项税金可否抵扣?

②建筑物已经有专门的消防设施,但是由于生产设备使用了易燃的化学物质,为了降低火灾风险,专门为机器设备配置了灭火器,请问灭火器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③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解析:对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析: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①建筑物构筑物和③其他土地附着物。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

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可以抵税。

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如果是满足行业的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等需要,实际发生的合乎常规的劳动保护支出,确实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确认为与应税项目相关,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7.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分析: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8.销售旧货与销售废旧物品适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将生产产品的原材料边角废料销售,如何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将使用即将报废的机器设备销售,如何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5]544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执行(1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分析: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次销售的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90号营业税的弊端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简易办法6%和4%征税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9.第三方开票理解存在的问题

乙向甲采购一批货物,含税价格为10000元。

由于乙企业又将货物转让给丙,于是与丙签定协议,由丙将货款10000元支付给甲。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元给乙,乙再按103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乙、丙均抵扣了进项税额。

丙的原材料入库单上注明的是甲直接送达,且直接付款给甲10000元和乙350元,与取得的乙的发票一起作为凭证附件。此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问题: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1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以外地区的。

三、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0.承租承包经营纳税人主体确认问题

纳税人不认同税务机关的处理,认为自己是承包人,应该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

如何认定承包人纳税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分析:不论承包租赁方式,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不利于税务管理。

营业税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所得税规定

国税发[1994]179号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1.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特殊情况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混合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特殊情况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结论: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属于外购而非自产,不属于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依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与材料所占比重没有关系,应按规定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注意区别混合销售行为

①增值税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②营业税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

第五篇营业税的弊端
《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影响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

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影响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浙江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益富

摘要:税改政策对经济产业发展具有直接导向作用,他是关系企业发展决策的生死大事。回顾我国税制改革历史进程,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的产业结构特点,我国自1994年开始颁布实施增值税、营业税两项税收制度,税制改革政策促使经济产业很快进入了一段高速、稳定的蓬勃发展时期。直到今天,整体经济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服务产业和第三产业由于受到税收政策的抑制作用,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进一步说明现有税收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随即,新的税改政策已经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始试点,笔者将对新税改政策的相关影响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相关影响问题

着整体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征收营业税的弊端也日渐突显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绝大多数企业考虑到税收成本问题,在调整自身产业结构,无力精细化生产链条扩大产业规模,每一道生产环节都可能属于应税劳务范畴,下一个环节的税款还要重新计入基数,重复征税;举例像物流行业,假如仓储和运输业务分开,各自有不同的法人代表,仓储和运输环节按照营业税定义,都在征税范围之内。第二,营业税同增值税相较税率较高,营业税将严格按照销售额情况来征收,即使销售额低于成本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仍然要按照营业额征税其成本不能抵扣,且相较之下其实际税负偏高。第三,服务型行业出口无法享受退税政策,加上营业税税负较高将进一步抑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第三产业主要障碍之一。

一、回顾我国税制历史改革进程营业税的弊端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经济产业结构,我国税收政策不断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从而使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得到稳步提高,税收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

回顾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历史进程,随着“利改税”制度的分布实施,重新确立了税制改革的指导方针,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杠杆作用,进而使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出具有探索意义的第一步;为适应改革初期市场经济体制需求,有效针对当时税收制度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妥善解决中央财政困难问题,通过采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时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使得税收政策调节收入的作用显著增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让税收调整分配、调控经济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994年我国全面启动了范围广、规模大、力度强、立意深的税制改革政策,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流转税的全面改革,我国税收财政特点,流转税始终处于税收收入的重要地位,占相当大的税收比重,流转税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增值税占主导,营业税、消费税相并行,内外统一、协调一致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加入世贸给税制改革提供了充足的动力,为更好的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被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取的税收理念也逐步引入中国,例如增值税最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被法国采用,后来逐步推广到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实施,我国税改从未停止过前进的脚步,始终围绕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及时调整税改方案,促使整体经济水平得到稳步提高。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体现哪些优点

