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话题作文范文>办公住房面积

办公住房面积

详细内容

篇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女王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

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

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

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十四)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篇二:《某地区房地产开发完成的总房屋建筑面积中,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J10090-2001

主编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住房面积}.

施行日期

2001年8月1日

1总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办公住房面积}.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typeOfflat

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2.0.4阳光室sun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

2.0.5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硒衣物等的空间。

2.0.6储藏室cabi

住宅套内用于储藏并可进入的空间。

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2.0.8标准层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3中高层住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十层至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5商住楼mercial-residential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同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单元式住宅binedapartment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越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0跃廊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

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C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l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住宅设计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

3.2居住环境

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少于1.2倍。

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域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

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

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

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

3.2.10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行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消防车道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2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

3.3.3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消防登高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x8m。

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lOm。

2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

3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的停靠、操作。

3.3.6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

4套型设计

4.1套型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

4.1.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套型分类

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小套2

中套3

大套4-5

4.1.3住宅出人口宜设过渡空间。

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

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1.7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

4.2卧室

4.2.1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2l主卧室12m

22双人卧室l0m

3单人卧室6m,

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3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30m,大套不宜小于3.60m。

4.3起居室

22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m,大套不应小于14m。

4.3.2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3.3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60m,大套不宜小于3.90m。

4.3.4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m。

4.4厨房

2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4.5m;中套不应小于

225.Om;大套不应小于5.5m。

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

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10m.

4.4.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Om。

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

4.5,卫生间

24.5.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

4.5.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办公住房面积}.

4.6贮藏及交通

4.6.1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大套住宅应{办公住房面积}.

2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办公住房面积}.

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O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宜超过两层;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层同时设置时,每层(包括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户门;

3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个方向(同时向上或向下)跃层;

4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户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4.6.4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0.25m处的踏宽度不应小于0.22m;

3楼梯应设扶手。

4.7阳台;阳光室

4.7.1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于1.50m。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

4.7.3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7.4晾、晒衣物的设施宜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分户的2

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5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

4.7.6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

4.8层高、净高

4.8.1住宅层高宜为2.80m。

4.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贮藏室净高不宜低于2.00m。

4.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1.90m。

5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二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面平台应相连通;

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2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2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

2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小于1.5M。

5.1.4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2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住宅的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5.1.7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8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子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篇四:《办公大楼大楼及配套住宅小区设计说明》

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总部大楼及配套住宅小区

规划建筑设计说明

第一篇规划建筑设计

一、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洛阳洛龙区,毗邻优美的洛河。项目东至规划经五路,南至开元大道,西至经四路,北至滨河路,中间一条规划道路东西穿过,把地块分成了两个区块。总用地面积:139861平方米,其中北地块面积为66274,南地块面积73587。地块呈长方形,南北长约620米,东西宽约240米。

在本地块周边一公里半径区域范围内城市交通便捷,周边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对于塑造洛阳的城市形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发完成后将是最具现代化和地方特色的住宅街区之一。

二、规范依据

1、规划用地红线图。

2、业主提供的该项目地块相关意见。

3、现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程:

(1)《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2005)

(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3-93)

(6)《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9)与规划有关的国家、省、市(县)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

三、设计理念

3.1目标价值

为实现本社区规划设计的理想成果,以“乐