先从营业税的定义来看,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其所取得的营业额情况征收的一种税,就“应税劳务”来说,便涉及金融、交通、娱乐、服务、电讯以及文化业等数十个第三产业复杂门类。营业税开始实施以来,随

与此相反,营业税的务势所正是增值税的优势在。增值税政策在我国实施以来突显出许多优点,第一、实施增值税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在以前的生产流通环节上必须缴纳的税款不但能得到相应抵扣,而且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仍然保持不变,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相同税收条件下不断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细化分工,也有利于促进不同企业之间良性竞争,进而推动整体经济环境健康发展,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目的。第二、可以很好的推动对外开放和促进对外贸易,增值税采用扣除已缴纳税款部分的税收方式,使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固定不变,进一步保持商品的税率接近它的真实税负情况,按照这种税率计算方式进行退税,让退税款更清晰、明确,有效减少了以往少退或多退现象出现,相比税改政策实施之前,不但能促使国内生产的产品扩大出口,而且很好的解决了国家税收收入严重流失的问题。第三、实施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方面具有很好的时效性和稳定性,同样是由于增值税采用的征税方式是税款抵扣制,其有利于在税收征管的同时起到交叉审计、互相制约,有效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有用。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影响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影响

一方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从根本上实现税负公平原则,促进市场经济大环境健康发展,恢复第三产业以及服务型行业的活力,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来解决广大中小型企业以及新兴产业所面临的税负偏重问题,从而达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虽然采取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很好的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但只是针对社会总体经济环境而言,政策落实到不同的行业部门或特殊的企业,其产生的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由于税收政策要把握整体经济导向,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不同的企业其经营模式、发

(下转第269页)

MoneyChina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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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简并机构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充实基层征管力量,根据业务事项进行科学分工,推动征管质效的全面提升。

次知识的储备,也需要进行多岗位历练。

税务筹划

(四)强化信息支撑手段,解决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长远问题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依托大量的信息进行管税。提高税收信息化应用水平是税收工作发展的国际趋势,据了解,国际上税收征管水平高的国家或地区,普遍建立了高效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配套有比较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OECD国家普遍制定了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

一要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推进信息管税。特别是要在法律上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制度,规定地税、工商、统计、技术监督、金融、海关、公安、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规定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要完善现代化的征管信息系统,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功能完备的信息系统以接收和处理涉税信息等关键点,解决内部征管信息口径不统一,多头、重复采集,信息分散问题,推进征管信息化建设。

三要建立部门配合机制,保障第三方信息采集。要拓宽第三方数据源,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获取渠道,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总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在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要不断探索适应我国税源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奋力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

参考文献:

(三)完善健全运行机制,保障税源管理工作健康高效

1、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

制要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

部门之间建立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在合理调整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税源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分析、税种管理、综合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税。

2、建立涉税风险管理和个性化纳税服务相统一的促进机制

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在税务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建立起闭环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将税务机关的风险控制和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控制结合起来,促使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得到改正并不再发生,提高纳税遵从度。

3、建立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廉政风险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应对反馈制度。二是完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三是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通报。四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作保障,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要通过建立一套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及绩效激励机制,增强干部对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动力。

4、建立以适应专岗职责为目的的人才发展机制

人才是基础,建立高素质的税源管理人才队伍是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反避税专家、所得税管理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还很稀缺,制约了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应该把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事关改革成败的战略性高度,制定人才队伍建设长期规划和阶段计划,既要重视人才引进,更要注重盘活现有

人力资源。培养适应专业化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既需要对人才进行高

[1]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2011.8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在全国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

话)

[2]吸纳国外经验信息化助力税源专业化(李卫杰《中国税务》2012年第1期)

[3]完善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量(王雯婷《中国税务》2012年第4

期)

(上接第267页)

展阶段以及产业规模也不尽相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全面实施,针对不同企业很可能会出现税收负担有增有减的现象;例如,新的税改政策以增值部分为基础征收且进项税额可以相抵扣,这样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由于进项税额可以相抵扣使得税负有所减轻,但对于公共服务型行业而言,本身没有仸何进项税额,自然不存在抵扣问题,因此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业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国家在缓解税改给部分企业带了的冲击同时,进一步针对落后的第三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加以政策扶持。

四、结束语

结合前文论述的几个主要问题,充分说明新的税改方案离推广实施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只有在当地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切实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推广实施过程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二)新的税改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新的税改政策于2012年1月1日,在我国上海率先开始试点。主要针对交通运输行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型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以试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已经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状况。因此,上海政府不得不成立专项基金会,让税负增加的部分企业能得到过渡性财政扶持。新的问题是,假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各地方财政是否有能力像上海一样,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来缓解税改方案给部分企业带来的冲击,再加上尽管政府有能力通过采取各项措施解决了财政扶持问题,站在我国宪法的角度上其是否违背了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原则。另外,税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中小型企业的税负问题,促进处于务势的第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型行

[1]秦菲.增值税改革试点启动现代服务业率先减负[J].中国税务,2011,17

[2]张同立.结构性减税开启四大行业有望率先受益[J].涉外税务,

2010,15

[3]刘晓峰.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展企业的影响[J].税务期刊,

2012,3

[4]谢忠.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J].中国税务,2010,22

[5]吴建华.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业税改增值税一[J].税务研究,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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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营业税的弊端
《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的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的研究

学生姓名王典专业班级R会计学2007-4

所在院系管理学院

指导教师马亚静职称副教授

所在单位管理学院会计学教研室

教研室主任李孝章

完成日期2012年6月29日

摘要

在我国,营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已经存在了近三十年,经历了不断地修改与完善。尽管当前我国的营业税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运转,但是,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却是一直都是无法回避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营业税重复征税等问题的严重性日益突出,因此,对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本文以研究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为目的,首先阐述营业税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发展历程,其次对我国当前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然后分析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营业税改革,并针对改革所遇到的困难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现实情况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建议,最后,本文分析了营业税改革后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重复征税增值税

ABSTRACT

InChina,thebusinesstaxhasexistedfornearlythirtyyears.Fromgenerationtonow,thebusinesstaxexperiencedconstantrevisionandimprovement.Inthecurrentofourcountry,althoughthebusinesstaxsystemismethodicallyoperation,but,existingproblemsinthecurrentbusinesstaxisalwaysunabletoavoid.Withthedevelopmentofournationaleconomyandthecontinuousspecificationsocialdivision,thebusinesstax’sseriousproblems,suchasdoubletaxationg,havebeingincreasinglyprominent,atthistime,theresearchonourcurrentbusinesstax’sproblemsanditsreformappearstobeverynecessary.

On16November2011,thefinanceministryandthe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issuedupontheconsentofthestatecouncilofthebusinesstaxchangeVATpilotplan"andsoonaseriesofimportantdocuments,sincethenformallyliftedthebusinesstaxchangethepreludeofvalueaddedtax.Basedonresearehproblemsexistinginthecurrentbusinesstaxanditsreformforthepurpose,inthispaperIfirstlyelaboratethebasictheoryandthedevelopmentcourseofbusinesstax,Thispaperdiscussesthemainproblemsofthecurrentbusinesstax,andthenanalyzesbusinesstaxmergingintoVAT,andthoroughanalysisdifficultiesencounteringinsolvingtheproblems,aordingtoChina’seconomicandsocialreality,Iputforwardthefeasibilityofbusinesstaxreform.Atlastthereformofbusinesstax’ssocialandeconomiceffectsareanalyzed.

Keywords:BusinesstaxDoubletaxationValue-addedtax

目录

一、营业税概述..........................................................1

(一)我国营业税的起源及发展..........................................1

(二)我国营业税的改革历程............................................1

(三)营业税基本知识阐述..............................................1

二、我国现行营业税收制度................................................3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3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3

(三)营业税的基本征税范围............................................4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4

(五)营业税税目税率..................................................4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

(七)营业税纳税地点..................................................5

(八)营业税纳税期限..................................................5

三、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5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现象日益突出......................5

(二)营业税体系已不符合第三产业发展要求..............................5

(三)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不断显现................................6

四、解决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问题的方案....................................6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案....................6

(二)顺应第三产业发展要求改变营业税税率体系的方案....................7

(三)解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的方案..............................7

(四)营业税改革对我国社会经济效应的影响..............................7

五、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困难及可行途径...................................9

(一)实施营业税改革的困难............................................9

(二)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途径...................................10

谢辞.................................................................13

参考文献...............................................................14

大连交通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生论文

一、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有着悠久的历史,有自己的特征与立法原则,与增值税共同组成了流转税的核心部分。在我国,1984年,营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诞生。之前经历了工商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三个阶段的发展。营业税从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过了两次重要的改革,我国营业税制度逐渐稳定下来。

(一)我国营业税的起源及发展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和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流转税。我国较为正式的营业税制度出现在民国时期,1931年6月13日,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开始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对象有19个行业,主要是工商、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1945年5月,国民政府开始对银行、信托、保险、交易所、国际省际交通业以及进出口商业等开征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管理;普通营业税归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旧的营业税法,并在1950年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时代。

我国营业税产生的标志是: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从此,营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开始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二)我国营业税的改革历程

自从1984年我国营业税正式诞生以来,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营业税一共经历了两次大的改革,分别是1994年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和2008年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尽管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但是,为了配合分税制改革地顺利实施,营业税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两个法规的颁布是1994年营业税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

2008年,为了实施增值税转型,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施行。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冲突的营业税政策,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梳理,分别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三)营业税基本知识阐述

1.营业税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特征

1

第七篇营业税的弊端
《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正文》

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业:会计(注册会计师)

班级:11会计33

姓名:丁晨

指导教师:刘春才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还富于民”呼声日益高涨。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显露,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将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热点话题出发,结合当前的背景,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剖析这一税改制度,并深入探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必要性;影响;建议。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1994年,我国确立了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税制格局。一直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根据2011年财政局官方网站数据显示,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增值税占税收来源的27%,而营业税则占15%,这两大税种在我国税收收入来源占了很大的比重。自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征收以来,以增加值征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在世界各地广受欢迎,目前已经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而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交易规模,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大家都知道KTV里面的食品饮料是外面正常价格的2-3倍左右,这也与服务行业营业税税率为20%,且营业税不像增值税那样实行抵扣制度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体制引发了包括重复征税以及税负不公的问题,这些都导致了两税并存的矛盾激化,使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也很快跻身于时代发展的前列。在“十二五规划”第47章中这样显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制体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2年3月24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海)研讨会”中,委员会成员许善达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结构性减税最重要环节,是我国服务业转型的关键步骤。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而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凸显,人们“还富于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这在一定程度

上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税改也就成了一个必然趋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分三步走,第一阶段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行,这也是所谓的试点,目前的试点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什么会选择将交通运输业作为试点行业?个人认为,首先,交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第一基石,交通运输与生产息息相关。其次,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抵扣范围,有着良好的改革基础,有利于改革的实施。第二阶段在2013年开始,即在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个阶段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就是消灭营业税。预计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完成。

改革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上。

(一)税率

在原先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用11%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于6%税率。为什么改革试点中将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四档呢?其实这是一种必要的过度性安排,也是为了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二)计税方式

增值税本身有两种计税方法,一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二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原营业税范围除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其余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营业税重复征税弊端日益凸显

首先让我们回顾下十一五规划,从财政部相关数据中显示,所有指标都是超额完成,没完成的就是营业税,由此引发了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发现营业税并不像原本预想的那般,重复征税是营业税的一大弊端。说到重复征税,这还需从增值税的征税原理说起,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的实际纳税人是购货方,即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而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交了增值税,但因为并非是增值税应税企业,所以采购环节增值税进入了成本无从抵扣。拿我们通常说的暴利行业房地产企业来举个例子,构建房子是买的钢筋混凝土交了进项税,在销售时无法获得购买者的销项税款,同时按售价全额计提营业税,这样就出现了重复征税。毛利越低的行业,重复缴纳的税款越多,所以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而且,营业税的九大税目所属的行业大多是第三产业,营业税对流通环节道道征税,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劳务的重复征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先让我通过一个完整的增值税链条的例子来阐述这个问题。

假设A、B、C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17%的税率。A销售一批原材料给B,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增值税就是170元,B用A的原材料继续加工成产品后卖给C,不含税售价为2000元,增值税为340元(假设B可抵扣的进项税为购买时的170元),C从B处购买产品进行深加工,对外销售给消费者,不含税价格为3000元,增值税为510元,(假设C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购买B时的340元)。在这个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的环节中,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完整的,B实际缴纳170元增值税,销售毛利为1000元,C企业实际缴纳170元增值税,销售毛利也是1000元。而这个增值税完整的链条都针对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显示生活中大多数产品增值税链条最终是要断裂的。简而言之,当增值税已税行为进入下一环节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使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相反的,如若一开始是营业税已税行为,当其进入下一个环节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无从抵扣,这样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

(三)两税并存,不同行业税负不同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的税,不管流通多

少环节,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而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并不具备增值税的特征,尽管营业税税率有些看似比增值税低,但是营业税每经历一道环节都需要征收。如此往复,想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却还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为了尽量减少税收,只能尽量减少商品流动的环节,不利于服务业的细分,阻碍了新兴行业的发展,从而不利于市场的扩大与发展。说到税负,我想说的是21世纪的中国,服务行业逐渐崛起,人们对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服务业原则上是按营业额的全额征收的,这就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服务业的发展,不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而我认为改变这一局面的较好的方式就是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范围,这样也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

我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经营架构会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到底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怎样影响企业的经营的呢?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目前的试点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一税改政策减轻了这两个行业的税负,促使我国企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转型,很多企业看准这一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方向造成重大影响。其次,对于试点行业而言,税改后,企业可以对内部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从而取代一部分人力,这一方面也有效的促进企业向自动化发展,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今后的经营发展也大有益处。据对1214户试点企业的调查显示,2012年上半年,上海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升级意愿逐步增强,交通运输业的设备采购额同比增长10.8%,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增幅高达171.3%。由此可以看出,税改政策对企业更新换代还是大有裨益的。

2、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上可以看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减轻就比较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征收率由原营业税5%税率调整为3%,税率下降幅度较大,超过三分之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增加,普遍呈现税负降低;试点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与去年

同期营业税税负比较,增减幅度相持平,总体税收下降。就拿重庆来说,截止2013年2月,已经纳入试点的116万户纳税人中,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规模约为251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40%左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可抵扣范围扩大,减税约为322亿元。由此看出,这次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还是极大的。

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由于他的经营结构、自身经营状况、发展时期不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税负减轻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就拿交通运输业来说,运输业顾名思义成本大头在“运输”上,运输过程中的加油费大多是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就导致作为成本的“进项”无法抵扣,再加上一般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比例还是很大的,就比如说一些大型货车,税改之前一般这些固定资产投入时间都不短了,如果难以取得购入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所以种种原因导致短时间内部分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再举个例子,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去的的问题,一些技术服务性的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所以这也导致真正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一定程度上也会加重这类型企业的税负,但我认为企业更应该着眼于未来,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处于试点阶段,不可避免的一些因素未得到完善,我相信这项税改将会成为21世纪对中国发展最为有益的重大改革之一。

3、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⑴假设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应税服务收入10000元。

表1: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后利润变化示例表

备注:10000-10000/(1+3%)×3%=9708.73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是极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